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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展經濟增加就業崗位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保增長、促發展”的要求,通過招大引強、項目推進,增加就業容量。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產業發展、扶持勞動密集型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本地城鄉勞動力就業作為重要內容統籌考慮;要采取多種政策措施,為企業發展和產業壯大提供更多支持,主動積極地推進結構調整,加快自主創新,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吸納就業能力。優先重點發展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企業,落實好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稅費減免、資金支持、金融信貸、社會服務等扶持政策,保護和支持企業發展,努力擴大就業容量。鼓勵各類企業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通過興辦產業或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
鼓勵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職工隊伍。對一次性裁員20人以上或者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裁員方案應提前1個月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后,向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企業要認真履行法定裁員程序,足額支付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對困難企業可以在企業和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
實施特別培訓計劃,充分運用就業專項資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加強對企業職工崗位培訓、城鎮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和對農民工的技能培訓以及對農村初高中畢業生的勞動預備制培訓,根據需要延長培訓期限,提高培訓補貼標準,緩解當前就業壓力,為新一輪發展儲備技能人才。
根據外出務工返鄉人員就業需求和意愿,緊密結合當地產業結構調整、企業技術改造和新開工建設項目需求,積極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提升外出務工返鄉人員技能水平。對經培訓合格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實現穩定就業的外出務工返鄉人員,給予每人不超過500元的培訓補貼和全額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培訓期限長、技術含量高的工種可適當提高培訓補貼標準,所需資金從農村勞動力培訓券補助資金或地方安排農村勞動力培訓專項資金中列支。對經高考進入普通全日制高校學習的本市戶籍的高校畢業生,在其畢業后一年內,進行失業登記未能實現就業,參加戶籍所在地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應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不超過每人1000元的培訓補貼和全額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三、鼓勵用人單位吸納就業
貫徹《國務院關于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5號)精神,落實鼓勵企業吸納就業的社會保險補貼和稅收減免等政策措施。適當提高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對吸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4050”人員、特困職工家庭、城鎮零就業家庭和農村零轉移家庭、殘疾人、連續失業一年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等就業困難人員的企業,企業繳費部分可享受全額社會保險補貼;對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的企業,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可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50%給予崗位補貼;政府公益性崗位招用上述人員的,按照不低于1.2萬元/人年的標準,由財政全額給予補貼。對當年吸納符合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條件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經辦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吸納人數,按每人不超過10萬元的標準,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額度發放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企業吸納失業人員再就業,按國家稅收優惠有關規定和程序給予稅收減免。
四、實施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各縣(區)在確保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待遇的前提下,對外貿出口型和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因受金融危機影響,采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減薪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保證不裁員或裁員比例低于企業職工總數10%、且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未發生往年欠費、用工人數在50人以上的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企業繳納部分,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全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組織職工開展在崗、轉崗和技能提升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不超過每人500元的職業培訓補貼,補貼執行期為年之內。
五、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各縣(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由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具體程序是由企業提出緩繳申請,經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地稅、財政部門確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由相關企業與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地稅部門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地稅部門可要求企業提供必要的擔保或抵押。經核準緩繳期間,企業應繼續按月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加收滯納金。困難企業的社會保險往年欠費在年內無力清償的,可繼續簽訂緩繳、補繳協議,緩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六、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
進一步落實高校畢業生的各項就業政策,取消落戶限制性規定,鼓勵各類用人單位招聘高校畢業生。大力開發基層公共社會服務崗位,基層教育、衛生、勞動保障服務等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年起在全市實施“一村一社區一名大學生工程”。全面落實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就業的各項扶持補貼政策,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基層鍛煉成長,為到基層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就業推薦、人事等公共就業服務,免收服務費用。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創業培訓和創業指導工作,完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資助機制,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并給予稅費減免和小額貸款支持。
七、幫助零就業家庭等困難人員實現就業
建立健全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長效機制,確保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實現穩定就業。進一步加大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力度,努力拓寬公益性崗位范圍,將公共安全保衛、公共衛生保潔、公共環境綠化、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秩序管理以及社區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保健、托老、托幼服務,社區勞動保障、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協理服務,社會公益電話咨詢服務,機關事業單位后勤管理服務等納入公益性崗位范圍,增強安置就業困難人員的能力,所需資金在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八、大力支持勞動者自主創業
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政辦發〔〕137號)精神,堅持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方針,進一步降低創業門檻,加快完善創業培訓服務體系,不斷優化創業服務。在各級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市、縣(區)兩級分別成立“公共創業指導中心”,配備人員具體承擔創業培訓宣傳推介、示范性培訓、培訓指導和創業服務等工作。積極為有志創業的城鄉勞動者提供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創業實習、創業孵化及項目融資等“一條龍”服務。全面落實有利于勞動者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創業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支持幫助更多的城鄉勞動者創業。重點幫助和促進高校畢業生、軍隊退役人員、就業轉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提供免費創業培訓、項目開發、開業指導、創業實習、創業孵化及小額貼息貸款、稅費減免、政策咨詢等“一條龍”服務。各縣(區)要根據需要逐步增加小額貸款擔保資金,提高個人小額貸款額度,將個人新發放的小額貸款額度上限提高到5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提高到10萬元;個人申請小額貸款并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從事非微利項目的給予50%貼息。
九、優化就業創業環境
市、縣(區)財政要根據創業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安排創業引導資金,用于創業培訓、初次創業補貼、創業孵化基地建設和創業型城市創建等。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干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及就業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實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服務承諾等,開辟創業“綠色通道”。積極創造條件,通過政府投資、鼓勵社會參與等方式,充分利用城鄉各類園區、規模較大的閑置廠房和場地、專業化市場等適合小企業聚集創業的場所,建設小企業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創業示范街,為缺乏創業經驗和經營場地的創業者提供一段時期的孵化和政策扶持。
十、建立完善就業信息收集反饋機制
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當前就業形勢的新變化,建立面上企業普遍聯系和困難企業重點聯系制度,加強相關統計監測工作,盡快建立相應的信息反饋和工作應急機制。擴大失業動態監測范圍,加強對重點企業的監測,完善監測點選擇辦法,將季度監測改為月度監測,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的監測和統計,及時分析研判就業形勢,制定落實具有針對性的措施。加強對農村勞動力就業情況的動態跟蹤調查,依托城鄉基層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農民工返鄉監測和報告制度,及時了解外出農民工就業狀況和返鄉情況。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將已在用工地穩定就業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農民工納入失業登記。加強失業調控,嚴格執行企業裁員規定,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事前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對因就業和勞動關系調整發生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做到快速反應,及時介入,妥善處理,特別要重視和處理好關停企業拖欠工資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做好新形勢下的就業工作,事關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把幫助企業度過難關、穩定和促進就業作為當前一項重大任務來抓。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能,及時分析情況,研究對策措施,扎實開展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其他各有關部門要主動承擔任務,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推進就業工作。全面落實穩定和促進就業的目標責任制,實施更加積極有效的就業政策。繼續加大政策法規和先進典型宣傳力度,進一步營造有利于促進就業創業的社會環境,努力形成全市穩定就業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