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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意義]旨在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提供參考。[方法/過程]以2006—2016年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統計數據為依據,對案件數量趨勢、結案類型、結案方式、專利權人國別或地區進行分析,并對未來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狀況進行預測;在此基礎上對我國不同省份的專利執法綜合狀況進行聚類分析。[結果/討論]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重調解輕處理;各區域專利行政執法強度差異顯著;未來專利行政執法量將急劇增加。
關鍵詞:專利保護;專利行政執法;專利行政執法強度;聚類分析
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集法律、技術等于一身,已成為國家發展所需的戰略性資源[1]。近年來,我國專利侵權案件量劇增,且現象十分嚴重,大量的專利違法行為不僅會擾亂我國現有的市場競爭秩序,也會挫傷全社會創新的積極性。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專利侵權問題,并根據我國國情采取了司法保護和行政執法并行的保護模式。在這2種保護模式中,專利行政執法具有天然優勢。專利行政執法是指專利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專利違法行為予以處置的具體行政行為,一般包括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其他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以及市場監督等[1]。作為我國行政執法的組成部分,專利行政執法通過行政機關的積極介入,依托專利行政調處和行政處罰相結合方式打擊專利領域的侵權行為并解決專利糾紛,程序簡便、處理快捷、運作高效、執法成本與費用也相對較低,既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兼顧了各方利益,適合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符合我國經濟發展趨勢和國家的政策導向。為此,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大力推進專利行政執法規范化建設,先后制定《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專利行政執法文書表格》《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關于公開有關專利行政執法案件信息具體事項的通知》等文件,有效規范了全系統執法工作,全面提升了全系統執法辦案工作水平??梢?,專利行政執法在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深入實施,必然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提出更高的要求。
1文獻述評
專利行政執法相關研究已取得一些成果[1]。例如:Ginarte&Park[2]建立了專利保護水平評價體系,但該體系僅涉及專利的立法強度,并未將執法強度納入其中;韓玉雄等[3]研究發現,僅用GP指數無法很好地解釋我國在知識產權立法與執法上的不完全同步,并引入執法強度概念對GP指數進行修正;沈國兵等[4]提出以專利侵權保護程度作為衡量知識產權執法水平的指標之一;伊志鋒等[5]基于FWPR指數(即法律體系及產權保護指數),測算專利執法強度;宋河發[6]在構建專利保護程度評價體系時,選取專利行政執法保護程度作為指標;顧海兵等[7]在GP指數研究基礎上,創造性地引入專利執法強度概念,以專利有效數/專利申請數和專利侵權結案率作為測定專利保護強度中執法力度的指標;萬里鵬[8]根據2001—2013年中國專利行政執法的相關數據,研究發現專利行政執法案件量呈迅猛增長態勢,專利行政執法各地區差異顯著,加強專利行政執法是未來專利保護的大勢所趨;肖尤丹[9]明確界定了專利行政執法的內涵,通過分析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現存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的建議;金多才[10]通過對專利行政執法制度所存在的問題研究,提出完善我國專利政執法制度的相關措施,認為專利行政執法的主體應不斷擴大、行政處罰制度與執法程序也應不斷完善;周斌[11]通過研究專利行政執法的相關法律修改歷程,提出改善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現狀的建議;莊子昂[12]通過分析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的特點,揭示了司法保護和專利行政執法不是相互競爭、相互替代關系,專利行政執法可有效彌補司法保護的盲區;鄧建志[13]根據1985—2010年我國各地區專利侵權案件數據,分析得出我國專利行政保護制度在近年的專利保護執法實踐中取得顯著成效,提出專利行政保護的特有優勢決定其很難被專利司法保護所取代;林曉[14]通過統計福建省多年來專利保護工作數據,剖析福建省在專利行政執法實踐中遇到及存在的困難。從文獻綜述可以看出,目前研究專利行政執法的成果并不多。專利行政執法最早出現在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和專利保護強度的相關研究中,但只是作為子指標加以呈現,研究成果不系統,無法作為一個單獨的變量或指標來指導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在直接研究成果中,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現狀進行描述性分析和定性闡述的研究較多,這對于初步了解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狀況有現實意義,但所使用的數據大多是前幾年的,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近幾年現狀乃至未來幾年發展趨勢的相關研究較少,缺乏對我國不同省份和區域專利行政執法綜合能力的研究,這不利于對我國不同省份的專利行政執法狀況進行綜合評價。為此,有必要加大對專利行政執法進行深入系統研究,尤其要加大對我國不同省份和區域專利行政執法綜合能力的研究與比較工作,為不同省份和區域更加有效開展專利行政執法提供量化依據。
