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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博覽雜志》2014年第十期
(一)高收入階層及其基本特征何謂高收入階層?目前學術界對收入階層的劃分標準進行一些定性或者定量的研究,但是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國家層面也沒有對此作出具體規定。高收入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主要是相對中等收入、低收入而言的定性概念。人們的收入水平總是存在時空差異,在一個時間和空間的“高收入”,換到另一個時間和空間可能變成“低收入”。實際上,收入階層劃分的定量標準沒有學術研究意義,也無任何現實意義。因此,筆者不對高收入階層的劃分提出分層刻度標準,只是重點探索相對于低收入階層的高收入階層在維持社會共生關系中的社會責任。當前我國高收入階層全部或部分具有如下五個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有明顯的經濟資源。高收入階層一般都擁有土地(礦產)、工廠、公司、專業事務所等有形資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并通過這些有形資產進行持續經濟收益。二是有一定顯性或隱性的政治資源。高收入階層一般擁有家族背景或朋友關系的政治資源,或者通過本行業或本領域的代言人,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享有一定的政治話語權,為自身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利益進行社會博弈。三是有明顯的文化資源。與改革開放初期不同的是,當前高收入階層一般擁有高學歷,具有高檔消費行為、有品位的生活方式等等,能有條件享受高超的文化生活。四是有明顯的社會資源。高收入階層擁有高層社會網絡和社會人脈,有條件進入各類協會、俱樂部、會所等社會高端人脈資源交往平臺,相互交換社會資源,為自身發展和提升獲取各種機會。五是有明顯的人力資源。高收入階層一般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專門技能,并在本領域或本行業占據較高的地位。
(二)社會共生與高收入階層的關系勿庸置疑,社會共生論的核心價值觀就是倡導合理的社會共生關系。其依據是,社會個體存在于社會共生關系之中,社會群體亦存在與社會共生關系之中,只有形成和維持合理的共生關系才能兼顧個體與群體的相對生存權益,實現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群體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共生和諧發展。用共生視角測度各種社會關系,科學處理各種社會關系,就必須研究社會共生關系的各方主體的社會責任。據此,研究高收入階層的社會共生責任也就毫無疑問了。高收入階層是強勢群體,在各種社會共生關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只有堅持社會共生論的核心價值觀,在社會活動中構筑起堅持“資源存在、自由選擇、合約條件、斗爭與妥協”等四個維度來處理與其他群體的共生關系,才能實現與其他收入階層的和諧共處,才能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維持和推動當今社會的正常運行。
(一)高收入階層承擔社會責任的邏輯理據什么是社會責任?到目前為止,學術界還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統一權威的定義。本文中,筆者將社會責任的內涵暫且界定為:社會責任主體基于各個方面利益相關者的影響而主動或被被動付諸實施的社會行為。在社會共生視角下,基于自身或他人生存和發展的需要,高收入階層在參與社會活動中,必須積極承擔社會共生責任,自覺維持社會共生關系。其邏輯理據是:實現社會和諧共生的基本前提條件是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平等。美國學者在《正義論》和《政治自由主義》中均強調了一個基本的原則立場,就是“權利優先于善”。一般習慣認為“善”是倫理學的中心概念,主要緣于現在倫理學通常是規范倫理和美德倫理,前者是以獲得人的行為的善的價值而推論出道德規范體系,后者是研究如何獲得善良意志,達到心靈善的狀態(美德)。但是在我們追求各種各樣“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善”本身的“正當”與“不正當”問題。顯然,只有在保障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平等的前提下“,善”才是正當的。