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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憲政是政府采取經濟行動時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是國家經濟行動的“絕對命令”。經濟憲政這一命題的提出在于表達這樣一種制度情懷:政治需要憲政制約,經濟同樣需要憲政關懷。既然社會經濟制度的安排已不再是純粹私人行動的產物,那么在全社會所實施的必要經濟行動,就應當締結憲法契約,取得憲法授權。憲政合意與憲政支持是一項合法性集體經濟行動所不可缺少的。國家權力與私人權利在經濟領域中的活躍關系只有憲政才能做出合適的安排,政治與經濟、國家與市場、政府與私人、公共與個體、自由與干預、民主與集中、中央與地方如此密不可分的關系只有憲政才能進行統領。經濟憲政的形成有助于緩解這些緊張的社會經濟關系。社會經濟行動須納入憲政架構,社會經濟制度的安排,尤其是國家參與的經濟行動必須來自憲政上的安排,不能是國家的“自由”行動。經濟憲政的核心在于設定政府經濟行為的正當程序,防止政府利用公共權力侵犯市場機制與私人權利。
經濟憲政是憲政的一個子系統,但其并非消極地俯首于憲政,而是為重建經濟自由秩序而生成。經濟憲政要保護市場經濟的核心性要素——產權與競爭;經濟憲政的目的在于設定政府經濟行為的正當程序,防止政府利用公共權力對市場發難、對私人產權發難;經濟憲政秉持這樣一種理念:只有正當性的政府經濟權力才是合法的,而正當性的識別在于有無社會契約的授權;經濟憲政要使宏觀經濟行為發生在民眾與個體充分議價基礎上,個體與自由不受未經自己同意的“強制”;經濟憲政在于使一項經濟制度的安排不僅具有經濟效果,而且還必須具有憲政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是憲政支持的制度而非憲政反對的制度;經濟憲政還在于防范具體經濟合理性對法律正當程序的顛覆。
經濟憲政的研究意義與價值體現在學科、制度、文化三個層面。(1)學科層面,經濟憲政的研究有助于為經濟法學提供正當性與合憲性解釋,為經濟憲法學提供憲政內涵與基礎,并澄清經濟憲法學與憲法經濟學的學科界限;(2)制度層面,經濟憲政有助于指導我國的經濟建設和法制實踐,為我國憲法、經濟法的立、改、廢提供重要的智識資源,并直接指導經濟法調控社會經濟運行的具體行動;(3)文化層面,經濟憲政有助于改變單一的政治憲政理念,建構和擴充憲政主義對市場經濟的影響機制,最終推動包容政治與經濟雙重內涵的憲政文化秩序的整體生成。
二
在對經濟與憲政關系的研究中,已經出現過憲政經濟學、經濟憲法學、憲政的經濟分析等已有研究體系與研究成果,但經濟憲政是一個有別于這些研究的新命題與新體系。
憲政經濟學的研究無疑是布坎南的精心之作。與一般制度經濟學不同的地方是,憲政經濟學并不把制度看成是簡單的制度安排,也不僅僅是這些制度安排之間的互補關系,它認為制度是一個立體結構,在這個結構的上端,就是憲法。憲政是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它是生成制度的制度,是規則的規則,是元制度,是元規則。當憲政出現問題時,它對社會的損害遠非一般制度問題所能比。對憲政的經濟學研究比對一般制度的研究“更有效率”,布坎南認為憲政經濟學是經濟學研究的“更高層次”,其致力于給出形成或改進憲法的程序性標準:一致同意規則?!耙恢峦狻币馕吨鴽]有人受損,顯然這同樣適用于多人的情境?!耙恢峦庖巹t”作為布坎南理論貫穿始終的邏輯,成為判斷一個公共選擇是否有效率的標準程序。他認為這一規則是帕累托最優的“政治對應物”。[i]同時,布坎南意識到“一致同意規則”會引起高昂的決策成本和可能導致無效率的結果。對此,布坎南將決策分為多個層次,越是涉及基本人權和產權的層次,越需要更大比例的多數同意,直至一致同意。這里的最高層次就是憲法層次,這個層次的主要任務就是對規則進行選擇。在這一點上,布坎南與哈耶克的想法不謀而合,哈耶克也認為在憲政層次上,規則制定權由誰掌握是最重要的。布坎南認為立憲選擇是重要的,無論是政府、個人還是非政府實體的行為,能夠通過在深思熟慮的立憲層面上制定的規則加以約束。[ii]布坎南認為,政府需要一些規則來嚴格地規范,在最基本的層面上,規則的理由就存在于人們永無休止地追求和平與和諧的共同生活愿望之中,在這種生活中不存在持續不斷的人為的霍布斯式的戰爭。[iii]
