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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社會雜志》2014年第十六期
人權即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權利,它不僅包括人類作為一個生命體得以存在的生命、身體、健康等權利,還包括社會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的物質和精神文明條件。戰爭是非理性的,是狂熱的,就像是一個惡魔,戰爭發動者有時候不是控制著戰爭,而是被戰爭的狂熱逐漸的吞噬著心智。在軍事目的下,人們的生命尚且如螻蟻,我們和平年代建設的文明就更沒有保障了,槍彈下盡是被這份狂熱摧毀的文明世界。我們可以接受歷史的悲劇,也可以原諒侵略者的過錯,但是我們已經不能再容忍戰爭對這些物質與精神文明的踐踏,更不會再聽任戰爭的肆意橫行,我們應當采取有效的措施規制戰爭以保護國際人權。
二、國際人權問題及國際戰爭下保護人權的重要性
與傳統意義上的人權不同,國家法上的人權有其特有的內涵和外延。它是指受國際法保護的人或者是人的集合體所享有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人權問題也基本上分為微觀和宏觀的人權問題,它主要是按照人權問題存在的國際范圍的大小,分為國內人權和國際人權問題。相比較而言,國際人權保障面臨著更多更深刻的問題,同時也擁有更多可依賴的條件和力量。國際人權涉及的主體眾多,除包括各主權國家、國際組織和民族外,還包括受國際人權公約專門保護的特殊群體和個體,或由個人組成的具有某方面的共同利益的集合體。同時,由于國際人權保護所在的環境,其主要內容也更加的復雜:不僅包括傳統的發對帝國主義、新老殖民主義、種族主義、恐怖主義和奴隸制等問題,還包括了新的侵略、種族滅絕、種族隔離、種族歧視、奴隸販賣、恐怖暗殺等犯罪和不法行為。由此可見,國際人權問題深刻且復雜。這些都是我們今天面臨和定義的人權問題,但是,一戰以前人權問題還只是國內管轄的國家范圍內一國問題,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后出現了一系列的嚴重侵犯和剝奪基本人權的情形,人權問題才引起了全世界的關注,戰后一系列人權條約的簽訂讓人權問題開始拿到了國際的桌面上。更大范圍、更大影響力和破壞力的第二次世界大戰讓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暴露出來的人權問題更加明顯,也在全世界人民心目中留下了更深刻的印象。戰后,全世界人民渴望加強國家合作、制定國際條約來限制破壞人權行徑、保護人權的呼聲更加的熱烈。細想來,是兩次世界大戰把人權由國內領域引入到了國際領域,人權保障由國家主導走向國際合作。同時,也是戰爭讓人權保障問題更加深刻的暴露在人們面前。兩次世界性的戰爭中,人權遭到了人類歷史以來最大規模、最嚴重的破壞,人權保障也最急迫的被提到了國際合作共同保障的道路上來。正因為戰爭對人權帶來的如此大的破壞性,所以如何保護人權尤其是國際戰爭下保護人權才顯得如此重要和緊迫。按照社會契約論的觀點,國家機器的成立應當是人們按照共同的契約犧牲每個人的部分權力來組建的,人們甘愿犧牲部分權力交給國家管理,其根本是為了國家機器的運行可以幫助他們得到更多的利益。國家的根本目的應當是維護組成他們的每個人的利益,充分保護其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權利,這也是現在流行的“人權高于主權論”的一個基本論點。即便是“主權高于人權論”也是主張主權是人權的前提,主權的維護是為了更好的實現主權條件下每一個公民的人權,國家整體的主權是每一個公民人權的集合體而非公民的人權的對立面。我們尚不論究竟是“人權高于主權”還是“主權高于人權”,從兩者的基本論點中我們都無法否認主權與人權相較下人權的重要性和根本性。即使是在戰爭這一非常規狀態下,人權保障仍然刻不容緩,也只有充分保障了戰爭下的人權,戰爭才能洗去它的部分罪惡。
三、戰爭條件下如何有效保障人權
戰爭年代不同于和平年代,戰爭下保障人權需要注意的問題自然也有所區別于和平年代的人權保障。相較于以往,戰爭下人權保障需要更多的考慮到戰爭對生命權、健康權的侵害,同時戰爭引起的難民問題、戰爭俘虜問題、戰爭對氣候環境的污染破壞問題等等。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生化武器等對人們造成的心理恐懼和給受害者帶來的切實的心理陰影也成為了戰爭帶來的新的問題,屠殺、奸淫、虐待侮辱等戰爭劣行給原本破敗不堪的社會帶來了更多的絕望。針對這些戰爭人權問題,我們應該從以下幾點采取措施:
