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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是關系維護人民群眾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關系維護國家法制權威,關系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我們要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政治意識、責任意識,克服現有勞動監察力量有限的困難,通過專項行動進一步加強用工管理,完善勞動用工制度,規范用工行為,嚴厲打擊拐騙農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雇傭童工、故意傷害甚至致人死命等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堅決杜絕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事件發生,依法懲處違法犯罪分子,維護公正、公平的發展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組織領導
市成立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見附件),組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市勞動保障、公安、監察、民政、國土資源、衛生、工商、安監、總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各鎮(區)政府(管委會)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整治行動,要相應成立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統籌負責本鎮(區)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同時成立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行動的推進,信息采集上報等有關事宜。
三、工作重點
專項行動要以小磚窯、小作坊,以及餐飲、制鞋業、服裝加工業等勞動密集型企業為重點,對城郊結合部、偏遠鄉村、租賃廠房集中和家庭小作坊密集地區進行全面排查。排點包括:
(一)依法領取證照情況,包括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及資源許可、生產許可、安全許可;
(二)勞動用工基本情況,包括招用人員的數量、來源、招用渠道等;
(三)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包括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保護等;
(四)安全生產情況,包括有毒有害崗位勞動保護措施、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裝備和防護設施等;
(五)違法犯罪情況,包括拐騙農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故意傷害等。
專項行動重點工作內容是:查處非法用工主體和非法用工行為,主要包括非法使用童工和閉鎖工作場所、嚴重超時加班加點、不加班扣發工資等強迫勞動行為。
四、工作步驟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時間緊、任務重、范圍廣,各鎮(區)、各有關部門要立即行動起來,嚴格按照統一部署開展工作,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根據省、市的統一部署,我市專項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展開:
(一)全面登記排查階段各鎮(區)要精心組織登記排查工作,要以村、街道為基本單位,抽調力量,深入到小磚窯、小作坊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進行全面登記排查,不留死角。凡涉嫌存在非法用工、鎖閉工作場所、嚴重超時加班加點、強迫勞動的,要及時報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重點檢查階段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將組織聯合檢查組對小作坊、小磚窯比較密集的區域進行重點檢查。對違法行為查實的用人單位依法嚴肅處理。
(三)總結評估階段各鎮(區)、各部門要做好專項整治行動的總結評估,分析問題,提出長效管理的措施和建議,并于8月23日前將總結報告上報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各鎮(區)要結合專項整治行動,采取多種方式,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強化各類用人單位特別是個體、私營企業守法經營,依法用工,誠實守信的意識,增強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女職工和未成年人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同時,加強輿論和社會監督,認真對待媒體揭露和社會舉報的問題,動員全社會對企業用工進行監督。
(二)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對非法雇用童工和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非法雇用童工和強迫勞動等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要進行專門部署,抽調精干力量組織監督檢查。特別應注意到,發生以上行為的往往是隱匿在鄉村的一些家庭式小作坊。這些場所不能因管理范圍等問題而遺漏或坐視不管。要依靠村委會、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力量,認真組織排查,對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依法立案查處。
(三)各級公安、監察、民政、國土資源、衛生、工商、安監、總工會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對檢查中發現涉嫌違法犯罪、非法經營或存在職業危害和安全生產隱患的,及時依法處理。要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對在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情況及時通報相關職能部門。
(四)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各鎮(區)在7月15前將本地區的實施方案及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報市專項整治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勞動保障部門每10天(首次報告為7月18日,以此類推,逢休息日提前至最后一個工作日)匯總一次排查、檢查進度情況,分析本地區狀況,報告工作成效。對查實存在使用童工和強迫勞動等重大情況的要一事一報,一案一報,48小時內報告檢查處理結果。
六、職責分工
(一)勞動保障部門以服務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為重點,對城郊結合部、偏遠鄉村、租賃廠房集中和家庭小作坊密集地區進行組織排查。對非法用工及違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時立案調查,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或處罰。對存在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超時加班加點、不按規定支付工資或加班工資、不按規定申報、繳納社會保險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要依法處理。對無合法證照的小作坊要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取締。
(二)公安部門要對違法扣留各種身份證件,或者以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農民工和未成年人勞動,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農民工,拐騙農民工,拖欠工資涉嫌逃匿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檢查并取締無合法證照的小企業、小作坊。
(四)安監部門要進行相關的安全檢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法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締關閉。
(五)衛生部門要檢查并查處用人單位違反職業健康監護有關規定的行為,會同勞動保障部門堅決懲處非法雇用未成年人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行為。要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六)監察機關要對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公職人員失職瀆職、參與非法經營,以及涉嫌搞權錢交易、充當“保護傘”等腐敗問題進行檢查,并按規定嚴肅處理。
(七)國土資源部門要以小磚窯為重點,加強監管,防止違法生產。對非法生產的小磚窯采取嚴厲措施,依法處理。
(八)工會組織要加強鄉鎮、村、企業的基層組織建設,開展貫徹實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活動,對拒絕改正違法行為的,要及時提請有關部門處理,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專項整治行動中受害農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