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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79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保留合并或并聯辦理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政辦【】2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建設工程完成招標工作并確定施工單位后,以工程質量為核心,對工程開工、質量、進度及工程變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條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其他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本細則主要執行對象是建設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第四條本細則的監控時序是簽訂施工合同后施工單位進場直至工程竣工移交給業主單位。
第五條方案論證及圖紙會審。
設計院施工藍圖完成并交付業主后,應當由縣建設局組織召開由設計院、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共同參加的圖紙會審。
圖紙會審對圖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集中討論、分析,最終由設計院提出修改意見或修改方案,并做圖紙會審記錄。
對設計圖紙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進行技術經濟分析,并對方案的合理性(包括方案的適用性、工程造價和建成后的維護管理費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論證。
第六條工程開工管理。
在新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首先要向監理工程師報送《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包括工程概況、主要施工工藝、工程施工的難點環節及解決方案、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安全保證措施、施工進度計劃網絡圖及進度保證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施工機具配置及人員職責等內容,同時在圖紙會審的相關問題已經由設計院給出確定答案的前提下,《施工方案》應根據《圖紙會審相關問題答復》做出相關論述。
《施工方案》經監理工程師審核后報送縣建設局,縣建設局批準后,由施工單位報送《開工報告》,《開工報告》由監理工程師簽字并被建設局批準后,施工單位方可開工。
第七條分部分項工程管理。
施工單位進行下個分部分項工程前,應當向監理工程師和縣建設局報送已完分部分項工程的自檢報告資料。
在接到施工單位的自檢報告資料后,監理工程師會同縣建設局相關人員共同進行現場核查,經確認符合施工質量規范要求后方可進行下一分部分項工程施工。
須經過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的工序(如灰土密實度、混凝土強度等),應當由施工單位、監理工程師、縣建設局相關人員共同現場取樣(制作),樣品封存后送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必須保證施工資料與工程進度的同步性,不得“先施工,后補資料”。
第八條施工變更管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一般設計變更,首先由施工單位會同現場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方案,經設計院和建設單位同意并被縣建設局批準后方可實施。
未經縣建設局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
因招標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漏項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必須根據工程(圖紙)實際情況核準后增加工程量,在工程開工前報建設單位、審計部門審核、批準。
對政府財政性投資的建設項目,如果出現重大設計變更或對工程造價、進度造成重大影響的清單漏項,除經過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外,還須經過縣發改、審計、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批準,按照相關規定重新招標、單獨詢價或者直接發包。
第九條工程進度管理。
工程項目的總體施工進度計劃應體現在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方案》中,《月度施工進度計劃》由施工單位于月底前將下月施工進度計劃報送縣建設局。
縣建設局相關股室應根據進度計劃進行實時跟蹤,對影響工程進度的原因進行及時排查,重大問題應形成書面報告,報送上級領導。
第十條工程竣工及驗收。
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業主單位會同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對已完工程進行驗收。
驗收主要包括現場勘測、觀感評定、施工資料檢查等。
對已經完成工程施工工作,但是相關資料缺失的,業主單位不得在項目竣工驗收報告上簽字,同時要查明施工資料缺失的原因。
嚴格杜絕在施工資料不全的情況下進行工程移交。
第十一條違反本細則的處罰規定。
違反本細則關于工程開工管理規定,擅自施工,由縣建設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關于分部分項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由縣建設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細則關于工程竣工驗收規定,由縣建設部門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本細則由縣建設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年8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