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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進程,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現農民老有所養,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32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政〔〕18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堅持從農村實際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堅持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堅持政府主導和農村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農村居民普遍參保。
第三條成立遵化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新農保工作的指導、協調;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承辦新農保的具體業務;鄉(鎮)政府負責新農保工作的組織實施。市財政局、公安局、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新農保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四條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
第三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以下簡稱參保人)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我市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結合農村居民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3、政府補貼。中央財政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市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補貼每人每年15元。農村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的,由政府為其每年代繳81元養老保險費,其中省為其代繳一半養老保險費。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六條 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為每位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七條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市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計息標準,由我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中心統一計息。
第五章享受待遇條件及標準
第八條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有戶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新農保養老金。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人不用繳費,可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參保繳費;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九條月養老金計發標準:
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
2、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
第十條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第十一條 新農保待遇建立可調整機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全市新農保基礎養老金的標準。
第六章與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第十二條新農保制度與原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制度的銜接。
1、凡已參加了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可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2、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農保待遇。距領取養老金年齡不足15年的,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
第十三條新農保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的銜接。
1、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年滿60周歲后,在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同時,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
2、享受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農村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農保制度實施時,按照只能疊加、不許沖銷的原則,繼續享受原待遇。
第七章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會同審計局制定全市統一的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五條 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督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市財政局按照新農保基金預算安排資金,確保新農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市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