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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事案件因為其訴訟標的的特殊性使得其有別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國際上主要的發達國家都對家事案件規定了其獨特的訴訟制度,我國因為法律起步較晚,并沒有規定獨立的家事審判制度,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的快速發展,建立獨立的家事審判制度已成為完善司法體制的緊迫任務。本文由家事案件概念的提出、家事審判設立的依據以及設立怎樣的家事審判制度三部分構成。文章從制定獨立的家事審判程序法、設立獨立的家事案件審判庭、建立獨立而完善的家事調解制度、健全檢察機關參與家事審判制度、探求家事糾紛背后的實體真實,遵循有限職權探知主義原則這幾個方面入手,對建立怎樣的家事審判制度進行了由淺入深的探討,力求為解決家事糾紛尋求合理的化解之道。
關鍵詞:家事審判;訴前調解;職權探知;家事法庭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中國社會的持續發展,中國的家庭結構發生復雜而深刻的變化,男女家庭地位平等的觀念深入人心,女性文化程度明顯提升,經濟進一步獨立。中國傳統男性為一家之主的局面逐漸轉換為男女共同決定家庭重要事項的局面,有些家庭甚至出現了女主外男主內的情況。家庭結構的急劇變化一定程度上導致家庭的不穩定性增加。隨之帶來中國社會離婚率不斷走高,在離婚訴訟中因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問題“大鬧公堂”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離婚案件已經不單單涉及離婚的雙方,更涉及孩子的健康成長以及老人的贍養問題,涉及到社會的公共利益。正是由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公益性,許多發達國家確立了專門適用于家事案件的糾紛解決機制,并且普遍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德國通過《家事事件和非訴事件程序法》確立了以非訴方式解決家事糾紛的方式。美國、法國、日本等國設有專門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日本作為最晚設立家事審判制度的國家,結合自身特點借鑒西方成熟的家事制度運行模式形成了自己獨特且完善的家事審判制度,在法院設置醫務室以及家事裁判所委員會等機構幫助家事糾紛的順利解決。由于我國法律起步較晚,各項法律制度還不太健全,我國有關解決家事糾紛的法律規定散布于《婚姻法》、《民事訴訟法》、《反家庭暴力法》、《民訴解釋》當中。法律規范繁瑣分散不系統,不僅導致適用法律的困難,而且也無法構建家事審判程序的整體框架。最高院于2016年4月下發了關于家事審判改革的試點工作的意見,從2016年6月1日開始,全國100多家法院正式啟動為期兩年的家事審判試點工作,標志著我國家事審判工作進入嶄新的歷史階段。學界也廣泛開展了家事訴訟的研究,希望通過這次試點廣泛推廣家事審判制度。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法發【2018】12號),對家事審判制度中的部分問題進行了規定。雖然我國家事審判制度有所發展,但在該類案件中如何更好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如何明確審理該類案件法官的職權、如何建立審理該類案件的審判組織等,直接關系到我國家事審判制度的發展,因此如何解決上述問題,成為理論界和實物界普遍關心的問題。
二、我國設立家事審判制度的必要性
(一)家事案件不僅標的特殊而且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國家設立特殊的程序進行干預家事案件的標的不僅僅是財產關系,更是其背后重要的人格和身份關系,家事案件的標的是一種混合的權利義務關系。家事事件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一種婚姻和血緣的聯系,而這其中權利義務關系是比較復雜的。對于這種案件不能簡單的通過民事訴訟法來辨別是非,更應該給予案件的當事人以更多的人文關懷。和平的化解當事人之間的感情糾紛是真正解決家事糾紛的關鍵所在。所以應當為家事糾紛建立獨立的糾紛解決機制以更好地解決因婚姻、血緣而產生的糾紛。家庭內部關系的和諧穩定是社會安定的前提,家庭內部的糾紛如果不能及時合理的解決往往造成家庭的悲劇,引發家庭內部成員的敵視與仇恨,而這種敵視與仇恨很可能發泄到社會中,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潛在的威脅。