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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方便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切實解決職工的實際困難,體現住房公積金人性化管理,根據《省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對簡化職工死亡等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有關手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于職工死亡提取問題
(一)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在1萬元(含)以下的,可以不辦理公證,由繼承人提供以下資料辦理銷戶提取:
1、職工死亡證明;
2、繼承人(領取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3、繼承人(領取人)與死亡職工關系證明。
4、繼承人簽訂的《死亡職工繼承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證明》(中心制定統一格式)。明確繼承人、領取人,注明如出現糾紛由領取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所有繼承人簽字、手印。由死亡職工所在單位在《死亡職工繼承人提取住房公積金證明》上加蓋公章,證明情況屬實,沒有糾紛,如產生糾紛由單位負責調解,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在1萬元(不含)以上的,仍需提供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出具的公證書。
二、關于職工調動工作到另一設區城市,或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提取問題
可以不再辦理賬戶異地轉移或者轉入中心集中封存賬戶管理,由職工提供工作調動證明、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口遷移證明或外地戶口簿,辦理銷戶提取。
三、關于集中封存賬戶提取問題
集中封存賬戶職工凡符合提取條件的,提供規定證明資料,一律辦理銷戶提取。
四、關于發生停產、合并、分立、改制或者破產、撤銷、解散情形的長期中斷繳存單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職工提取問題
(一)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時間實際已滿2年以上的,可以不再轉入中心集中封存賬戶管理,由職工提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重新就業證明或失業證,直接辦理銷戶提取。
(二)單位名稱、印鑒變更的,提供上級批準文件或法院《裁定書》等有關資料,辦理單位賬戶信息或印鑒變更手續。沒預留單位印鑒的,加蓋單位公章辦理。
(三)單位銀行賬戶已注銷或不能使用的,由單位或清算組、留守處出具證明信,中心將提取資金直接轉入職工本人在中心指定銀行開設的儲蓄賬戶。
(四)單位已不存在的,應當找其可以追溯的主管部門或歸口部門處理有關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