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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和管理行為,根據《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定銷商品房,是指在由管理委員會(虎丘區人民政府)實施的房屋征收過程中,以核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選擇貨幣補償的具備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屬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定銷商品房由管理委員會(虎丘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滸墅關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根據規劃要求,統一建設、統一調配、統一管理。
征收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根據管理委員會(虎丘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具體負責定銷商品房計劃、供應、銷售和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屋被征收人可購買定銷商品房的套型、套數和面積核定工作。
監察、發改、物價、財政、建設、房管、國土、規劃、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定銷商品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定銷商品房的建設管理
第四條定銷商品房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征收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計劃,會同規劃、國土、房屋征收部門制訂定銷商品房年度建設計劃。
第六條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定銷商品房年度建設計劃以及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情況,確定定銷商品房建設項目的用地選址方案,并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定銷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原則上以建設小高層和高層住宅為主。
第七條多層及公共分攤面積僅計入公共樓梯間面積的小高層、高層定銷商品房基本套型建筑面積(單套)可為:45、60、90、120平方米。
根據房屋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可另行設計特殊套型。
第八條征收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方案和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定銷商品房建設方案的委托設計工作。設計方案報經管理委員會(虎丘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定銷商品房建設用地應當按照管理委員會(虎丘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方案,以招標、拍賣和掛牌等方式出讓。
第十條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有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和資金實力。
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管理委員會(虎丘區人民政府)批準的設計方案和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并對定銷商品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二章定銷商品房的銷售管理
第十一條定銷商品房的銷售價格按照略低于市場價格的原則確定,并根據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作適時調整。具體定價方案由征收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會同物價、財政、建設、房管等部門提出,報管理委員會(虎丘區人民政府)審定后執行。
第十二條房屋被征收人可購買的定銷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積,根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確定:
(一)如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與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本套型(組合)面積不一致的,可上靠購買最接近套型(組合)面積的定銷商品房,但總面積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其中45平方米套型面積的定銷商品房不作組合可選套型)。
(二)房屋被征收人購買小高層和高層定銷商品房的,在計算定銷商品房面積及與房屋被征收人結算定銷商品房價款時,公共分攤面積僅計入小高層、高層的公共樓梯間面積,但其它公共分攤面積仍按規范作為房屋面積計入房屋所有權證內。
第十三條定銷商品房用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建設、房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其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四條定銷商品房購買手續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范圍內被征收住宅房屋調查登記情況,核定房屋被征收人可購買定銷商品房的套型、套數和面積,向征收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申請房源;
(二)征收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根據定銷商品房的建設情況和房屋征收實施情況提供房源供應計劃;
(三)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征收現場向房屋被征收人公布定銷商品房銷售政策、安置房源位置和銷售價格等情況;
(四)房屋征收部門與房屋被征收人達成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后,應當將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和相關產權證明材料報征收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備案。定銷商品房具備銷售條件后,征收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等應當通知房屋征收部門領取《定銷商品房準購證》;
(五)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的簽定時間和搬遷先后順序,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房屋被征收人選購定銷商品房,并向房屋被征收人發放《定銷商品房準購證》;
(六)房屋被征收人持《定銷商品房準購證》與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十五條《定銷商品房準購證》持有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通過辦理公證等手續變更定銷商品房購買人。具體辦法由房屋征收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未經管理委員會(虎丘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定銷商品房作為普通商品房銷售、出租或用于其它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建設、房管和國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購買定銷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四章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定銷商品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商品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九條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建設、銷售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或違反約定的,經管理委員會(虎丘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依法取消開發建設單位的定銷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資格。
第二十條相關工作人員在定銷商品房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屬于監察對象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