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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第21號,以下簡稱《規定》),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為進一步貫徹落實《規定》,完善我省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請結合實際一并貫徹執行。
一、《規定》的頒布和實施適應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提高低收入者
收入水平、加快建設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對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高度重視,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規定》執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或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后,在試用、熟練或見習期間,適用《規定》。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認真執行《規定》,把當地的民辦醫院、民辦學校等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納入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實施范圍,依法維護民辦非企業單位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全省最低工資標準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在繼續認真做好月最低工資標準實施工作的同時,積極適應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發展靈活就業的要求,按照《規定》,結合當地實際,研究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明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準確適用政策。
四、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方案,由省勞動保障廳會同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擬訂,經勞動保障部審核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每次一并。
全省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年度調整時間一般在7月1日以前。
五、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后,各地應按規定相應調整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實施。各市、州勞動保障局要嚴格按照《規定》明確的最低工資標準測算方法先進行認真測算,并對各相關影響因素作綜合分析考慮,在此基礎上,再會同同級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研究意見,從省人民政府的最低工資標準中選擇適合當地實際的具體標準。
各市、州勞動保障局應在省人民政府全省最低工資標準一個月內,將選擇擬定的本地標準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并在當地人民政府后10日內將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年度中全省最低工資標準如未做調整,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需調整的,各市、州勞動保障局可在省人民政府頒布的上年標準中重新選擇其它檔的標準,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六、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要求,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實施后10日內,將該標準向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公示。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將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公示的,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
七、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督促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或依法制定的企業內部分配辦法確定的工資額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因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而降低勞動者應得的工資報酬。
八、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開展學習宣傳《規定》的活動,進一步提高各類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對《規定》重要性的認識,了解掌握《規定》。
九、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用人單位執行《規定》的監督檢查,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對違反《規定》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視情節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