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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政府指導和監督的原則
城鎮集體企業改制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快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政策的意見》(政辦[]66號)精神執行。國資部門要加強對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工作的政策指導,協調城鎮集體企業改制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有關方面監督、檢查城鎮集體企業改制中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督促企業正確處理好改制、發展、穩定三者之間的關系。
(二)堅持產權明晰的原則
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必須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進行。對于權屬不清或權屬有糾紛的資產,應按照城鎮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明晰產權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規范操作。城鎮集體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產權轉讓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入產權市場交易。
(三)堅持分級管理、分類指導、重點突破的原則
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原則上由產權管理單位或主管單位負責。產權管理單位或主管單位要認真調查研究,分類型有重點地指導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改制方案,按照企業改制的規定程序規范操作。
(四)堅持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原則
城鎮集體企業改制要充分尊重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企業的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資產處置方案等重大事項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加強企業改制資產監管,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一)加強城鎮集體企業資產監管。各級國資部門要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集體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城鎮集體企業資產的監管,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集體資產管理體制,完善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登記管理等制度,防止集體產流失。
(二)建立城鎮集體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備案制度。城鎮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職工安置、資產處置、股權變動等重大事項,必須報產權管理單位或主管單位批準;企業改制的全部資料,必須報同級國資部門備案。
(三)嚴格集體資產損失核銷制度。城鎮集體企業在改制中集體資產的各類損失,經中介機構界定,報產權管理單位或主管單位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核減凈資產,同時報同級國資部門備案。已計提壞帳準備的應收帳款收回部分和核銷的各項資產損失變現收入屬集體資產,由產權管理單位或主管單位管理,不準以各種名義進行虛化量化,更不準私分。
(四)加強對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剩余資產的監管。城鎮集體企業依照經職代會通過的改制方案實施對改制剩余資產的處置工作,定期接受審計,并接受國資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三、明確和落實責任
(一)在深化城鎮集體企業改制中,城鎮集體企業必須明確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各產權管理單位和主管單位要按照城鎮集體企業改制總體要求,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職能到位,嚴格防止企業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對未依法保全金融債權、落實金融債務的改制方案不予批準。
(二)各產權管理單位和主管單位要加大對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力度,區別情況,分類指導,認真研究難點、熱點問題,并采取措施加以解決。要堅持一企一策,既注重改制的實效性,又體現改制的長效性,確保企業改制工作經得起歷史的檢驗。
(三)凡涉及惡意阻礙或干擾城鎮集體企業改制工作,弄虛作假,轉移隱匿資產,以及少數人操縱自賣自買等行為,致使集體資產流失、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違紀違法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的紀律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