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集中式供水衛生監管規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農村集中式供水衛生安,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舉報和投訴。
第四條縣衛生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集中式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凡在我縣境內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必須取得縣衛生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期滿前六個月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衛生許可證的申領程序按《省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申請發放衛生許可證,需向縣衛生局(設在縣行政服務大廳的衛生窗口)提交如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供水單位水源衛生防護帶平面圖;
(三)制水工藝流程圖;
(四)凈水劑、消毒劑的名稱、規格、用量、檢驗合格證;
(五)從事制、管水人員名單及培訓、體檢合格證;
(六)水質檢驗室專職檢驗人員名單;
(七)縣衛生局認為必需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縣衛生局對申請單位提供的資料審核后,受理申請,指派2名以上衛生監督員于15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的現場衛生監督審查和水質抽檢工作。審核合格后,簽發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生活飲用水的水源選擇、水源衛生防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應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護的水源。取水點應設在城鎮和工礦企業的上游。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選擇,應根據當地水文、環境影響評價資料、取水點及附近地區的衛生狀況和地方病等因素,從衛生、環保、水資源、技術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并經縣衛生局水源水質監測和衛生學評價合格后,方可作為供水水源。
(三)供水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的規定。采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3838要求;采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14848要求。
(四)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范圍及防護按照《關于印發市各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方案的通知》(政辦[]108號)執行。
第九條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水凈化處理工藝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設計規范;
(二)出廠水應進行消毒處理,并保證末梢水中消毒劑余量符合標準;
(三)供水工程中的輸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應當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嚴禁與排水設施相連;
(四)其他單位自備的供水系統,嚴禁與鎮集中式供水系統相連;
(五)新設備、新管網使用前及舊設備、舊管網修復后應當進行沖洗、消毒。管網末梢前端易污染處應定期放水、清洗及消毒。
第十條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備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檢驗項目必需包括:渾濁度、色度、肉眼可見物、PH、消毒劑余量等;鼓勵企業開展更多項目的檢測,暫時不能開展的項目(除上述必檢項目外)可以委托有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
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應定期將水質日常性檢驗檢測資料報送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
第十一條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制定水污染事件處理預案和報告程序。
第十二條從事制水、供水、管水從業人員及檢驗室人員,必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體檢,取得培訓、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體檢、培訓周期為一年。
第十三條檢驗室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第十四條供水單位在采購凈水劑、消毒劑、管材、管件等涉水產品時,必須索取生產廠家《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產品檢驗報告單等資料。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農村集中式供水項目時,縣衛生局應當做好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參與選址、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并負責飲用水水源的水質監測和評價。
第十六條縣衛生局根據需要可以確定具備條件的單位,作為農村集中式供水水質檢驗單位。
第十七條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監測頻次:
(一)發證監測:發證前對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各監測一次;
(二)監督監測:每個季度對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各監督監測一次,遇有傳染病流行或汛期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第十八條農村集中式供水監測指標:按《省年重大公共衛生項目農村改水項目技術方案》規定執行。具體指標為:
(一)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色度(度)、渾濁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見物、pH、鐵(mg/L)、錳(mg/L)、氯化物(mg/L)、硫酸鹽(mg/L)、溶解性總固體、總硬度(mg/L以CaCO3計)、耗氧量(mg/L)、氨氮(mg/L)。
(二)毒理學指標:砷(mg/L)、氟化物(mg/L)、硝酸鹽(以N計)(mg/L)。
(三)細菌學指標:菌落總數(CFU/mL)、總大腸菌群(MPN/100mL)、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
(四)消毒劑含量:采用氯氣等消毒的測定游離余氯,用二氧化氯消毒的測定二氧化氯余量,采用臭氧消毒的測定臭氧余量等。
第十九條縣衛生局發現農村集中式供水水質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飲水污染出現介水傳染病或化學中毒事故時,可以采取下列應急控制措施:
(一)報縣政府批準后停止供水;
(二)立即組織人員調查發現并控制污染源,切斷污染途徑,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發生飲水污染事故的單位和接收病人治療的單位,除采取搶救措施外,應當保護現場,保存被污染的水樣,并及時向縣衛生局報告。
第二十一條縣衛生局接到飲水污染報告后,應當及時進行現場調查,并組織醫務人員搶救病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或涉及飲用水衛生安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由縣衛生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縣衛生局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衛生局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作業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
第二十五條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生產或者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的產品的,由縣衛生局責令改進,并可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