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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責任落實,管理到位,監管嚴格,行為規范,平安有序為目標,推行公司化、規模化經營,逐步引導客運企業做強做大。
二、工作目標
市、縣“清掛”工作領導小組在年月底前完成對轄區內客運企業客車的產權認定工作;底前完成對轄區內客運企業掛靠經營客車采取一次性現金收購或分期付款方式轉讓產權,或實行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面實行客運企業客車公司化經營。
三、工作方法
㈠準備宣傳階段:
1制定實施方案。由市交通局依照省交通廳、省公安廳《關于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府廳發〔〕37號文件,進一步推進清理整頓客車掛靠經營工作的意見》交運安發〔〕5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2召開有關會議。
一是市“清掛”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由市“清掛”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縣(區)政府、管委會分管領導及全市三級以上客運企業(含旅游客運企業)總經理參與的全市“清掛”工作會議,傳達和學習上級有關“清掛”工作文件及會議精神,全面布署全市進一步“清掛”工作。
二是各客運企業召開掛靠車主會議,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清理”工作文件精神,深入細致地開展宣教工作,使所有掛靠經營的客車業主都清楚地了解“清掛”工作的目標、范圍、內容、時限、措施和相關政策。
3成立車輛產權認定工作督查組。市、縣“清掛”工作領導小組要成立由市交通局牽頭,公安、財政、國資、工商、稅務等部門為成員的客運企業客車產權認定工作督查組,以便加強對客運企業對客車產權認定工作的指導和督查。
㈡產權認定階段:
各客運企業依照有關政策和法定形式及順序對本企業的客車進行產權認定,并提供客車產權認定證明或有關證明資料,區別企業對客車具有全部產權、局部產權或不具有產權的不同情況,以便按省政府府廳發〔〕37號和省交通廳、省公安廳交運安發〔〕56號文的規定分別處置。市、縣“清掛”工作領導小組的客運企業客車產權認定工作督查組對企業的車輛產權認定工作要加強指導和督查。
㈢清理掛靠階段:
市、縣“清掛”工作領導小組要積極引導和督促所轄客運企業完成對掛靠經營客車的一次性現金收購或分期付現金收購方式轉讓產權,或實行股份制改造,全面實行客運企業客車公司化經營。客運企業在8月25日前將本企業“清掛”工作書面總結報市、縣“清掛”工作領導小組,并做好迎接驗收準備工作。
㈣總結驗收階段:
市、縣“清掛”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對所轄客運企業客車“清掛”工作進行總結驗收,市“清掛”工作領導小組還將對縣“清掛”工作進行驗收。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㈠以產權明晰為重點,分類清理掛靠車輛
1對企業不具有產權的掛靠經營車輛可采取以下方式處置:
⑴對按府廳發〔〕37號文件規定,掛靠車主要求脫鉤的運輸企業應積極配合立即料理掛靠車輛脫鉤手續。企業不予配合或拖著不辦的公安交警部門可憑政府“清掛”領導小組產權認定證明料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交通運管部門憑已轉移的車輛行駛證辦理道路運輸證》和線路牌變更手續。
⑵鼓勵企業一次性現金收購“掛靠”車輛產權。企業一次性現金收購“掛靠”車輛產權的轉、受讓雙方應依法簽定協議,經公證機關公證,并將收購協議及公證文件報車屬地運管機構和具有該車輛經營線路批準權的運管機構備案。
⑶允許企業分期付現金收購“掛靠”車輛產權。
分期付現金收購“掛靠”車輛,其分期付款收購協議中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并經公證機關公證,按前述規定報運管機構備案。
①協議簽訂后,企業對車輛有全部的財富所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②明確產權收購價格;
③明確分期付款的方式和時限,且首付金額不得少于產權收購價格的10%
④明確企業統一經營管理車輛,承擔各項經營管理責任,承擔全部經營風險和經濟、法律責任;
⑤依照《勞動法》規定,明確企業與司乘人員的勞動關系,企業與司乘人員之間不得有其他車主或經營人。
防止利用分期付現金收購掛靠車輛的方式使清掛工作走過場。凡弄虛作假,名義上收購,實際上仍掛靠經營的按掛靠車輛處置。
⑷原經營省際包車和省際班線客運的掛靠車輛按府廳發〔〕37號文件的規定予以清理。其中因與相關省協商不成,允許暫不料理各項登記變卦的必需在今年月底前通過向原企業或省內其他具備相應客運準入條件的企業轉讓車輛產權或實行股份制改造。
⑸原經營省內包車和省內三類以上含三類班線客運的掛靠車輛,且未與企業達成產權轉讓或股份制改造協議的應按府廳發〔〕37號文件的規定立即料理脫鉤手續。
