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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市直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畜禽養殖行為,促進本市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經研究,現制定關于加強畜禽養殖管理的意見如下:
畜禽場的基本條件
1、新建畜禽養殖場的選址應符合《武夷山市畜牧業發區域布局規劃》,按《南平市畜禽養殖業建場管理規定》的要求辦好建場審批有關手續。
2、畜禽養殖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條件,并向環保部門和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申領《排污許可證》和《動物防疫合格證》。
3、畜禽養殖場飼養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健康標準,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個人陌生和消毒工作,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畜禽飼養工作。畜禽養殖場人員生活區域應當與畜禽養殖區域分開。
加強疫病預防工作
1、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并免疫工作。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按照國家強制免疫的規定,配合實施強制免疫。
2、畜禽養殖場應當在獸醫的指導下正確使用獸藥,實行用藥安全記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停藥期實行宰前停藥。禁止使用假、劣獸藥和其他禁止使用的獸藥。
3、畜禽場需要引進畜禽的,應當實行隔離飼養,對經觀察、檢疫確認為健康的畜禽,方可并群飼養。禁止水禽與旱禽、家畜與家禽混養。旱禽養殖場與水禽養殖場應當相互間隔100米以上距離。
發生畜禽傳染病的應對措施
1、發生畜禽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時,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疫情,不得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處理規程,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應當服從衛生部門實行的防治措施,配合衛生部門及時對有關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2、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疫區或者威脅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和散養畜禽的農戶應當根據疫病種類及時做好隔離、消毒等工作,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控制、撲滅措施。對因發生一類動物疫病、重大動物疫病死亡或者撲殺的染疫畜禽,應當在本市動物防疫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加強養殖業污染防治
1、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應當將畜禽糞便生態還田,或者用以生產沼氣、有機肥料等物質。
2、畜禽養殖場應當設置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糞便的堆放場所,實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畜禽糞便的散落、溢流。
3、畜禽養殖場不得任意向水體或者其他環境直接排放畜禽糞便、沼液、沼渣或者污水等。
4、禁止在水源保護區內的水面從事任何水禽放養活動。
確保畜禽產品安全
1、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涉及養殖全過程的養殖檔案,確保畜禽產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畜禽養殖檔案包括畜禽繁育、飼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診療、獸藥使用、糞便處理、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畜禽銷售等檔案和記錄。畜禽養殖檔案應當真實、完整、及時,不得偽造,并至少保留兩年。
2、畜禽養殖場出售畜禽,應當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前報檢,取得有效的檢疫證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畜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規模養殖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環保、農業、林業、土地、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畜禽養殖進行監督管理,并對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