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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積極應對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充分發揮擔保中心的功能,提高融資擔保能力,緩解我縣部分中小企業尤其是工業園區主導產業資金周轉困難,以及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資金缺口,經研究決定,在原縣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基礎上,組建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提高其融資擔保能力,擴大融資擔保范圍。具體實施意見如下:
一、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搭建融資擔保平臺
1、組建“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中心屬獨立法人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接受縣財政局(國資局)的監督。縣民營經濟服務局為其業務主管單位。中心法人代表和組成人員由政府根據工作需要研究確定。
2、原縣企業信用擔保中心的不動產等一并歸入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管理,作為擔保貸款的優質資產抵押物。同時增加實繳注冊資本3000萬元,中心注冊資金共為4026萬元,實繳資金由財政部門負責一次性調度到位,并由中心和協作銀行共同負責向上級審批單位提出申請,予以資質確認。
3、為進一步提高中心融資擔保能力,做大擔保基金總量,把土地作為中心有效抵押資產,即政府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存量土地或新增已報批的土地中拿出100—200畝的商住用地,按商住用途出具規劃條件和規劃選址紅線圖,以公開出讓方式給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國土局根據需要發給若干個土地使用證,然后對其進行地價格評估。擔保中心按不同企業的貸款需求,用相應價格的土地為企業進行擔保抵押。
二、建立規章制度,依法規范運作
擔保中心在取得上級批準的擔保資質授權后,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的金融政策規范運作,同時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盡量盡快地為企業解決融資需求。
(一)規范運作模式
1、采取注冊資本金作為擔保的運作模式為:
①中心選擇一家金融機構作為協作銀行。
②中心以實繳注冊資金3000萬元為企業貸款擔保。協作銀行按實繳資本金的7倍以上(含7倍)的比例進行總量授信,但單筆貸款不超過注冊資金總額的15%。
③受保企業必須符合協作銀行貸款的相關要求。
④申請貸款的企業在所有資料辦齊后,200萬元之內,銀行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以內辦結;200萬元以上,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辦完上報手續。
2、采取土地作為擔保物的運作模式為:
①經濟發展擔保中心用中心名下的土地為企業貸款作抵押擔保。協作銀行按不超過土地出讓金的60%的比例放貸。
②受保企業必須符合協作銀行貸款的相關要求。
③申請貸款的企業,在所有資料辦齊后,200萬元以內,協作銀行原則上在15個工作日以內辦結;200萬元以上,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辦完報批手續。
④簽訂抵押合同前,擔保中心要取得相關部門出具同意土地擔保抵押文書。簽訂抵押合同后,要在土管部門辦理土地他項權證。
3、嚴格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
申請貸款企業可以由擔保中心向銀行推薦,也可由銀行向擔保中心推薦。具體工作流程為:一般應為企業向中心(或銀行)提出書面借款申請——中心向銀行推薦(或銀行向中心推薦)——銀行簽署意見后,中心對申請企業進行資信評估與擔保審核——中心寫出評估報告分別送交申貸銀行和資金監管委員會——監委會同意擔保——銀行辦理貸款相關手續——擔保中心與銀行簽訂擔保合同——申請企業向擔保中心提供反擔保并辦理有關手續——按約定支付擔保費。
(二)建立規章制度
1、建立貸款反擔保制度。要求貸款的企業,必須向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實行反擔保。被擔保貸款的企業的廠房,機械設備、土地等固定資產作抵押貸款,并對其進行價值評估,剔除企業一切欠款以外,其貸款的額度,控制在固定資產評估值的50%以內。一旦企業經營不善,無力還貸,可以用企業的抵押物進行償貸,確保經濟發展擔保中心的擔保基金安全。不能完全償貸的,則追加受保企業股東的股權作抵押,并由受保企業股東提供連帶責任擔保。
2、健全信用考核制度。會同協作銀行,按銀行貸款的有關程序,深入考核了解被擔保企業的生產經營、誠實守信等到方面情況。
3、建立貸款限時歸還制度。要求貸款的企業,貸款的時效為一年,一年期滿后必須及時歸還。
4、建立貸款企業參股制度。受貸企業按擔保貸款的相關規定,要將貸款金額的10%予以參股。
5、建立獎懲制度。
(1)對協作銀行:
為調動協作銀行積極性,明確懲罰辦法,具體參照府辦發(12)號文件執行。
(2)對放貸企業:
①對按時還貸信譽好的企業給予優先擔保。
②在原擔保額度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可適當增加擔保額度。
③對逾期還貸或久拖不還的企業,取消為其擔保資格,并依法進行起訴。
三、履行部門職責,加強監督管理
為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防范和控制擔保風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殖,決定組建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監管會主任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縣發改委、經貿委、監察局、審計局、財政局、物價局、國土局、工商局、民營局、房管局、招商局、規劃局、開發區、人民銀行、縣銀監辦、協作銀行的主要領導為成員,監管會代表政府對經濟發展擔保中心資金和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審議、決定擔保中心的重大事項,指導、監督資金運作。監管會的監督工作情況每年向縣人大匯報一次。各有關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縣財政局(國資局)要加強對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國有資產的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縣人民銀行要加強對企業的信用環境建設,為受貸企業辦理貸款卡,協調各商業銀行的關系,縣銀監辦要加強擔保資金的監督。縣審計局每年對中心擔保抵押業務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次年2月份拿出并向縣委、人大匯報。縣監察局對擔保全過程進行監察,發現有違紀違法行為要及時查處;縣民營局具體負責管理、指導好中心的各項業務工作;縣開發區、招商局、物價局、審計局要做好招商企業的建檔工作,并協同中心搞好對貸款企業的資產調查核實工作;縣發改委、經貿委、國土局、城建局、規劃局要做好相應的協調與配合工作,為中心擔保過程提供高效優質的服務,協作銀行要履行好各項職責。經濟發展擔保中心,要按照擔保法的有關要求認真履行擔保職責,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