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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會計工作,保障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發揮會計工作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加強經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現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計人員應加強會計基礎工作,維護會計工作秩序,執行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
第三條單位領導人領導本部門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和本規定,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條局及下屬事業單位采用集中財務管理體制,區城管局和區環衛處、區綠化處、區養護處事業帳戶的經濟業務,均在局財務部門核算。
第二章會計核算
第五條會計核算范圍:
(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四)資本、基金的增減和經費的收支;
(五)收入、費用、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六條辦理本規定第五條會計事項:(1)支付申請,部門或個人用款時,須先填寫用款申請單,注明款項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經辦人等內容(2)支付審核,財務部門須對支付申請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3)支付審批,將填制的申請單和取得的合法原始憑證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4)支付復核,財務部門根據批準的支付申請進行復核無誤后,辦理支付手續。
第七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偽造、編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
第八條開支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不得以撥代支,虛列支出和擅自擴大開支標準。
結合各單位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原則上區環衛處可一次領取10張轉帳支票備用,區養護處可一次領取5張轉帳支票備用。現金實行備用金制度,區環衛處、區養護處各留備用金3萬元。每次申請領用支票和現金前,需將上次領用的支票和現金核銷,才能繼續領用下次備用支票和現金。
所有非生產經營性支出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單位主要領導可直接簽字支付,超過1萬元的,必須報局主要領導同意后支付。一筆經濟業務不得分解支付,以規避上述規定。
下屬各單位每月正常發放的人員工資、社保金、公積金等開支,可由單位主要領導直接簽字發放。
下屬各單位發放的半年度、年終獎金,應在發放前報局長辦公會審核,批準后方可發放。下屬各單位拆遷專戶資金應做到專款專用,如因特殊情況需動用專戶資金,需報局領導批準同意后列支。
局本級和下屬單位基建工程款撥付審批程序:單位須嚴格執行基建工程款撥付程序,撥付時一律按合同規定,根據工程進度情況,施工單位提出付款申請,先由建設單位現場負責人簽認,財務部門審核、工程分管領導審批,最后上報建設單位主要領導審批,工程有變更部分的另需按變更程序審批;財務部門根據上述審批程序審核無誤后,方可辦理工程款撥付手續;對在工程施工中或驗收中發現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財務部門應拒絕辦理工程款撥付手續;各項工程開工前需將簽章的合同、協議交財務部門存檔(包括臨時工程協議)。
局本級和下屬單位對于工程實施轉包、分包收取管理費應統一標準,如遇特殊情況需調整標準的,須通過單位班子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按照國家制定的會計準則以及會計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設計會計科目進行記帳;使用財政部門統一規定和印制的憑證、帳簿和報表。
第十條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一條建立健全資產購置、處置和清查制度。
購置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專用設備大修理費用,房屋超過30萬元;購置非生產經營性固定資產超過10萬元的,應通過市場化競爭談判,報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方可采購。
各下屬單位閑置資產的處置轉讓及重大的對外投資,需經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報財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在編制年度會計報表前,應當對全部資產進行清查。清查中發現盤盈盤虧、報廢、削價損失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報局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及時做好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月末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于下月10日前報各單位主要領導和局主要領導、財務部門。會計報表應當由單位領導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票據管理制度。下屬各單位領用的行政事業性電腦票據,做到專人專管,及時做好票據臺帳資料,票據存根需裝訂歸檔,保證票據的正確使用和完整性。非稅收入須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已開具票據的資金要及時回籠,避免應收帳款壞賬。
第十四條會計檔案保管及借閱。歷年會計檔案交檔案室保管,財務部門只保管上年度和當年會計檔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會計檔案實行借閱批準登記制度。
第三章會計監督和考核
第十五條制定符合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和考核制度。對下列情況必須報局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一)局本級和下屬單位的年度預決算,需報局長辦公會審批通過后執行。
(二)局本級和下屬單位資產盤虧、轉讓的處置,必須經局長辦公會審批通過后,方可執行。
(三)局本級和下屬單位對外投資,必須將可行性方案報局長辦公會審批通過后,方可執行。
第十六條局財務部門應每年組織對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審計,確保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十七條財務人員應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補充。對違法、虛假的收支堅決不予辦理,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
第十八條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稅務機關的監督和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脅迫會計人員篡改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或者報送虛假的會計報表。
第二十條執行局有關考核獎勵上報制度。年中和年底分別對局下達給各下屬單位任務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將考核情況報局長辦公會研究兌現獎懲。
第四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二十一條局財務部門設主辦會計和出納崗位,下屬單位財務科長由局聘任,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等關系仍保留原單位,工資、獎金等由局發放,涉及費用年底與所在單位結算,每年年終對聘任的財務科長進行業績考核。如聘期內有違規違紀或經組織考核不稱職的,解除原聘任職務。
第二十二條建立會計崗位責任制度和內部稽核制度,支票、財務專用章,由出納會計保管,法人代表章由主辦會計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出納以外的會計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有價證券等票據。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取得會計證,實行會計電腦核算的會計人員同時必須取得會計電算化上崗證,否則不得上崗。
第二十四條財務部門、會計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監督、檢查本單位所屬部門和人員執行會計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單位所屬部門的財務收支、資金周轉和財產保管、收發、消耗等情況,制止和糾正違法的財務收支。
(三)參與擬定本單位經濟計劃、業務計劃和籌資決策、投資決策。
(四)參與擬定經濟合同,定期檢查和分析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
(五)參與擬定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工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財務部門、會計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
(二)依照《會計法》、本規定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三)提供真實、準確、可靠的會計數據,如實反映單位的財務收支與經營狀況。
(四)按照規定辦理應當繳納的稅金、國有資產收益和其他財政收入。
(五)財務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結算經濟業務,未經單位領導同意,不得擅自收取或支付任何款項,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當事人的錢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30日內與接管人員辦完交接手續,并執行法定的監交制度。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