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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目標
全面調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及其周邊環境污染隱患,摸清污染情況,建立監管臺帳;規范鉛酸蓄電池行業生產行為,控制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數量,提升鉛酸蓄電池行業水平;強化環境執法,依法查處鉛酸蓄電池企業重金屬污染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環境安全。
二、整治范圍
全縣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包括充電燈、鉛酸蓄電池和電池極板生產企業。
三、整治要求
(一)對未經環評或達不到環評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設;對現有企業選址達不到相關防護距離(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59-89:生產規模小于100000KVA,近五年平均風速小于2米/秒、2—4米/秒、大于4米/秒的,分別為600米、400米、300米;生產規模大于等于100000KVA,近五年平均風速小于2米/秒、2—4米/秒、大于4米/秒的,分別為800米、500米、400米)的,一律關停或停產并盡快落實搬遷;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產;對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超標排放的,一律停產整治并從嚴處罰;對整治不到位,一律關閉或轉產;對無危險廢物資質從事廢鉛蓄電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經營活動;對發生重大鉛污染事件的,一律嚴肅追究責任。
(二)強制要求。
1、所有未批先建的鉛酸蓄電池(仍在生產的)生產企業,一律在5月31日前關停,并拆除生產設施。
2、審批手續齊全,符合衛生防護距離要求,但治理設施或職業病防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要求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改,7月15日前通過環保驗收,驗收不合格一律關停。
3、審批手續齊全,符合衛生防護距離要求,但批建不符的企業,依法接受處罰,限期在6月30日前補辦手續或拆除擅自擴大的生產設備和設施。
4、審批手續齊全,但目前已不符合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企業,限期在6月30日前辦好搬遷手續,7月1日前停產。
(三)治理要求。所有合法的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必須做到以下要求:
1、廢水處理:要求完善生產車間防滲、防腐設施和廢水收集設施,所有車間沖洗水必須集中收集處理,廢水收集池不能密封,所有管線必須使用硬質管固定連接,并用紅、黑、白三色明示污水、經處理水、自來水;配備與生產能力相配套的廢水反滲透膜處理設施,并實施中水回用,做到零排放。
2、酸霧處理:要求對配酸、加酸、充電工序配備酸霧收集和處理設施,做到達標排放。
3、鉛塵處理:要求對極板生產、極板加工、極板切片、分檢、包板、焊接等工序配備鉛塵(煙)收集裝置,并確保設施正常運行,確保排氣口和廠界達標排放。
4、廢水處理母液、廢渣、廢酸處理: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建設規范化的廢渣、母液、廢酸貯存倉庫,委托有資質單位集中處理,并按規定制訂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完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轉移審批手續。
5、職業衛生防護:按《職業病防治法》要求,配備防護服、防塵、防毒面具,開展勞動者健康監護工作,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6、所有水氣處理設施必須委托有資質單位設計、安裝、調試,并配備專人管理,建立完整設備管理、運行臺帳。
四、工作步驟
(一)調查準備階段(5月5日至5月20日):各鄉鎮(街道)要對本轄區內的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行逐一詳細調查摸底、登記造冊,于年5月20日前報縣整治辦備案。適時召開專項整治工作動員會,明確專項整治工作要求和任務。
(二)整治實施階段(5月20日至6月30日):全縣所有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要按照整治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于5月25日前報縣整治辦備案認可,并按照認可的整治方案進行整治。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整治。
(三)整治驗收階段(7月1日至7月15日):縣整治辦組織相關部門對合法企業按整治要求進行集中驗收。
(四)集中執法階段(7月16日至7月30日):對應關停未關停、驗收不合格的企業,由整治辦牽頭實施強制拆除;對批建不符的企業,由環保部門實施處罰,并在6月30日前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或未拆除擅自擴大的生產設備和設施的,由縣整治辦牽頭實施強制拆除;對限期搬遷未搬遷的企業,由整治辦報縣政府強制關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健全組織。縣政府成立由政府領導為組長,縣府辦、縣法制辦、縣環保局、縣經貿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國土局、縣建設局、縣衛生局、開發區管委會、縣質量技監局、縣工商局、縣供電局和各鄉鎮(街道)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鉛酸蓄電池行業重金屬污染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二)強化協作,明確責任。鉛酸蓄電池行業重金屬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實行轄區政府負責制,各鄉鎮(街道)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保質保量完成污染整治任務。相關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切實履行職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縣整治辦:制訂專項整治實施意見,統一組織、協調整治工作,負責整治工作信息收集、和驗收工作。
鄉鎮(街道)、浦江開發區:按照縣政府統一部署,組織實施本轄區鉛酸蓄電池行業重金屬污染專項整治工作,成立整治工作小組,細化整治方案,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縣環保局:負責重金屬污染防治的監管;指導、配合各鄉鎮(街道)開展整治工作;負責查處鉛酸蓄電池行業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負責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環保審批工作。
縣公安局:維護社會穩定,為開展鉛酸蓄電池行業執法行動提供安全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落實和罰沒收入管理。
縣國土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搬遷鉛酸蓄電池行業企業的土地使用手續,負責查處鉛酸蓄電池行業企業違法用地行為。
縣質量技監局:負責鉛酸蓄電池生產許可證的年審工作,對未提供全年環保部門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的不予年審。
縣經貿局: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新、擴、改建鉛酸蓄電池行業項目的審批,指導、配合各鄉鎮(街道)開展整治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鉛酸蓄電池企業職業衛生的監管工作。
縣工商局:負責無照經營鉛酸蓄電池企業的取締工作。對不符合整治要求,依法必須取締的生產企業(加工點),于8月底前吊銷營業執照或取消其鉛酸蓄電池經營項目。
縣建設局:負責鉛酸蓄電池企業規劃審批;配合鄉鎮(街道)對城鎮規劃區內非法鉛酸蓄電池生產企業的關停、拆除工作。
縣供電局:負責應關停企業的強制斷電工作。
縣法制辦:對整治工作行動進行法律審查,為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三)強化管理,鞏固成果。鉛酸蓄電池行業重金屬污染專項整治工作完成后,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訂長效管理措施,加強日常管理,鞏固治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