⑹積極引導原經營四類客運線路的掛靠”車輛通過轉讓車輛產權、合資入股組建股份制企業等方式,實行公司化經營。對一時難以實行公司化經營的落實經營主體責任尤其是平安責任的前提下可暫按現有模式繼續經營。對要求脫鉤的應立即按府廳發〔〕37號文件的規定料理脫鉤手續。
2運輸企業具有局部產權的客車,應在月底前采取一次性現金收購或分期付現金收購方式轉讓產權、或實行股份制改造。
㈡切實加強政策引導
1對于企業一次性現金收購“掛靠”車輛產權的該車原客運線路經營期滿后,可通過行政許可直接批準其適當延長經營期限,企業在今后新增客運線路招標評分中可按收購車輛的比例獲得加分獎勵。
對于企業分期付現金收購“掛靠”車輛產權的該車原客運線路經營期滿后,申請該線路延續經營許可的招標評分中,可獲得加分獎勵。
2鼓勵市外企業在市境內設立的法人企業和我省企業依其已具備的客運經營相應條件,一次性現金收購已脫鉤的掛靠”車輛產權,但必需實行公司化經營。
3清掛”工作中,通過轉讓車輛產權、合資入股等方式組建的企業,必需是依法成立的法人企業,并依法實行公司化、規模化經營。交通運管部門在受理企業申請時,應嚴格把關,認真審查企業公司化經營承諾,嚴禁新的掛靠企業的發生。
4車輛產權轉讓工作中,轉受讓雙方對車輛價值有爭議時,各級政府“清掛”工作領導小組,應依照既要防止車主漫天要價、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又要維護掛靠車主合法權益的原則,及時依法組織車輛價值評估,以便轉受讓雙方依據車輛評估價值共同協商,確定是否由受讓方給予轉讓方適當彌補或不予補償。
5市、縣“清掛”工作領導小組應在年月底前對“清掛”工作組織驗收。
㈢嚴格做好后續監管工作
1對按規定已辦理脫鉤、自脫鉤之日起一年整改過渡期滿的車輛,仍不具備從事其經營線路的各項準入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或其指定的下級機關終止其該班線的經營并收回相關牌證,重新招標,確定新的經營者。
2今后凡企業更新、新增客車和經營期滿延續許可投入運行的客運班線和車輛,都必需實行公司化經營。
3清掛工作驗收后,企業中仍有掛靠經營車輛的一律取消該企業相應的各項車輛規費優惠和減免政策。
4要依靠科技手段,進一步加強營運客車的運行監管,尚未裝置行駛記錄儀或行駛記錄儀已損壞和新增加的營運客車必需裝置GPS各級交警、運管部門要督促運輸企業落實對GPS和行駛記錄儀的后續監管。公安交警部門應建立車載監控平臺,對車輛平安運行實行現場監控,交通運管部門應利用監控平臺對運輸車輛進行抽查,相互密切配合,發現違章運行,及時糾正并依法處理。
5今后凡發生重大客運交通事故,經查實如仍屬掛靠經營的車輛,立即由交通運管部門取消該車輛經營資格,收回其經營牌證,并取消該企業一年的新增客運班線和參與道路客運投標的資格;若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客運事故,還將取消該企業二年的新增客運班線和參與道路客運投標的資格;若發生一次死亡l0人及以上的客運事故,還將取消該企業三年的新增客運班線和參與道路客運投標的資格。發生上述事故的企業,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平安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平安隱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資格。
6今后凡發生違反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的群體上訪事件,經查實如仍屬車輛掛靠經營的責成該企業限期整改,清理掛靠,并同時取消該掛靠企業一年的新增客運班線和參與道路客運投標的資格。
7對于企業在行政許可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了行政許可的除取消其已取得的行政許可外,同時取消該企業三年新增客運許可的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實行公司化經營的企業,要采取各種措施,加強營收管理,防止票款流失。對私收和貪污票款等嚴重影響企業公司化經營的違法亂紀人員,除由其企業按規章制度予以處置外,可通過行業自律,由道路運輸協會建立黑名單制度予以通報,各會員企業不予錄用。
9各級“清掛”領導小組要對國家機關公務員和運管機構工作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特別是客車掛靠的經營活動及國有企業領導和管理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掛靠經營的進行清理,防止虛抬收購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10各級交通、運管部門要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府廳發〔〕37號、省交通廳、省公安廳交運安發〔〕56號文件和本《方案》統一思想,克服畏難情緒,加大清掛力度,嚴格后續監管,將清掛”工作落到實處。市運管處要進一步加強指導,及時掌握全市“清掛”工作情況,加大協調力度,確保按要求如期完成“清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