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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生效要件存在的問題
1.行政相對人的真實意思表達受限行政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長期處于強勢地位,行政相對人一般為普通百姓,通常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在實踐中,百姓通常也不愿意與官府結仇。所以當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法院向行政相對人提出和解的建議時候,行政相對人通常都會被動接受。2.第三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行政訴訟和解協議法律效力的現有規定只在浙江和天津兩地高級人民的指導意見有涉及:只有征得第三人的書面認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達成的和解協議才能對其產生法律上的確定力。可是,與案件有利益關系的不僅僅是行政機關和行政訴訟相對人,還包括行政訴訟第三人。這種法律上或指導意見的空白,很容易使得第三人的權益保障處于真空。另外,行政和解協議貫穿于行政訴訟的整個過程,法院僅審查和解協議的合法性,雙方當事人在該過程中起主導作用,法官僅起到引導和幫助的作用,這是與訴訟調解區別之處。在這個和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協商空間更大,雙方往往為了早日定止紛爭,而忽略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3.與法律保留相違在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權限內嚴格履行職責,是法律保留原則對行政機關的要求。行政機關應根據法律保留原則,既不超越職權違法行政,也不在權責范圍內任意的無原則行政。例如,某交警大隊以違法停車為由處以王某100元罰款,王某以其接受某交警指示停車為由,認為處罰不當,故以該交警大隊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受理此案,法官告知該交警大隊此次是當年該隊首次為被告,若是可以和解,該隊便可以完成全年非被告的目標。該交警大隊最終與王某和解。此案中,具體事實情況需要法官審理后方可查明。案件中交警大隊本應該嚴格依據相關法律來行使職權,維護交通秩序,但其卻為了當年非被告的目標而妥協,既使得公共利益受損,同時也與法律保留的原則相違背。
(二)行政訴訟和解協議效力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行政和解的模式主要是撤訴模式,這種模式下,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的確定力欠缺,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并不具有使得行政訴訟程序必然終結的效力;其次,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的拘束力不夠。各級高級人民法院在指導意見中僅僅是規定允許雙方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后撤訴,以此協議來終結案件審理程序,但卻沒有賦予該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最后,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的執行力缺乏。行政訴訟法第51條是為了強化法院對撤訴申請審查,限制原告撤訴而設立的。然而,司法實踐中,法院方面往往片面追求結案率,對于和解協議的審稿流于形式。另外,因和解協議未被賦予任何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撤訴后利益保障只能依靠行政機關自覺,若行政機關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將沒有保障,人民法院也無權強制行政機關履行。
二、完善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生效要件及其效力的建議
(一)完善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生效要件的建議
1.保障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是真正的正義,只有程序正義得到保障,實體正義才可以真正實現。對于行政訴訟和解也應有縝密的程序規定來確保和解協議過程中各個參與者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特別是保障行政相對人能夠真實的表達其內心意思。首先,行政訴訟和解協議應以當事人為中心。在訴訟的整個階段,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和解,對方當事人同意后便可以在法院幫助下達成和解。在此期間,法院為中立方,不得主動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和解。其次,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在和解過程中,地位平等,相互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法院處于中立地位對行政相對人的意思表達是否真實進行審查,并告知雙方的權利義務,審查無誤后,加蓋法院公章,賦予其同法院判決同樣的效力。2.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法律也逐步向權利本位的方向轉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應從統一立法和完善救濟兩個方面著手。首先我們應借鑒臺灣或者外國地區關于第三人的權利保障的相關規定,并立足我國國情,把第三人利益保障上升到立法層面,有了立法方面的支持,有利于司法實踐操作。其次,應區分司法實踐中情況,對行政訴訟和解協議已經侵害到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我們應區分情況給予救濟。如果第三人未對行政訴訟和解協議進行書面確認,該協議對其無效,其可以向法院另行起訴,保障自身利益;如果第三人對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給予書面確認,那么該第三人可以以再審的方式維護自身利益。3.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要求行政法無規定的則無行政。但是由于法律本身具有一定滯后性,如果在某一領域長期無立法規定,行政機關則無權在該領域內行使職權,最終損害的是公共利益或者某個個體的利益,此時,法律的明確性授權顯得十分必要。
(二)完善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的建議
1.保證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的確定力新時期的服務理念使得政府逐步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協商合作的契約理念逐步取代強硬的行政理念。契約理念同時也被引入到行政訴訟和解之中,使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平等協商,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行政訴訟和解引入契約理念后,在程序法上,只要雙方當事人的和解協議符合生效要件的要求,便具有了使訴訟程序終結的效力。在實體法上,該和解協議一經法院審核并認定,便具有既判力。2.保證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的拘束力行政訴訟和解協議引入契約理念后便具有既判力,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該協議內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均不可擅自變更。該協議同樣對書面接受其的第三人有效。3.保證行政訴訟和解協議的執行力行政訴訟和解協議引入契約理念后便具有既判力,如若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該協議規定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則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證行政執法的公信力。
作者:王小奕單位:四川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