因此,其與社會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各國(地區)都習慣將婚姻家庭關系視為一種最重要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在處理此類關系時往往持慎重保守的態度,并且干預較多。本來民法講究意思自治,在居民的自由生活中不應有法律來過多的加以干涉,可是每個家庭都可能因為其特殊的情況而產生矛盾,一旦家庭出現了其自身不可調節的矛盾,法律就不能再被束之高閣了。除此之外,家事案件中經常會涉及到老年人、未成年人、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而對于這些弱者權益的保護必須由政府承擔相應的責任,保護社會最基本的公平與正義。例如我國臺灣地區就針對這種情況專門在家事案件中設立“程序監理人”制度,對于本身沒有能力或難于行使其權力的未成年人,法院為他們選擇專門的程序監理人,全程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從保護弱者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于有關家事案件應該采用干涉主義、職權探知主義審理模式,完善檢察官參與家事案件的程序等,以更好的保護家庭中弱勢者的利益。
(二)設立獨立的家事審判制度可以提高法院案件的審判效率和質量,有利于更好地處理家事糾紛按照訴訟標的的差異,我國的訴訟程序可以分為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訴訟的分工使得辦案人員更加專業化,在自己熟知的領域進行裁判提高了案件的效率和準確性。但是僅僅依靠這種大類的劃分是遠遠不夠的,高度復雜的現實情況對糾紛解決機制的專業化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們在現行的民事訴訟框架下對案件進行進一步的劃分,按照案件的性質、特點、現實需要,設置不同的訴訟制度加以處理,使得不同的案件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對此,我國法院也設置了不同的庭室,如有些法院按照訴訟標的的不同劃分為民一庭、民二庭等,去審理不同類型的案件。據此,有些人就認為我們已經完成了對家事案件的專業化分工,因此不需要設立專門的審判制度。筆者認為這種簡單的分工是遠遠不夠的,家事糾紛事關公共利益,涉及社會的總體穩定,我們更應該從訴訟程序和制度設計上對其做出相應的立法規定,對涉及家事糾紛的案件由專門的家事審判庭進行審理,審理程序有別于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從而提高辦案效率,可以真正的解決家庭內部的糾紛,而不只是簡單的走一遍民事訴訟程序。
(三)社會的高度分工以及人民生活日益復雜要求法律活動的專門化由于現階段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現實中出現的經濟糾紛更加復雜化、專業化,各國(地區)的司法制度也不斷分解走上分工與專業化的道路。美國的民事訴訟法院分為交通法院、稅務法院、家庭法院、小額法院及其特別程序。我國香港地區也有勞資申裁處、土地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其特別程序之分。法國有大小審法院、商事法院、勞資法院、農村租約對等法庭及其各自使用的程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建立以來,我國的法院機構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先后設立了經濟審判庭、行政法審判庭和青少年法庭,有些經濟發達的地方還出現了知識產權法庭(法院)。這些活動使得各國(地區)的法律專門化得到了加強。近幾年我國的基層法院紛紛設立少年法庭,審理的范圍也逐漸由刑事案件擴展到民事和行政案件。但是對于離婚案件、收養案件、繼承案件這些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在沒有青少年人參加訴訟時少年法庭很難受理。而且即便受理,少年法庭作為最初專門審理有關少年刑事案件的法庭能否處理好家事案件也有待觀察。家事案件在我國很長時間內沒有引起司法界的重視,在我國家事案件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既沒有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也沒有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機構,更沒有專業的家事審判官。但是隨著我國家事糾紛的日益增加、家事案件的處理難度日益復雜化,我國設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制度已成社會發展的必然。
三、我國建立家事審判制度的立法建議
