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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地產市場,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城市規劃區和鄉鎮中心集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屋租賃、房地產中介活動和物業管理。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部門)負責全市范圍內的房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對應履行房地產管理相關職責。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備資質,按照核定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嚴格資質管理,杜絕無照、無證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凡無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工商部門責令停止開發經營行為,凡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10萬元罰款;騙取資質、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的,由房管部門處以1—3萬元罰款。
第五條開發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城鄉規劃,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按國家規定的事項提出書面意見,并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的依據之一。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嚴格執行資本金和項目手冊管理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于20%。開發企業應將項目手冊及項目建設的其它相關資料報送房管部門備案。項目竣工后,應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則處以10—30萬元罰款;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返修,并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吊銷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商品房預售必須辦理預售許可證。商品房預售應簽訂預售合同,同時使用地稅部門監制的房屋預售款收據收取預售款,并報房管部門登記備案。房管部門應嚴格監管開發企業預售資金。未取得許可預售商品房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騙取預售許可的,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并處3萬元罰款。
第八條商品房現房銷售,開發企業應將開發項目手冊和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房管部門備案;必須使用《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面積誤差率不超過3%。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房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利用虛假告宣傳、欺詐、誤導公眾的,由工商部門按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商品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或不實價格和銷售進度信息,惡意哄抬房價,誘騙消費者爭購的,由物價部門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在城鎮規劃區內嚴格實行“統一規劃、限制身份、占新退舊、一戶一基”的原則,嚴禁利用集體土地從事商品房開發,嚴禁假借新農村建設名義,以聯合建房、合作建房的形式,出讓、轉讓或者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嚴禁非法銷售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違反上述規定的,國土資源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房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條對具有下列房地產開發行為之一的,房管部門按無資質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處以5—10萬元罰款;國土資源部門按土地基準地價補收土地出讓金,并處以罰款;稅務部門根據相關部門移送的證據依法予以處理。
(一)未經規范程序購買破產、改制、重組的企(事)業單位房地產進行商品房開發,或以企(事)業單位名義建房向外出售的;
(二)以危房改造名義改、擴建住宅,銷售給申報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以外業主的;
(三)以其它理由新建、擴建私人住房銷售給申報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以外業主的。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審批辦證程序,嚴禁超越政府審批范圍發放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備案證和房屋產權證。城市危房改造和拆遷建設,嚴格執行初始業主申報認定制度,嚴禁在辦理土地、規劃等相關證件過程中提前分戶、一證多戶。
第十二條房地產轉讓登記按房管等相關部門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設定的程序辦理。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提交合法的房屋銷售發票,以成交價格作為交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依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第十三條房地產抵押應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地產抵押由房管部門實行登記制度,抵押合同簽訂30日內應當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但法律、法規禁止抵押的,不得設定抵押。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四條用于出租經營的房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租賃房屋經登記備案后,房管部門依法核發《房屋租賃證》。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的,由房管部門注銷其證書,并處以罰款;對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房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并處以罰款。《房屋租賃證》應作為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證件的要件之一予以出示。房屋出租人應依法繳納相關稅費,否則,稅務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從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設立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30日內到市房管部門備案并申請資質。實施收費前應到市物價部門辦理《服務價格監審證》,嚴格實行機構資質年檢制度,對不合格和不規范操作的機構予以清除。未取得房地產中介資格和資質,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房管和物價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人員承辦業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中介服務合同;中介服務費應按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和核發的《監審證》收取服務費用;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否則,房管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或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物價部門依據《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對中介機構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房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實行服務等級收費制度。物業服務費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管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依據政府指導價協商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報市物價部門備案,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本規定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下述原則處理:
(一)個人建房違規開發經營房地產行為的,房管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前,區分不同區域不同情況,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凡拆遷改建房屋辦理產權登記時,應提供原拆遷房屋的產權證件,由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在辦理新證的同時予以注銷,按新建面積辦理產權初始登記,不予處罰;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視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政府統一拆遷改建舊城房屋及市政府征用土地涉及的拆遷異地安置新建的房屋,憑戶口簿和拆遷補償協議書及征地補償協議書認定后,對被拆遷人及家庭成員按規定程序審批新建的房屋,在轉移登記時免予處罰。
2、凡臨道路立面改造拆除房屋退出規劃紅線按規定程序審批重建的房屋銷售時,憑拆除前的房產證、改建前房屋現狀圖和道路規劃圖認定后,免予處罰。
3、未占用規劃紅線的拆除重建房屋對外銷售,在拆除面積(以原產權證登記面積為準)兩倍以內轉讓的不予處罰;超出兩倍的部分面積,轉讓登記前應予處罰。
(三)占用臨道路空地及其它空閑土地興建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四)企業利用工業用地,建造住宅對外出售的,一律視作違規從事房地產開發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違反城鄉規劃,私自建房或非法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所建房屋一律拆除。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解釋權歸市房產管理局。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