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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城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區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處置建筑垃圾。
第四條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及時清運、合理處置。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規劃、設計遵循依山就勢、科學合理、最大限度利用山體、片區開發、片區平衡、控制建筑垃圾外運總量、誰產生誰承擔處置的原則。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各區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進行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配合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建設、環保、規劃、公安、交通、工商、國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第二章申報、運輸管理
第五條處置建筑垃圾。建設單位應到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手續。
應提供下列資料: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筑垃圾運輸單位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時。
1用地規劃許可批準文件;
2書面申請(建筑垃圾運輸時間、路線、處置地點及同承運單位合同、場地平面圖、出場線路圖等)
3運輸企業建筑垃圾運輸資質。
第六條建筑垃圾挖運現場硬化道路不少于206米。設置減速裝置,車輛沖洗槽(臺)及雙側水槍。
第七條運輸建筑垃圾車輛必須適量裝載、密閉化運輸。應在建設工地沖洗干凈,保持車輛整潔后方可上路行駛,不得沿路泄漏、遺撒、帶泥、揚塵。
第八條運輸建筑垃圾車輛必須按指定的路線、時間、限速行駛。主干道、白天禁止運輸建筑垃圾。
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集中辦理制度。提高審批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辦理相關手續。
由物業管理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統一堆放,居民因裝飾、維修產生零星建筑垃圾。按規定繳費,由物業公司或社區居委會負責統一清運。
第三章資質、車輛管理
第十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且符合專業要求。運輸資質定期審驗。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載重噸位須5噸以上、20噸以下。對現有車輛進行清理、整改,未達到要求的逐步淘汰,使之達到運載要求,并嚴禁超載。
第十二條確保安全、不擾民的前提下。一律不能外運渣土;晚間運輸建筑垃圾,遇節日及重要活動按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有關要求停運建筑垃圾。
第四章消納、處置管理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包括專用處置場、回填造地、回填工地。
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建筑垃圾專用處置場的建設應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市政園林、環境保護、國土等部門。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申請建筑垃圾專用處置場須按建設程序報批。回填造地處置場地的建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的規定。工程建設回填,須提前5日向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批。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場地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處置場地不得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
硬化出入口道路,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2.5米的遮擋圍墻。具有完備的排水、防塵、安全設施,并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設施。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處置場地飽和無法繼續使用時。
第十六條合理布局、定點設置消納場。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建筑垃圾專用處置場地。
支持和鼓勵使用建筑垃圾回填還耕和再生開發利用。
第十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由物價部門核準執行。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的產生、清運、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漏撒、亂倒建筑垃圾影響城市市容和道路交通的責令當事人立即清除。
第十九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
第二十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建筑垃圾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補辦手續,賠償損失,并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1未經核準或超出核準范圍處置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出借、轉讓、涂改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3運輸車輛未實行密閉化運輸。并按每平方米50元處以罰款;
4非處置場地拋撒、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5建筑垃圾與危險物或其他城市生活垃圾混合傾倒的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由公安交警、交通運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消納場違反本條例規定。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先行登記保存,并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各縣市、旅游經濟特區可參照本條例制定本地區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由市市政園林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