(一)制定獨立的家事審判程序法,設立獨立的家事案件審判庭從家事審判程序的立法例來看各國(地區)的立法例各不相同。關于我國家事審判程序制度的構建模式,筆者認為應當制定單獨的家事審判法。首先,我國已有了單獨的海事訴訟法實踐證明“新的程序而給法院實踐帶來大波動”的擔心是沒有必要的。其次,我們所說的家事審判程序是廣義的家事審判程序,其中還包括訴外調解、家事非訴案件的審判等內容。將其都歸入訴訟程序似乎有些不妥。再次,德國以前是民事訴訟法典單編規定家事案件的程序,而今將家事事件審理程序的有關內容全部轉入到《家事事件和非訴事件程序法》,這也說明單獨立法存在一定的立法優勢。最后,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思想觀念和家庭結構的轉變是非常迅速的,這就需要家事審判程序做出快速的修改和補充。例如德國的家事審判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編,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頒布至今,第六編是修改的最頻繁也是最多的一編,直至最后全部轉入《家事事件和非訴事件程序法》中。而民事訴訟法作為我國的基本法律要保持其自身的穩定性,不宜隨便修改,將家事審判程序法單獨立法可以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在家事案件的法院管轄方面國際大致有四種分類:瑞士、荷蘭等國由普通民事法院管轄;英國、法國等國根據各自歷史的沿革,將家事案件分別交由青少年法院、治安法院、監護法院以及普通民事法院管轄;日本、韓國等國設立專門的家事法院管轄家事案件。西班牙等國在原有的法院中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管轄家事案件。關于我國設立家事法院(法庭),學界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建立專門從事家事審判的家事法院,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在現有法院中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從事家事案件的審判。筆者更贊同后者的觀點,理由如下:首先,我國地域遼闊,基層法院眾多,如果每個基層法院外都單設一個家事法院,那么機構改革的壓力是非常大的。其次,我國法院體系實行單軌制,不像某些大陸法系國家實行雙軌制,實行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分離。既然和民事訴訟差距比較大的行政訴訟以及刑事訴訟都沒有設立獨立的法院,那么家事訴訟更沒有理由設立自己獨立的法院了。再次,在新一屆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了國務院精簡機構的改革方案,精簡國家機構、減少國家行政人員成為我國今后一段時間的改革趨勢,這個時候增加家事法院顯得有些不妥。所以筆者認為在現階段設立專門的家事法庭審理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二)建立獨立而完善的家事調解制度1.建立獨立的家事調解制度。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調解制度,但其對于家事案件來說都比較籠統且不好操作。針對我國法院現時對婚姻家庭案件的調解完全放任法官自由操作,容易受審判時限、法官的工作態度等影響,使調解有時流于形式,難以達到作為法定程序設置的立法預期目的,為了規范調解,人民法院有必要制定“婚姻家庭案件調解規程”,原則規定調解的基本程式、基本時限、調解的效力等。除此之外,婚姻家庭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加是一個社會問題。僅僅依靠專業的法律知識不能很好地解決婚姻家庭案件。基于此,我們可以大膽的借鑒外國的成功經驗,積極的利用社會資源來來化解家庭糾紛,運用心理學、社會學、醫學的知識進行調解。可以請求婦聯、調解委員會等機構協助法院進行調解工作。2.建立家事案件訴前調解制度。實際上訴前調解制度在我國司法解釋中早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了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法院開庭審理前應當先行調解。但是訴前調解制度并沒有得到充分的落實,我國司法資源有限,法院沒有投入充分的司法資源、時間、精力在訴前調解制度上,這導致該制度的社會效果大打折扣,其被嚴重的虛化和擱置,僅停留在表面形式上。筆者建議應當建立專門的調解員制度,調解員應當由正式的公務員編制的法官助理組成,這樣可以相對減少員額法官的案件數量,減輕其辦案壓力。專業的調解員調解成功的,法院對當事人的調解進行確認,調解失敗的調解員出具書面的調解報告,當事人持調解報告才能立案。這樣就存在著調解不成立后,在審理程序中,可否援用先前調解程序中所得處理結果?當事人在家事調解程序中所為主張或所提證據,在審理程序中,可否不待當事人主張或提出逕采為裁判的基礎?筆者認為對于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所援引的證據經查明的可以直接作為庭審依據使用,但對于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所做出的部分妥協、承諾以及部分處理結果不宜作為裁判的依據。
