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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政府重大決策聽證工作,提高重大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促進政府重大決策的民主化和規范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重大決策聽證會,是指市人民政府以召開聽證會的形式,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對涉及公眾利益或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以會議形式聽取居民、法人和與之密切相關的其他利害關系人意見、建議的程序。
第三條政府在作出以下決策時,根據需要,舉行重大決策聽證會:
1、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建設規劃中涉及較多公眾利益的事項;
2、城鎮改建拆遷、公益設施建設;
3、關系社會保障或社會穩定的事項;
4、議定物價和收費項目;
5、城鄉交通管理;
6、公務員、教師招考等涉及勞動人事的有關事項;
7、群眾普遍關注、反映強烈的行政事務。
第四條重大決策聽證會由市政府辦或政府辦委托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各級黨政組織、企事業單位、法人和群眾為提起部門。
第五條聽證會設聽證主持人,聽證會主持人由聽證組織部門指定。主持人要具備以下條件:
1、了解聽證會有關知識;
2、熟悉聽證會程序;
3、掌握聽證項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規;
4、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第六條聽證組織部門應根據聽證內容,合理安排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和結構,并負責組織邀請聽證代表。聽證會代表一般由利害關系人代表以及相關經濟、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參加人員應具有一定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利害關系人代表占到會代表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七條聽證組織部門應在聽證會舉行前10天內,向社會公開聽證項目、主要內容、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公民和新聞單位經聽證組織部門準許可以旁聽和采訪。
第八條本市制定的,凡本規定第三條所列范圍內的重大決策,原則上都進行聽證,由提起部門向聽證組織部門書面申請。申請應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1、申請聽證的項目名稱;
2、決策的主要內容;
3、決策的主要依據;
4、決策對利害關系人的影響;
5、聽證組織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聽證組織部門收到書面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對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要求申請單位限期補充;對申請材料齊備的,聽證組織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聽證工作方案上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聽證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2、聽證的主要事項及程序;
3、參加聽證的代表名單;
4、聽證經費預算。
第十條經市政府批準后,聽證組織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聽證代表發出邀請函,說明聽證的時間、地點、政府重大決策的主要內容;聽證會應在市政府批準后1個月內舉行。
第十一條聽證會代表在收到邀請函后,應廣泛收集所代表的群眾或組織的意見,并親自參加聽證會。
第十二條政府重大決策聽證會須設置專職書記員,其主要職責是如實、完整地筆錄聽證代表在聽證會上提出的問題及發表的意見,并送請聽證會代表審核簽字;對代表提交的書面意見,書記員必須接收,并予以登記。
第十三條參加重大決策聽證會的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提起部門的基本情況和聽證重大決策的有關資料;
2、要求提起部門回答有關問題;
3、收集并反映社會各方面對制定重大決策的意見;
4、對制定或者調整重大決策的方案提出修改建議;
5、重大決策聽證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參加重大決策聽證會的代表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會議紀律,維護會議秩序;
2、保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
3、客觀、公正地反映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4、重大決策聽證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參加聽證會的人員要遵守如下紀律:
1、聽證人員要按時進入和離開聽證會場;
2、發言和提問、有關陳述、申辯和質詢的順序必須服從聽證主持人的安排;
3、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和采訪;
4、不得大聲喧嘩,不得哄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第十六條重大決策聽證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主持人宣布重大決策聽證會的內容、介紹提起部門和參加聽證代表以及聽證會會場紀律;
2、重大決策提起部門介紹決策方案的內容、依據和理由;
3、聽證代表對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陳述支持或者反對的理由;
4、決策提起部門對代表提出的問題和意見作適當說明和解釋;
5、聽證組織部門負責人作總結性發言;
6、聽證代表對聽證會筆錄審核無誤后簽名;
7、聽證主持人應當保證每個聽證代表必要的發言時間,必要時,可延長聽證會時間;聽證代表如有補充意見或建議,可在聽證會后3個工作日內向聽證組織部門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聽證組織部門應在舉行聽證會后15個工作日內將聽證紀要送達各聽證代表,并報市人民政府。
聽證代表對聽證紀要有異議的,可向聽證組織部門反映。
第十八條決策提起部門對聽證代表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進行平等對待、全面研究,盡快吸收合理化建議,調整決策方案。
第十九條重大決策提起部門除聽取聽證代表意見外,還應按規定程序征求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條重大決策提起部門提請市政府批準的重大決策,凡經聽證會論證的,上報方案時應同時提交聽證會紀要及相關材料,并須闡明采納或不采納聽證代表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一條重大決策聽證所需費用,經市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聽證代表所在單位應支持其參加重大決策聽證,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聽證組織部門或決策提起部門違反規定程序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政府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導致決策失誤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