在“權利優先于善”這個原理中,我們可以把“善”理解為社會結構、法律制度、倫理秩序等社會效率指標。由于社會發展的慣性規律的存在,社會成員中不是每個人都愿意要求社會基本權利的平等。處于社會高層地位中的部分社會成員不僅不愿意人人都擁有平等的基本權利,反而希望社會差別結構和利益分層狀態的固化。基本權利平等優先于善的另一個邏輯論據是:在“以人為本”現代文明社會中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是永恒的,神圣不可剝奪,但某一時期社會制度以及社會結構是可以通過革新予以改變和完善的。顯然,為了構建現代平等自由的人倫關系的社會結構,我們不能為了效率的最大化而采取一切手段;社會必須規定一些“非效率”的社會成員基本權利,努力實現社會和諧共生。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高收入階層承擔社會共生責任的邏輯理據是:實現社會和諧共生的基本前提是保障社會各階層的基本權利→保障社會各階層的基本權利的基本前提是優先保障社會弱勢階層的基本權利→保障弱勢社會階層的基本權利的基本前提是督促強勢社會階層圍繞保障弱勢社會階層的基本權利承擔相應社會共生責任。
(二)將“生態環境”列為高收入階層承擔社會責任范圍的緣由為何將“生態環境”列為一大基本民生權利保障范疇,并納入高收入階層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節點之一?本文探索提出“生態環境”具有如下五個基本屬性,并據此將“生態環境”列為高收入階層承擔社會責任主要節點的范圍。1、資源稀缺性。人是自然界的產物,自然界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永恒前提。當前技術背景下,自然生態環境是我們人類社會基本活動不可或缺物理空間,同時也是光、熱、水、土、氣等生命必需要素參與生命過程的唯一物質交換載體。從資源意義上來考量,生態環境對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來說是一種不可替代性的資源,具有無比的稀缺性。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天成的。人不能選擇脫離自然生態環境的道路,只能選擇某種有利于自身發展的與生態環境的關系。現實的生產力水平下,不管是社會權貴還是底層草根,不管是高收入階層,還是中、低收入階層,無論是在時間維度還是在空間維度上,都無法避開地生活在同一生態環境之中。毫無疑問,對所有不同收入階層來說,生態環境均是具有排他性的稀缺性資源。不同收入階層的人都必須共同保護、共同利用、共同依存、共同享受自然生態環境這一稀缺性資源,才能實現不同收入階層的共生共榮。2、區域共軛性。區域共軛性是指地域上相連接的不同自然地理綜合體之間及種群組成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系的性質。任何生態環境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具有區域共軛性。我們可以理解為,任何生態環境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其生態因子之間存在密切聯系、空間存現形式上是連續的。如流域內土壤、水體質量是相互影響的、動植物之間是存在內在聯系的,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生態環境內部因子之間是共軛的。基于生態環境的區域共軛性,雖然不同收入階層可能生產、生活在環境質量相對不同的地理空間,但是各自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共軛的,不同收入階層對生態環境的正負影響均會共軛傳遞。顯而易見,當前高收入階層對生態環境的正負影響的幅度高于中、低收入階層,必須更加自覺承擔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與其他收入階層一道與生態環境的和諧共處。3、地域分異性。生態環境整體及其組成要素在某個確定的方向上保持特征的相對一致性,而在另一確定方向表現出差異性,并發生因地域而更替的規律,稱地域分異規律或空間地理規律。地域分異包括大、中、小尺度的地帶性分異和非地帶性分異。由于地域分異性是客觀存在,構成生態環境的各種生態因子的數量、質量及其結構狀況在不同地域,存在明顯的差異,往往在此地稟賦較為豐沛的生態因子,在彼地卻是非常稀缺。在時間和空間兩個維度上,地域分異性在生態環境中普遍存在,這就要求不同的收入階層必須共同面對生態環境的地域分異性,具體來說就是必須共同面對由地域分異性引起的各種生產、生活必需的自然要素“此足彼缺”的局面,否則我們人類本身難以長期生存。