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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稅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納稅人的稅收法制觀念和維權意識在不斷提高,對稅收政策的掌握能力也在不斷增強,從而稅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面臨的稅收執法風險也相應隨之增多。當前我國各地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四種表現形式:
一、稅收管理作為類風險
(一)概念
稅收管理作為類風險是指在稅收管理過程中,由于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或解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所賦予的職責職能中,出現缺位、越位現象而可能形成的后果。這類風險平時最容易忽視,但實際最終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極為嚴重的,除了對整個稅收秩序造成混亂外,還可能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甚至影響到一個地方的安定團結和經濟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就不再是簡單的責任追究能夠了事的了。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某稅務稽查局工作人員錢某,在對大華軟件設計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調閱了該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正是其朋友王某所在的電腦網絡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術資料,于是就將大華軟件設計有限公司的技術資料復印了一套給王某。錢某的這一做法給大華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大華軟件設計有限公司發現此事后,認為稅務干部錢某的行為侵害了本企業的合法權益,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2、法理分析本案情十分簡單,違法事實清晰明了,即稅務人員錢某的行為侵害了納稅人,也就是大華公司的要求保密權。所謂要求保密權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稅收執法而知曉了執法相對人的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稅收執法相對人有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其保密的一種合法權利。《稅收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見,納稅人的要求保密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稅務人員錢某因朋友關系泄露了大華公司的核心技術資料,給大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未按照本法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檢舉人保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因此稅務人員錢某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二、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
(一)概念
稅務行政訴訟類風險是指因稅務主體在執法過程中實施的具體稅務行政執法行為而引起的稅務行政復議撤消、稅務行政訴訟敗訴、稅務行政賠償等后果和影響的可能性。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2003年10月28日,某地稅局稅務所派王某和趙某對其轄區內的某飯店2003年第三季度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人員到該飯店向有關人員出示稅務檢查證后,開始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該飯店采用收入不入賬的方法少繳地方各稅3000元,當即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定性為偷稅,作出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所偷稅款一倍即3000元罰款的決定,限于11月12日前繳納入庫。由于該飯店地理位置不太好,正準備搬遷,該飯店經理借機立即調集車輛準備將現存貨物轉移運走。檢查人員察覺后迅速返回稅務所,報經所長批準后,開具《查封(扣押)證》,當即扣押了該飯店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并向該飯店開具了扣押收據。11月5日,該飯店繳納了稅款、滯納金和罰款。11月9日,該稅務所將扣押的商品貨物歸還給了該飯店。該飯店發現歸還的部分貨物損壞,經確認價值5000元,隨即向該所提出賠償請求。
2、法理分析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主要存在以下問題:(1)稅務檢查程序不合法。《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而本案中,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只出示了稅務檢查證而未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2)稅務處罰程序不合法。在本案中,稅務人員對該飯店不應當采取簡易程序當場處罰,而應當采取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并在作出處罰決定前下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享有的權利。稅務行政處罰按罰款額的多少,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文是關于簡易程序的規定,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由于本案中稅務人員作出3000元的罰款決定,應適用于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第三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務、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而稅務所在執法中完全忽視了這一必要程序。(3)稅務所對該飯店作出3000元罰款的決定不合法。《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也就意味著,超過2000元的罰款稅務所不能作出決定,屬于越權行為。(4)稅務保全程序不合法。本案中,稅務人員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未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也未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屬程序違法并且查封了價值5萬元的商品貨物,已經遠遠超過飯店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納稅人在前款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務保全措施。”而稅務所卻是在飯店補繳之后幾日內才對其解除的稅收保全措施,且稅務所未盡妥善保管被扣押物品的義務,致使部分貨物受到損壞。根據《稅務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針對以上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給飯店造成的經濟損失,該飯店可依法獲得賠償。
三、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
(一)概念
稅務司法瀆職類風險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因主觀過失、應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職責客觀上導致的國家稅款大量流失及其他財產重大損失而可能觸犯法律的危險和后果。當導致前兩種風險的執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和后果更為嚴重時,就會相應引發此類風險,它與前兩種風險的區別在于量上的差異導致質上的不同。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3月,某市國家稅務局開發區分局稽查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某市某電纜廠的偷稅案件進行了查處。該廠的廠長牛某四處活動并找到了稽查局局長李某,先后給李某送去人民幣5萬元,要求給予關照。李某在收受賄賂后,將這個廠已涉嫌構成偷稅罪的案件壓住,僅僅以罰款了事。2002年底,某市國家稅務局要求開發區分局清理移交2000年以來的稅務違法案件,該電纜廠偷稅數額比例較大,本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李某私自更改數據,隱瞞事實,使該電纜廠涉嫌偷稅罪案件未移交司法機關。
2、法理分析本案中,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該電纜廠涉嫌偷稅,卻收受賄賂人民幣5萬元,并不移交刑事案件,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沒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利用職務之便,貪污稅(公)款的、索要賄賂和接受他人賄賂的、挪用稅(公)款及公物歸個人使用的,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分。”由上面列舉的相關法律條文可知,李某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受到相應的政紀處分,實在是得不償失。
四、暴力抗稅類風險
(一)概念
暴力抗稅類風險是指在稅務執法過程中,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公然以暴力手段、威脅方法等不友好的強硬形式拒不繳納稅款而直接危及執法人員及其親屬的生命健康安全的風險。
(二)典型案例分析
1、案情介紹2002年3月26日晚,某地稅局車輛運輸稅收辦公室稅務人員依法扣壓了一輛欠稅的出租車,被扣車主吳某卻找崔某等無業人員到該局運辦說情,要求放行。這一無理要求遭到拒絕后,崔某和吳某竟對運辦負責人孫某實施暴力攻擊,與此同時,該分局大門口也被崔某帶來的10多個同伙看住,致使孫某頭部、腹部和腿部多處受傷,事后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崔某行兇后還威脅稅務人員,其言行十分囂張。
2、法理分析本案中,崔某以暴力攻擊方式直接抗稅并勾結社會惡勢力聯合抗稅,致使稅務人員孫某人身受到傷害,并用惡語威脅稅務人員,其性質十分惡劣。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刑法》第二百零二條也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事后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崔某、吳某實施逮捕,并按事件性質將二人分別作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