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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維護失地無業農民勞動保障的合法權益,建立失地無業農民的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其盡快實現再就業,根據《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失地無業農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委發[**]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省失地無業農民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失地無業農民的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
(一)失地無業農民,是指在法定勞動年齡內,具有勞動能力,因國家征用土地后轉為城鎮居民,且處于失業狀態并有就業愿望的人員。做好失地無業農民的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是推進城鎮化進程、實現城鄉統籌就業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緊迫要求。各地勞動保障、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通知》精神,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切實做好失地無業農民的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努力實現推進城鎮化與完善社會保障和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
(二)各地要按照城鄉統籌的要求,將失地無業農民的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納入當地勞動保障工作的總體規劃,與其他各項工作統籌安排、協調推進。要抓緊做好調查摸底工作,準確掌握失地無業農民的存量和增量,盡快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和具體操作辦法,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穩步推進失地無業農民的失業保險和再就業工作。
二、建立失業登記制度,切實做好失地無業農民的失業保險工作
(三)失地無業農民應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和所在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失業證明,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申請辦理城鎮失業登記。縣(市、區)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或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依據國務院或省政府征用土地批文審查核實后,對符合條件的,應在《失業證》“備注”欄注明其現屬失地無業農民,并填寫征地時間和征地單位后,免費發給《**省城鎮失業人員失業證》(以下簡稱《失業證》)。
(四)從**年1月1日起,將新產生的失地無業農民納入失業保險范圍,執行我省現行的失業保險法規政策。參加失業保險的失地無業農民在依法履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義務后,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為其建立個人繳費記錄,并按規定提供失業保險待遇。
(五)失地無業農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其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管理服務等與當地城鎮其他失業人員一致。
(六)失地無業農民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原則上采取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負擔的辦法。應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標準為:本人在當地享受全部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其中個人應繳納的部分,按戶口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按繳費基數的1%計交10年,從本人的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其余部分按照國家出資80%、集體出資20%的比例,分別在同級政府建立的征地調節資金和土地補償費中籌集。
(七)國家征用土地后,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失地無業農民的人數、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抄送當地財政部門以及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備案。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根據本意見規定計算出失地無業農民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經同級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核后征收。其中應從征地調節資金中籌集的部分,由財政部門足額劃入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應由集體和個人負擔的部分,由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并及時足額劃入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
(八)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地無業農民,持《失業證》等相關材料到當地就業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等待遇的手續,就業服務管理機構應在規定時間內審核確認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資格和期限,按規定提供失業保險待遇和再就業服務。
三、認真落實各項扶持政策,多渠道促進失地無業農民再就業
(九)大力開發適合失地無業農民的就業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