尤其是在當前資源配置“市場起決定作用”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收入階層必須遵循和內化保護性利用生態稀缺資源,與社會其他收入階層共生共存的法制觀念和倫理道德,并自覺承擔與此關聯的社會共生責任。4、時間永久性。隨著時間的推移,生態環境整體及其組成因子不斷演變,但是其在時間維度上是永恒的。生態環境對于我們人類子子孫孫來說是“萬古江山”。生態環境自我修復功能有限,人類對生態環境的負面作用一旦超過生態環境本身的生態閾值,必然造成生態因子結構性破壞,在沒有人為生態修復的情況下,生態環境的“殘缺性”將永續地存在。生態環境的時間永久性是我們人類規范自身生態道德行為、付諸環境保護行動、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促進不同收入階層在生態環境方面共生的邏輯基點之一。5、因子多樣性。生態環境是一個復雜的有機系統,其中的有機物、無機物、光熱水土、動植物等多種因子時時刻刻存在物質和能量的交換,因子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不難看出生態環境問題是全球性的,生態環境保護也應該是全球性的。生態因子多樣性是生態系統內在豐富性的外在表現。承認并保護生態環境因子多樣性既是實現生態環境永續存在的技術前提,也是人類生態倫理道德的內在要求。相對中、低收入階層,高收入階層有更大的經濟消費能力和更多的消費可能,直接或間接地破壞生態環境的因子多樣性,所以高收入階層應該在生態環境方面承擔更多的共生責任,在社會生產、生活過程中,積極主動尊重生態環境因子多樣性,實現物種之間的公平。
(三)高收入階層如何履行生態共生責任鑒于上述生態環境的五大基本屬性,我們通過社會共生論的基本視角(資源存在、自由選擇、約束條件、斗爭與妥協),觀察高收入階層與中、低收入階層在生態環境方面的共生關系,研究論證高收入階層的生態共生責任如下:1、堅持“資源存在”,保護生態環境。人類社會經濟活動的所有初始“原料”均取之于自然界。人類的生產生活過程既是從生態環境中攝取資源和能源的過程,同時也是向生態環境中排放消費“垃圾”的過程。鑒于當前我國社會財富的分配狀況,高收入階層是社會上相對活躍的生產消費群體。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在一定技術條件下,生態環境能夠為人類經濟活動提供的資源和能源是有限的,生態環境容量也是有限的。要想維持高收入階層與中、低收入階層的生態共生關系,高收入階層必須帶頭保護共同的生態環境,保障生態環境的各個要素保持在一定的數量和質量水平,堅持“資源存在”這一生態共生關系存在的首要條件。2、尊重“自由選擇”,關心弱勢群體。保障各個收入階層在生態環境要素的配置中均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和空間,尤其是高收入階層不能強迫中低收入階層形成和維持固定的空間利用關系及其他資源要素配置關系。3、遵守“約束條件”,敬畏生態規律。各個收入階層必須遵守生態規律這個“約束條件”,保證對生態環境各個要素的利用程度不超過相應的生態閾值范圍,實現代內公平、代際公正、種間公平,高收入階層就必須帶頭遵守自然生態規律,在進行資源共享過程中,恪守生態法度,秉承和發揚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克服炫耀和攀比消費心理,避免過度消費,盡可能綠色消費、低碳消費,珍惜和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資源和能源,努力實現與其他收入階層的資源共享,保證自身的生產消費不直接或間接擠占中、低收入階層對生態環境相關要素的基本生存需求。促進代際公正。在任何時間和空間,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是普遍的。當代人之間矛盾是顯性的,當代人與下一代人之間矛盾是隱性的。要維持當代人與后代人的生態倫理關系,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可持續發展技術路線,保障當代人不侵占后代人對生態環境基本生存需求。遵守“約束條件”還需要尊重生態環境中物種的多樣性,促進種間和諧共處。4、參與適當斗爭,強者“主動妥協”。通過不斷的“斗爭和妥協”,是各個收入階層維持生態環境共生關系的基本機制,趨利避責是各類人群的天性使然,在生態環境利用與保護問題也毫不例外。在“市場起決定作用”的生態資源市場配置體系下,高收入階層在試圖超越生態共生邊界,獲取更大的生態環境收益時,一定要科學設置“斗爭”的“妥協線”,必須考慮中低收入階層的生態環境基本生存需求,否則就會遭遇中低收入階層的強烈斗爭,生態共生關系也會隨之破裂。
作者:傅龍華單位:湖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思政課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