2數據來源與分析方法
本文以2006—201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的有關專利行政執法數據為數據源[15],以年度專利執法結案量、專利侵權糾紛結案類型、專利行政執法結案方式、專利權人國別或地區以及專利行政執法地區差異等作為專利行政執法研究的指標,并根據專利執法的3種案件類型的結案量計算專利行政執法強度。首先,尋找最大值,即分別尋找2006—2016年不同省份與區域3種案件類型結案量各自的最大值;其次,歸一化處理,即將每年的專利行政執法3種案件的結案量分別除以各自的最大值;最后,對歸一化處理后的數據取平均值,即為各省市的專利行政執法強度。為了進一步分析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強度的分布特點,運用Spss23.0軟件中系統聚類法下的離差平方和法對其進行聚類分析。離差平方和法遵循的原則是在聚類過程中使小類內離差平方和增加最小的兩小類首先合并為一類。因此,本文的離差平方和法聚類的基本步驟是:全國各省市的專利行政執法強度數據各成一類,并按照離差平方和法的聚類原則不斷凝聚,直至所有樣本合并成一類為止。離差平方和法最大的優勢在于能把最相似的2個省市進行合并,能夠保證在專利行政執法強度上具有相同特點的省市被聚為一類。
3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現狀
3.1專利行政執法趨勢分析2006—2016年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案件數量見圖1。從圖1可以看出,2006—2016年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案件大致可分為2個階段:(1)2006—2010年每年的專利行政執法案件數量相對穩定;(2)2011—2016年專利行政執法案件數量增加較多。這與文獻[1]、文獻[8]對2001—2013年專利行政執法侵權糾紛與假冒專利數據的研究結果大體一致。
3.2專利侵權糾紛結案類型分析2016年我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申請量所占比例分別為35.4%、37.3%和27.3%,與文獻[8]的研究結果較一致,說明3種專利在申請比例上無明顯變化。從圖2可以看出,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3種專利侵權糾紛結案量占比分別為11.7%、36.0%和52.3%。與文獻[15]對比發現:發明專利結案量有所減少,占比從19%下降到11%,下降了8%;實用新型結案量也有所減少,占比下降了4%;外觀設計專利結案量占比則上升了將近13%。究其原因:(1)3種專利每年獲得授權量的差異;(2)不同類型的專利侵權糾紛審理流程不同,其中發明專利案件的審理流程最復雜。
3.3專利行政執法結案方式分析專利行政執法結案方式包括處理、調解、撤訴、裁定、駁回和其他。從表1可知,2006—2016年專利行政執法結案方式以處理、調解、撤訴為主,約占總結案量的97.3%,其他3種僅占2.97%。同時,由于《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尚未明確裁定、駁回和其他的適用范圍,故本文僅對處理、調解、撤訴這3種處理方式進行分析(見圖3)。將表1數據與文獻[8]的研究結果對比發現:處理占比從13%下降到6.42%,降幅近50%;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調解占比從30%增長到64.92%,增幅超過50%;撤訴占比從43%下降到25.69%。處理與調解占比的巨大反差,反映了近年來我國在專利行政執法處理方式上正不斷地向重調解、輕處理轉變,而處理方式發生轉變的原因是調解可充分發揮各省市專利行政執法便捷與高效的優勢,因而處理專利侵權案件成主流結案方式。撤訴比例的下降,一方面專利行政部門的執法工作成效得到了肯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專利行政執法有待完善。
3.4專利權人國別或地區分析2006—2016年全國專利侵權糾紛行政執法案件中專利權人國別或地區見表2。從表2可以看出:(1)專利權人為中國(包含港澳臺)的占96.41%,其中11年來僅中國大陸的結案量就占96.04%,由此可見中國的專利行政執法制度服務的主體是中國大陸的專利權人。(2)日本居第二位,僅次于中國(包含港澳臺),這是由于日本實行以行政保護為主導的專利保護制度,而這與中國十分相似,所以日本的被侵權人較認可我國的行政保護制度,因而當遇到侵權糾紛時便會主動選擇既高效又便捷的行政執法維權。(3)不同國家及地區專利權人的比例各不相同,其中德國、美國、韓國、英國專利權人所占比重依次遞減,這些國家與地區同中國經濟、貿易的密切程度不同;各國和地區在中國的專利所有量也各不同;各國和地區專利權人對我國專利行政保護的了解與認同程度也不同。(4)雖然司法制度健全的國家(地區)的專利權人比例較小,但像美國等以司法保護為主的國家,其專利權人也會因地制宜運用行政手段捍衛自身權益;這也說明了中國的專利行政執法仍需不斷加強與完善,提高各國(地區)對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制度的認可度,為他國專利權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維權方式。
4我國專利行政執法預測分析
為了給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提供更直接的政策制定量化依據,現用2006—2016年的數據進行預測。令時間t=1,2,3,…,11,Y=專利行政執法結案量,因Y的數據較大,現對其取對數得Z=logY。圖4顯示Z與t之間存在線性相關關系,因而可對其進行線性回歸預測分析。線性回歸模型為Z=2.698+0.173×t,此模型R方為0.855且sig值小于0.05,說明該模型既有較好的擬合優度又有顯著的統計意義,因而可以用于預測未來專利行政執法結案量,計算結果如表3所示。從表3可以看出,未來專利行政執法結案量將穩步增長,2019年將突破10萬件,到2021年專利行政執法案件甚至將高達將近30萬件。從表3可以看出,我國未來將面臨大量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要使得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工作更加有效,以促進我國創新戰略的實施,有必要對專利行政執法綜合能力進行研究。
