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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積極鼓勵住房消費
(一)全面落實國家新近出臺的擴大住房消費的一系列優惠政策。合理確定二手住房交易稅收征收時點和納稅基準價,加強“賣舊買新”稅收抵扣政策的執行力度,降低居民購買和轉讓房屋過程中的稅收負擔。
(二)積極拓展住房消費信貸業務,全力保障個人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對首套住房人均建筑面積未達26平方米的購房者購買第二套住房時,購房貸款比例和利率按首套自住房貸款政策執行。
(三)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計算方式,提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購建住房最高總價款的計算建筑面積由90平方米調整為144平方米。購買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貸款最高比例由房價的60%調整為70%。取消對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限制。
(四)凡年11月21日至年6月30日期間,除政策性保障類住房外,購買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的,由屬地地方財政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多層商品房補貼房款總額的1%;高層、小高層商品房補貼房款總額的3%。補貼在辦理房屋產權證后發放。
二、切實支持房地產企業投資發展
(五)加大對房地產業的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部門要積極落實國家新近出臺的各項信貸政策,加大房地產在建項目貸款的有效投放力度和貸款規模。積極探索開展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集合信托、在建工程抵押等業務,推進房地產信貸產品創新和擔保方式創新。重點支持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保障住房開發建設,支持經營管理和信譽好的開發企業發展壯大。
(六)在年6月30日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涉及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建設規費,從批準之日起緩繳半年;從年11月21日至年6月30日新摘牌地塊的開發項目經批準,人防易地建設費可緩繳半年。
(七)優化土地供應條件。從年11月21日至年6月30日,對成交后兩個月內繳清全部土地出讓金的開發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出讓金達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下的獎勵1%;5000萬-1億元(含1億元)的獎勵2%;1-2億元(含2億元)的獎勵3%;2-3億元(含3億元)的獎勵4%;3億元以上獎勵5%。
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首付比例。對有特殊原因需分期交地的,開發企業可分期繳納土地出讓金;對符合規劃和便于地塊分割的,可分期發證,相應順延開、竣工時間。
(八)實行按季預繳、按年清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所得稅。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未出售房產的建筑面積比例繳納土地使用稅,將房屋交付使用之日作為次月調減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使用稅依據。
三、著力提高房地產業服務水平
(九)進一步優化土地管理手段。根據市場行情,科學合理地確定土地推出的節奏、數量、結構和價格。適當調整出讓土地規模,不斷優化土地出讓條件。
(十)進一步調整商品房供應結構。在供應節奏上,適度控制上市量;在區域結構上,從嚴控制存量房較為集中地區的商品房建設;在房源結構上,適度控制商業用房和辦公用房建設;在戶型結構上,新批住宅項目應以中低價位、中小戶型的普通商品房為主。
(十一)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監管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價格管理秩序,規范開發企業定價行為。加強房地產市場銷售監管,保障商品房預售和二手房交易資金安全。加強房地產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嚴肅查處少數開發企業虛假廣告等行為,防止不正當競爭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
(十二)進一步改善房地產開發環境。細化配套措施,優化服務手段,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制度。簡化房地產開發領域的審批環節,實行集中收費,提高辦事效率。積極幫助開發企業協調解決開發建設中拆遷和水、電、氣配套等矛盾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