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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改善生態環境,切實保護粘土資源,實現我市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省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河道淤泥制磚工作促進河道整治的通知》,結合前幾年我市河道淤泥及工業廢渣制磚工作的實施情況,現就全市推廣利廢制磚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利廢制磚的范圍
我市利用廢物制磚的范圍為:河道淤泥、工業廢渣及其他符合有關規定的廢料。
二、利廢制磚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和申報核定程序
(一)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1、2012年以前企業已經開展河道淤泥制磚工作。
2、利用廢物制磚的企業必須配備相應的制磚設備和相應的計量器具。制磚用粘土及廢料進廠必須經過計量,企業必須生產多孔磚,孔洞率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淤泥和廢料摻入量達到30%以上,質量穩定、管理規范。
3、為保證河道疏浚質量,疏浚工作原則上應由專業施工隊進行。
(二)申報核定程序
1、企業于當年12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并附當年利用廢物制磚工作總結,經所在鎮街道簽署審核意見后交市墻改辦。
2、市墻改辦會同地稅、水利等有關部門對企業淤泥、工業廢渣和其他廢物使用量進行核定。其中使用河道淤泥的,其河道疏浚工程須符合質量要求并經有關部門審核驗收。
三、主要扶持措施
1、經有關部門審核驗收,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的企業,按5%的應納稅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稅,不符合本意見規定條件的企業或不開展利用廢物制磚工作的企業,按10%的應納稅所得率核定征收所得稅。
2、凡水利部門規劃指定的河道,其開挖的淤泥不能用于制磚而需要進行土方置換的,由淤泥制磚生產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墻改辦和水利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在確認淤泥回填、恢復農田生產能力、符合河道堤防保護要求的前提下,經驗收合格,可享受淤泥制磚同等政策。
3、本意見所稱工業廢渣,主要是指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難于處置且不含放射性物質的廢渣,其使用量由市墻改辦、地稅局等有關部門核實后按淤泥同等量計算。工業廢渣和其他廢料無法核實使用量的,不予認可。
4、磚瓦生產企業受讓關停磚瓦企業余留的且未享受過優惠政策的淤泥用于制磚的,由受讓雙方簽署受讓協議,并經各自所在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意見后,報市墻改辦,市墻改辦會同地稅、水利等部門進行實際用量的核定,經核定后可以享受淤泥制磚政策。
四、其他
1、河道淤泥開挖量由水利部門向市墻改辦提供,其實際使用量由市墻改辦會同地稅、水利等部門共同核實。使用工業廢料制磚的,由產生工業廢料的企業提供具體出庫數量并由市墻改辦會同地稅局共同核實。年終,市墻改辦按規定進行核算后,由市地稅局按相應的核定應納稅所得率征收所得稅。
2、制磚企業和產生工業廢料的企業,應如實提供工業廢料實際使用情況。發現弄虛作假的,除制磚企業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外,同時取消該工業廢料享受政策資格。
3、本實施意見自之日起實施,由市經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