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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深化農村改革、改善農村民生、統籌城鄉發展、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重要基礎工作。根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大統籌城鄉發展力度進一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實施意見》(發〔〕1號)、《省人民政府批轉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全省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意見的通知》(政〔〕77號)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現就加快推進全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主要任務
(一)農村地籍調查。農村地籍調查是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的延伸和細化,也是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與規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農村地籍調查包括縣城以下建制鎮、村莊、采礦用地等范圍內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細化調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應采用1∶500比例尺調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應采用1∶10000比例尺調查。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尊重農村集體土地“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歷史現狀,按照“主體平等”的原則,確定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依法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本著尊重歷史、注重現實的原則,對農村公益事業、公共設施、鄉鎮企業及其他集體建設用地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
(四)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及其登記發證面積。
(五)農村地籍調查數據庫及信息管理系統建設。把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同地籍信息化建設結合起來,在應用信息化技術加快確權登記發證的同時,實現確權登記發證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實現土地登記資料網絡匯交、動態管理、網上查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會化服務水平。
二、工作原則
(一)依法登記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內容和程序,確定土地權屬,調處土地糾紛,辦理登記發證。
(二)申請審查相結合原則。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申請主體書面提出登記申請,提交申請材料,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鄉鎮人民政府確認,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登記發證。
(三)穩步推進原則。各縣(市、區)應先行試點,摸索經驗,先易后難,穩步推進。
三、時間安排
全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分4個階段進行。
(一)準備階段(年4月底前)。完成包括成立領導工作機構、落實經費、培訓人員、宣傳動員、收集資料、制訂方案、完善技術規范、技術服務隊伍選取等準備工作。
(二)試點階段(年5月)。各縣(市、區)在年5月底前,完成1個鄉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試點工作。
(三)實施階段(年6月—年11月)。在試點基礎上,完善實施方案,以點帶面,全面完成各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四)匯總上報階段(年12月)。上報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數據,完成市、縣兩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數據庫的建庫,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產權管理系統。
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要于年上半年開始籌備,年9月30日前開始,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細化工作任務。各縣(市、區)要結合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實際情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統一安排部署,明確分年度目標和任務,加強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與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銜接,確保工作任務按期完成。在此基礎上,要緊緊圍繞建設“三化”協調聯動發展試驗區工作任務,對列為中心鎮和新型農村社區的要先行開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明晰集體土地產權關系,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統計,服務中心鎮區和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工作。
(二)開展業務培訓。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法律性、政策性、技術性強,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做好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土地調查隊伍的技術培訓,確保各項工作規范開展,確保調查成果質量。
(三)規范土地確權登記。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應參照全國土地登記規范化和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檢查工作的要求開展,對地籍調查程序、土地登記程序、土地登記資料和土地登記結果的合法性、完整性嚴格要求,按標準統一規范,有效提高我市土地管理水平。
(四)妥善處理爭議。對地籍調查過程中出現的土地權屬爭議要及時妥善調處,確保調查成果的完整性,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對無法及時調處的土地權屬爭議,要先劃定爭議區,制作爭議區資料,為后續調處工作創造條件。各縣(市、區)要建立土地權屬爭議信息庫,及時掌握、更新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動態,有效化解爭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秘書長任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市財政局、市農業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鄉規劃局、市民政局、市林業局、市文物局、市水利局等單位為成員的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日常工作。各縣(市、區)也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抓好工作落實。
(二)落實工作經費。各縣(市、區)要按照發〔〕1號文件的要求,將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從土地出讓收益、耕地占用稅中列支,確保工作順利開展。經費落實過程中要做好資金監管工作,確保資金正確有效使用,嚴禁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中巧立名目搭車收費,變相增加農民、企業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擔。對違反規定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三)做好宣傳發動。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涉及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切身利益,各縣(市、區)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目標和相關的法律、政策,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工作氛圍,爭取廣大農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調動廣大農民群眾參與此項工作的積極性。
(四)提供優質服務。各縣(市、區)要增強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簡化辦事程序,依法依規操作。基層鄉鎮政府和國土資源所要設立服務窗口,方便群眾辦事。對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登記發證,不得以各種名義扣留或延緩發證。
(五)強化督促檢查。市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將組織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工作進展緩慢的縣(市、區)予以通報。凡未按時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縣(市、區),農轉用、土地征收審批暫停,農村土地整理項目不予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