(三)健全檢察機關參與家事審判制度當事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這就導致了一方強勢一方弱勢的情形,這個時候就需要國家機關出面來保證訴訟的正常進行,保護在家事案件中弱勢的一方的利益不受侵害。在各國(地區)的立法例中都有檢察機關參與家事案件的相關規定。例如法國的民訴法規定檢察院在以下幾個方面可以作為主要當事人參加訴訟:(1)未達結婚年齡而結婚、近親結婚或尊卑血親結婚等違反善良婚俗或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婚姻,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的訴訟;(2)在父母對其子女人身進行犯罪、虐待子女、經常酗酒等明顯行為不端,或違法,嚴重危機子女安全、健康及品行,或父母兩年以上拒不履行法定的義務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其喪失親權的訴訟。德國規定了行政機關參與家事案件的制度。除此之外,英國、日本、我國臺灣地區也都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家事案件的制度。對于檢察機關參與家事案件的范圍,筆者認為可以分為兩種情況:(1)缺乏明確的訴訟主體的;(2)由于各種原因,受害者不敢起訴、不知起訴以及無能力提起訴訟的;例如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無效的情形,如果雙方隱瞞真實情況結婚且違反我國婚姻無效情形的,檢察院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之訴。但同時要注意,在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的身份定位,其權利義務應當與一般的案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同,如果像刑事訴訟中代表國家提起公訴,那么可能導致原被告地位的失衡,不利于家事案件的解決。
(四)探求家事糾紛背后的實體真實,遵循有限職權探知主義原則現階段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是當事人主義模式,由當事人行使自己的辯論權和處分權,是典型的程序正義的體現。家事事件的訴訟標的更多的涉及身份關系,這些事件不但涉及當事人主體的利益,更涉及多數關系人的利益,甚至影響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因此,家事審判不僅需要形式上的公正,更需要實質公正的實現。而單單依靠當事人主義很難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正,因為當事人有自己的舉證處分權,對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當事人一般采取隱匿的措施,而對于涉及隱私的事實當事人一般不予提起,這就使得案件的事實很難得到實質性查清。而家事案件中盲目的采取當事人主義可能有利于當事人但卻損害了訴訟之外其他人的利益。所以國際上對于家事案件一般采用有限的職權探知主義原則,適當地限制當事人的處分權和辯論權。德國《家事事件和非訴事件程序法》在婚姻事件程序第127條、血緣關系案件程序第177條均對職權探知主義予以限制。從德國的立法中我們可以發現國家更傾向于維持家庭的婚姻、親子、收養關系,這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諧。由此觀之,我們所期望建立的是一種有限的職權探知主義原則,一種當事人主義和職權探知主義相結合的原則。在這種模式下,即便法院可以調查證據,一般情況下也會征得利益相關人的同意,同時也需要相關人員的協助才能更好地調查證據,查清事實。
四、結語
根據對以上家事審判設立的依據以及建立家事審判制度所應當為的具體措施等內容的論述,筆者認為,我國已經具備建立專門的家事審判制度的基本條件。應當適時通過立法設立獨立的家事審判程序,建立獨立的家事審判庭。在案件的具體審理當中,應重視訴前調解,建立有別于訴訟程序的獨立的訴前調解機制,應當實行職權探知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相結合的模式發現案件背后的實質正義,逐步探索檢察機關參與家事案件的途徑,保護社會弱者基本權益的實現。建立獨立的家事審判制度順應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符合國內家事案件糾紛解決的現實需求。
作者:趙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