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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共同危險行為下產生的連帶責任。具體上來說,在存在共同危險行為之下,一旦出現無法明確具體責任人造成的損害結果,要對共同危險行為人判定承擔連帶責任。相對于共同情況下造成的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不明確情況,這種連帶責任在相關的法律條例中獲得了認可。這對連帶責任的具體實施也有現實的意義,能夠彌補長期以來對于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侵權責任的判決的一大空白。
2.在共同責任下產生的連帶責任。這種情況一般是指在道路建設和城市建設總,由于管理不當導致建筑物出現物品墜落和坍塌造成對他人權益的損害。在司法中對共同責任下的連帶責任的規定,主要的責任主體是管理人員、相關的設計和施工人員來共同承擔責任。
二、委托行為中產生的連帶責任
很多的人不了解的是行為為什么需要承擔責任。其實不是所有的的行為都要承擔責任的,而是在行為出現了違法情況時,才會出現連帶責任。特別是人明知到自己的行為存在違法的情況,還是堅持行為,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對于委托行為中的連帶責任的規定能夠修正行為中的不明確行為的責任,規范行為。
三、由承擔保證導致的連帶責任
這種情況的出現常常是由于在承擔保證中沒有對保證的方式和內容進行明確。一旦出現債務人在法律合同中沒有履行責任是,就會導致出現責任問題。一般如果在同一個債務上存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保證人,要求確保擔保人之間的明確責任。如果沒有做到這一點,造成的責任就需要共同承擔。如果不存在由債權人的過失問題造成的損害,就要求承擔者對債權人受到的損失負氣責任。這種情況常常是在公司中出現。民商法明確由承擔保證導致的連帶責任,能夠為防范和化解這類風險起到很大的作用。
連帶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民商法的具體規定的目的在于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不受損害。從本質上來說,連帶責任就是責任不是直接承擔行為責任,而是為他人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其可能造成的弊端就是以損害其他的權利。因此,在實際的應用中,一定要注意結合具體的情況,謹慎使用。
作者:李鷗單位: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