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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縣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管理,提高國有資金的使用效益,整頓市場經濟秩序,推動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決定的實施意見》和《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等規定,現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程序
凡使用國有資金(含國債資金、中央、省、市、縣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資金及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下同)和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必須依法履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嚴禁項目未批先建,報小建大,或者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及建設標準、更改項目業主。
縣發展和改革局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依據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強化對投資項目的審核把關。
依據發展和改革部門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建設、規劃部門方可辦理項目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規劃許可手續;國土部門辦理項目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辦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財政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其他部門辦理其他相關手續。
二、嚴格項目資金管理
項目資金由縣財政局、縣發展和改革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聯合監管。凡上級發改委單獨行文下達的項目資金,縣財政局依據縣發展和改革局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撥付資金;凡上級發改委和行業主管部門聯合行文下達的項目資金,縣財政局依據縣發展和改革局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撥付資金;其他部門安排的各類資金,縣財政局依據縣發展和改革局項目審批文件和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按程序撥付資金。否則,縣財政局不予安排撥付資金。
三、嚴格項目實施管理
凡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國有資金。確需改變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情況,說明原因,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調整申請,經同意后方可變更。
縣發展和改革局要求報告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建設情況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按要求定期向縣發展和改革局報告項目建設實施情況和重大事項。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竣工后,縣發展和改革局應及時對項目進行檢查驗收,必要時可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后評價。
審計部門要按照《苗族自治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縣政府令第48號)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四、嚴格項目招標投標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全縣招投標工作,并對所有招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使用國有資金和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一的,必須要嚴格按照經發展和改革部門核準的項目招標內容、招標方式開展招標工作:(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第(二)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政府部門、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參與或者干預具體的招投標活動,嚴禁行政監督部門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或者包辦招標事宜,確保招標人的自主權。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本行業領域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縣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本級各行政監督部門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的監督,受理對各行政監督部門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
五、嚴格項目監督檢查及項目稽查
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應加強對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招標投標、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管理、竣工驗收以及工程承發包等環節的經常性稽查督導,及時發現和糾正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促進項目建設按照規范程序順利實施。密切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合作,主要是加強與財政、審計、紀檢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主動做好與項目主管部門的聯合溝通,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溝通工作機制,建立事中稽查與事后稽查、經常性稽查與專項稽查相結合的工作方式,提高全縣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管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