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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運用經濟、法律、科技和行政手段,對全市畜禽養殖業進行科學、規范管理,有效治理畜禽養殖污染,切實改善農村環境質量。
二、整治原則
(一)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原則。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由市政府統一領導,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對轄區內畜禽養殖污染實施治理。
(二)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各個畜禽養殖場業主是治污主體,必須切實承擔治理責任,強化治理投入。
(三)多還舊賬,不欠新賬原則。對現有畜禽養殖企業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實現標排放或綜合利用;對新建畜禽養殖企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
三、整治范圍
各縣(市、區)轄區內現有的常年生豬存欄50頭以上、牛存欄10頭以上、羊存欄150只以上、禽存欄1000羽以上的畜禽養殖企業,群眾反應強烈的畜禽養殖戶和畜禽散養密集區,以及到規定標準的其他類型的畜禽養殖企業。
四、整治時間
五、目標任務
力爭通過三年時間,分步實施,完成對全市畜禽養殖企業的污染治理,做到標排放或綜合利用,促進我市畜牧業生產與生態環境保護全面協調發展,實現“整治畜禽污染,改善生態環境”的目標。
六、整治措施
(一)切實加大畜禽養殖企業的環境監管
一是實施禁養區企業關閉制度。從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禁養區、限養區劃定方案,對各地禁養區內所有畜禽養殖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實施關閉或搬遷;各縣(市、區)要科學編制限養區、適養區的養殖規劃,合理確定養殖規模。各地禁養區內不得新建任何形式的畜禽養殖企業。
二是實施限期治理。各縣(市、區)政府組織對限養區、適養區內的畜禽養殖企業實施限期治理。對那些不愿治理、治理效果差、治理后仍然無法標排放的企業由當地人民政府實施強制關閉。對限養區和適養區內的企業,養殖規模要嚴格控制在環境容量許可的范圍內。
三是開展監督檢查。各級環保、畜牧、農業等部門要采取聯合監督、專項監督和日常性監督等多種檢查方式,切實加大畜禽養殖業環保執法力度,對發現有偷排、漏排或擅自關停污染治理設施的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由環保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一年內累計發現兩次以上的,符合法定情形的,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強制關閉。
(二)嚴格落實環評和“三同時”制度
一是嚴把新建關口。從年1月1日起,凡新建、改建、擴建的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羊常年存欄量5000只以上、禽類常年存欄量10萬羽以上或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畜禽養殖企業,須有相應環評資質的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余的養殖企業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對于家庭式散養戶,可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但應當在登記表中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其余的養殖企業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畜禽養殖項目在建設前,養殖企業或個人按有關規定報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其環評文件報具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審批。項目建成后,須向審批其環評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項目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運營。
二是補辦環評手續。截止目前,已建成未辦理環評手續的畜禽養殖項目必須在年3月1日前到具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登記備案。其中,豬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下、肉牛常年存欄量200頭以下、奶牛常年存欄量100頭以下、羊常年存欄量500只以下、禽常年存欄量10000羽以下,以及采用零排放養殖技術的項目,可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上述規模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項目,各地根據實際,可以鄉(鎮)為單位(或以片區為單位)打捆編制一本環境影響報告書,但在環評報告中應包含每個養殖項目的具體評價內容和環保管理要求,此項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補辦環評項目的所有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落實審批通過的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和建成各項環保設施,并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環評驗收。同時,市財政和各縣(市、區)財政部門當年要列出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畜禽養殖企業改造現有養殖場和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以切實解決畜禽養殖企業的負擔。
三是降低環評收費。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降低畜牧業生產建設項目環評咨詢收費加強環評管理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8號),環評中介機構應在《國家計委、國家環保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125號)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減半收取畜禽養殖項目的環評咨詢費;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批和驗收審批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同時要規范審批行為,簡化審批程序,加快審批速度;物價部門要加強對環評咨詢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的,應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切實加大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資金投入
一是各級環保、發改、財政、畜牧等部門要積極幫助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向上爭取國家和省對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的污染治理資金,以加快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的污染治理技術改造,分步驟、分階段地使我市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污染治理全部標。對各級政府安排的畜禽養殖方面的補助資金要優先用于畜禽養殖污染治理。
二是從年開始,各級政府要切實落實“以獎促治”、“以獎代補”政策,每年從排污費收入中安排50%以上用于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采取先治理后補助的方式進行,對驗收未通過的養殖企業不予撥付治理資金。各縣(市、區)財政每年還要專門安排畜禽污染防治的資金,不斷增加對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的投入。
(四)加大力度改造現有畜禽養殖企業
一是對于小型養殖企業和農村散養戶,采取種養結合、資源綜合利用的辦法,按照雨污分流、干濕分開、飲污分離的治理要求進行基建改造,減少排污量,進行綜合治理和利用,三年內逐步實現標排放或綜合利用,否則予以關閉或搬遷。
二是大力開展養殖規模為100頭左右的畜禽養殖小區建設,農業、畜牧、環保部門要配合各鄉(鎮)政府,根據確定的各鄉(鎮)城鎮建設總體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共同組織小區區域劃定,并集中搞好水、電、路和糞便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讓養殖戶進區飼養。同時,對小區內新增的畜禽養殖企業,要嚴格小區準入關,實施環境總量控制。
三是各縣(市、區)要對500頭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進行限期治理。近期要大力推廣零排放養殖技術,對實施零排放技術改造的畜禽養殖企業,各縣(市、區)要制定補助標準,給予資金扶持。
四是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大力推廣對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物循環和有效利用的綜合利用模式,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基地建設,以實現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和諧統一。
五是養殖規模在存欄2000頭以上的規模化畜禽養殖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497—)的要求,采用工業企業治理模式進行治理,畜禽養殖企業必須保證污染治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切實提高設施運行效率。
六是鼓勵具備條件的畜禽養殖企業和養殖戶積極申報大中型沼氣工程、養殖小區和聯戶沼氣工程項目,向上爭取政策支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政府要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環保、畜牧、財政部門負責人為副組長,監察、發改、科技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切實抓好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和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目標責任考核體系,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單位職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加大宣傳力度。畜禽養殖污染涉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事關全市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的全面協調發展,各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的輿論宣傳,喚起全社會對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的參與和關注意識,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為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嚴格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對本轄區內的畜禽養殖企業整治工作的檢查,每半年上報一次工作進展情況,每年12月25日前以書面形式上報各地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情況,并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將各地畜禽養殖企業的整治情況的自查報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環保局。市政府對各縣(市、區)畜禽養殖企業適時進行專項檢查,對發現有工作不落實、整治不到位的單位和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環境污染事故的,將嚴格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