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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統一
理念統一是邊防行政檢查統一性的首要問題,在我國基層的邊防行政檢查機關中,由于沒有形成統一的邊防行政檢查理念,加之工作人員依法檢查的意識并不是很強,例如有些邊防行政檢查站是由現役軍人執行檢查工作的,而“沒有把邊防行政檢查站作為一個行政執法機關。”[2]此外,邊防行政檢查人員的證據理念還存在較大的差異,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執法理念。據此,需要在邊防行政檢查工作中,樹立依法檢查的理念。并重視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聯接,在證據理念上達成統一性。
體制統一
我國在邊防行政檢查體制方面還缺乏統一性,與世界其他國家存在一定差異。公安邊防管理局是我國的邊防行政檢查主管機關,我國實行現役武裝軍人檢查體制,在邊防行政檢查機關內部則由出現職業制和現役制并存的情況。而國外則實行公務員體制,相對而言,在體制上具有更強的統一性。據此,我國需要健全邊防行政檢查體制,實現邊防行政檢查管理體制的統一。為此,需要整合相關的機構,將邊防行政檢查機構改為職業制,將邊防行政檢查權統一由公安部領導。而我國目前已經開展此項統一的實踐,并受到了良好的效果,領導體制統一后,邊防行政檢查人員的著裝和執法證件也能夠做到形式上的統一。
依據統一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我國邊防行政檢查的依據是《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關于懲治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由于涉及邊防行政檢查的法律規范比較少,因而在實踐中會出現一些邊防行政檢查行為沒有相關法律支撐的情況。例如對于邊防行政檢查的具體職責以及如何行使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法律并沒有直接的規定,由此導致,實踐的一些邊防行政檢查行為沒有獲得有效的法律支撐,甚至會出現有些法律規范互相矛盾的情況。對此,需要統一邊防行政檢查的實體法規定,實現邊防行政檢查依據的統一,最終迎合邊防行政檢查的需要。
職能統一
在邊防行政檢查中有的檢查人員沒有認真或者積極地履行自己的檢查職責,在履行職責上會出現一定的偏差。例如有的檢查人員在實踐中會出現越權的情況,為非法活動提供通行便利,以謀取個人利益。又例如有的檢查人員在工作中實行差別待遇,將本應該通行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予通行。據此,為了保障邊防行政檢查職能的統一,需要邊防行政檢查人員轉變思想,積極履行自己的檢查職責,擯棄地方保護主義或者差別待遇的觀念,以遵守WTO的規則,實現入世承諾。
方式統一
在實踐中,有些邊防檢查機關并沒有實現邊防檢查方式的統一,例如有些邊防行政檢查人員在工作中對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實行較重的處罰,而忽視了對行為人的教育。又例如有些邊防行政檢查人員在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出現重實體而輕程序的問題。對此,需要改變現有的單一的邊防行政檢查的方式,實現邊防行政檢查的多樣化和統一性。具體來說,應當增加邊防行政檢查的程序透明度,規范檢查行政檢查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在管理中營造和諧的執法環境。
監督統一我國目前在邊防行政檢查的監督工作中存在監督制度操作性不強和邊防行政檢查監督不力的問題,為了實現邊防行政檢查監督的統一性,需要發揮行政監督主體的監督作用。具體來說,在內部建立嚴密的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防止監督不力現象的存在。此外,還需要充分發揮輿論等外部監督主體的積極作用,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的統一。(本文作者:莫河、張煜、崔成、夏天單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邊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