(一)完善國際人權法特別加強對戰時人道主義保護公約的制定根據目前的國際人權立法情況來看,已經制定的國際人權法分為普遍性的國際人權公約和專門性的國際人權公約。普遍性的人權公約主要是指:《聯合國憲章》中有關人權保護的規定、《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兩公約。除此以外的普遍性人權公約是人們通常所稱的“國際人權兩公約”,即是1966年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國際社會中針對具體的人權問題,如奴隸制、種族問題、婦女兒童權利、難民權利等問題制定了細則性的具體國際公約。戰時人道主義保護公約主要是針對戰爭時期的人權問題制定的,兩次世界大戰讓戰爭人權問題暴露無遺,同時國際社會也在戰爭期間積極制定了部分有關戰時人道主義的國際公約,這些公約就組成了現在的戰爭人道主義的保護規則。其中主要是傷病員待遇問題、戰俘處理問題、平民及受難者保護問題,還有部分是對如海戰、空戰等的無節制性和破壞性而制定的對這些戰爭提出的限制性條款,旨在防止其對正常社會和自然環境秩序等的破壞。
(二)對戰爭進行做必要的人道主義限制戰爭的破壞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武器的破壞力,熱兵器時代的戰場較之冷兵器時代慘烈數倍。因此,對于戰爭的人道主義限制首先體現在對作戰工具即武器裝備的限制。1868年的圣彼得堡宣言開始確立了一項主要的人道主義原則:戰爭中適用的作戰工具和作戰方法并不是毫無限制的。這項原則的確立雖然在當時并沒有給出具體可操作的標準和規范,但是為國際人道主義者提供了一個努力的方向。例如二戰以后,各個擁有核武器的國家達成協議,開始削減核武器的數量和提高核武器的安全性。直到今天,通過各個國家的努力國際社會的核陰影已經逐步淡去。此外,常規武器和化學武器、細菌武器的使用也得到了有效的限制。以美國為代表的霸權主義國家,為尋求軍事力量的絕對優勢和威懾力,更是對許多國家發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表示了不滿。美國提出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概念基本上可以涵蓋了這些高傷害,高破壞力和極度殘酷性的戰爭武器。非人道的作戰方法同樣應當受到限制,對于破壞人類生存環境的作戰方法如:引起地震、海嘯,破壞生態平衡等提出了非難,1998年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中更是將這些行為犯罪化,追究其法律責任,從而提高了對以上這些行為的國際關注度和約束力。
(三)加強對戰爭受難者的人道主義保護戰爭受難者,包括戰時的傷病者、遇難者、戰俘和平民。他們是戰爭下缺乏人權保障和人權犧牲者,戰爭破壞了原本和平安寧的生活,摧毀了他們辛勤勞動換來的生存家園,更主要的是在戰時的環境下,他們基本喪失了自救的能力,他們的人權基本都是在戰爭者的手中。所以,人權保護特別應當注意對戰爭環境下受難者的援助,通過規范戰爭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受難者的人權得到保障。人道主義理念已經被世界各國所接受,國際人權保障事業也在各國的共同努力下日見成效,雖然各國國家的人權事業因為不同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而選擇不同的道路,但在相互交流和求同存異的努力下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國際人權保障事業中去。以我國為例,2004年,我們莊嚴的把“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的基本原則寫入國家的根本大法,確立了人權保障的憲法原則。此后,國家的人權事業在社會生活的多個方面開花結果,如今,我們已經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的人權保護和發展之路,切實的保障國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為國際人權事業做出了巨大貢獻。
作者:信羿巴和燕單位:吉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