5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強度測算及聚類分析
5.1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強度測算要實現對我國不同省份和區域專利行政執法綜合能力進行研究與比較,本研究借鑒知識產權保護強度指數與專利保護強度指數的思路定義并測算了專利行政執法強度。專利行政執法強度是指專利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及法規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調解其他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水平的綜合能力指數?;诖耍狙芯窟x取專利行政執法的3種案件類型———侵權糾紛、其他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的結案量作為測定專利行政執法強度的子指標,測算過程如下:首先,尋找最大值,分別尋找不同省份與區域2006—2016年3種案件類型結案量的最大值,得:侵權糾紛結案量X1為10107件(浙江,2016年);其他糾紛結案量X2為219件(浙江,2013年);查處假冒專利案件結案量X3為5078件(江蘇,2016年)。其次,歸一化處理,得到Y1、Y2、Y3,即將每年的專利行政執法3種案件的結案量分別除以第一步所找出的各自的最大值,如2015年浙江:Y1=7976/10107=0.7892;Y2=0/219=0;Y3=603/5078=0.1187。最后,對第二步歸一化處理后的數據取平均值,Z=(Y1+Y2+Y3)/3,即為各省市的專利行政執法強度,如2015年浙江專利行政執法強度為Z=(0.7892+0+0.1187)/3=0.3026。經匯總,得到各省市2006—2016年的專利行政執法強度。
5.2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強度聚類分析為了對全國31個省市的專利行政執法強度之間的差異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本文對表4數據進行聚類分析,得出聚類樹狀圖(見圖5)。從圖5可以看出,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強度大致可以分為3個區域:區域Ⅰ:山東、廣東、浙江、江蘇、湖南。這5個省份在專利侵權案件總量上表現突出,2006—2016年專利侵權案件總量為92010件,占全國該類型案件量的59.96%。其中,山東、廣東、浙江和江蘇地理位置均處于我國東部沿海地區,屬于經濟較發達的省份,從《中國統計年鑒》公布的數據來看,2016年江蘇的生產總值為77388.28億元,居全國第二;廣東則為80854.91億元,全國第一[16]。這表明專利行政執法強度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呈較強的相關關系。經濟發展水平越高,執法辦案量(尤其是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量)越多。這5個省份的專利行政執法強度均處全國排名的前五位,說明這5個省份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績效顯著,行政執法在該地獲得了很好的執法效果以及社會影響力[17]。區域Ⅱ:河南、湖北、黑龍江、河北、福建、遼寧、四川、貴州。此8個省份地處我國中東部,經濟也較為發達,其中貴州2016年GDP雖然僅有11776.73億元,排名第二十五位[16],但其查處假冒專利強度排名卻排在第四位。究其原因,查處假冒專利案件主要是管理專利行政執法的相關部門積極開展工作的結果,而貴州假冒專利案件量處理量較多,說明其專利行政執法力度較強。從而可知,專利行政執法強度不僅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息息相關,也與專利行政執法力度相關。區域Ⅲ:陜西、新疆、北京、安徽、內蒙古、江西、天津、廣西、甘肅、云南、重慶、海南、上海、山西、吉林、寧夏、青海、西藏。不難看出這些省市大部分處于我國的西南、西北、東北等地區,大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與市場主體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加強,地方知識產權局對執法辦案工作重視程度的提高,其執法辦案工作量也增加較快,但與東部沿海城市的差距依然較大。究其原因,這18個省市中不乏有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地區,這些地區企業綜合能力與其他省份相比較低,帶動創新的專利經濟也未得到有效激發,地區財政力量的不足使得專利行政執法的實際成效不顯著,以至于其在專利行政執法強度上也難有很大提高[12]。
6結論
我國專利行政執法案件數量、專利侵權糾紛結案類型與之前文獻比較一致;對專利行政執法結案方式和專利權人國別或地區的研究得出了不同的結論,一是在結案方式上呈現重調解輕處理趨勢;二是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制度主要為中國大陸人民服務,同時他國專利權人也會因地制宜運用我國制度保護自身權益。專利行政執法預測表明,未來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量將急劇增加,面臨著更加繁重的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專利行政執法強度的聚類分析表明,我國各區域的專利行政執法強度差異顯著,應針對不同區域采取差異化的舉措。但本研究還存在不足,即僅以2006—2016年的數據來研究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狀況,而沒有從我國專利行政執法內在體制機制角度進行研究,這顯然不利于更好地理解我國專利行政執法的很多現實問題;本研究定義了專利行政執法強度,并進行聚類分析,但是專利行政執法強度與我國專利創新能力的關系,以及是促進還是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等有待進一步研究。
作者:蘇世彬;陳玉瓊;王許可 單位:福州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