布坎南將公共選擇理論引入了規則選擇之中,并在立憲層面上討論了規則的達成方式,這不僅對經濟學是有益的,對法學同樣也是有益的。但布坎南的憲政經濟學理論仍然只是關于憲政(確切地說是憲法)的經濟理論,其主要強調的是要求絕對多數票才能變更一部法律的經濟特征和結果。[iv]憲政經濟學與古典政治經濟學相關聯,它可以被看作是古典主義普遍復蘇的重要組成部分。古典政治經濟學家的明確目標就是在沒有詳細的政治目標的情況下,為市場運作提供解釋和了解。[v]憲政經濟學作為一種公共選擇理論,只是借助傳統經濟學中的基本假定和基本分析工具揭示了政治家或政治決策參與者的經濟人本質。[vi]現代公共選擇理論的主要貢獻是使政治決策內生化,其強調對政治決策規則的考察。憲政經濟學作為從公共選擇理論中涌現出來的一個寬泛的研究項目,運用新古典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對不同的政治規則進行分析。[vii]歸根結底,憲政經濟學是經濟的,而非憲政的。
將憲政與經濟關聯起來進行研究,并非布坎南的首創。對憲政與經濟關系最早做出系統闡述的,是被哈耶克稱為“百年來德國社會哲學領域所產生的最嚴肅的思想家”歐肯(WaltEucken)以及弗萊堡大學的法學家伯姆(FranzBohms)等人。由歐肯等人在20世紀30年代開創的“弗萊堡學派”在檢討德國社會從魏瑪到納粹時期的整體失敗時,引入了“經濟憲法”的概念。弗萊堡學派把經濟描述為一個各部分有著結構性關系的有機整體,如果選擇了產權和競爭為基本的經濟形式,那么它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也必須與之形成完美的配合。正如政府的行為要遵守政治憲法一樣,經濟也必須受到一部經濟憲法的規范,凡是涉及市場法律環境的決定,都要處在這部經濟憲法的約束之下。弗萊堡學派這種以“秩序自由主義”聞名于世的經濟憲法理論,經由在戰后德國長期擔任經濟部長、后又擔任總理的艾哈德大力貫徹,為當年聯邦德國的復興做出了巨大貢獻。[viii]在中國,有學者將經濟憲法總結為就是按照市場經濟的原理和規律確立起來的,保障公民經濟權利和自由,制約國家經濟權力的根本法規范,以及據此形成的憲治經濟秩序。而經濟憲法學就是研究憲法的經濟原理、經濟規范與憲治經濟秩序的學科。[ix]
對經濟憲法的理解,實際上有文本意義與價值意義兩種取向。文本意義上的經濟憲法所指稱的是關于國家根本性經濟制度的憲法安排,其所強調的是由于這些制度的根本性,需要由憲法來特別安排。價值意義上的經濟憲法已經包含了一定的憲政意義與內涵,其強調憲治與正當性對經濟制度安排的重要性。但在經濟憲法學的研究中,價值意義上的經濟憲法是依從于文本意義上的經濟憲法的,或者說,經濟憲法學的法律結晶意義在于文本意義上的經濟憲法、條文化的經濟憲法。
對憲政與經濟關系的研究還有另一種分析范式值得總結,就是對憲法與憲政進行經濟分析的研究范式。美國歷史學家、政治學家查爾斯?奧斯汀?比爾德的《美國憲法的經濟觀》及《杰佛遜民主制的經濟起源》兩本書代表了其對美國憲法與憲政的經濟分析進路與結論。比爾德認為,僅僅研究憲法條文,從政治學或法律學角度解釋憲法,絲毫不觸及憲法背后的經濟力量的分析,是不可能得出科學答案的。[x]他認為美國憲法制定者的成功之處“就在于他們承認了經濟利益在政治上的力量,并且巧妙地加以運用”[xi]。“當時參加制憲者的確承認美國社會上各種不同的經濟利益的力量很大。假使依當時制憲者各個人的理論來說,他們的意見是不能一致的,他們每個人代表某一種的利益。這部憲法是各種利益的折衷。”[xii]因此,比爾德認為:一切政府的首要任務就是經濟任務,政府的第一目的是保護財產權利賴以產生的人類能力的差異。中國學者鄒平學系統地進行過憲政的經濟分析,其主要論理可歸結為:(1)經濟屬性是憲法的重要屬性之一,經濟屬性在憲法結構的各個層面、各個方面都有反映。(2)憲政生存和發展的經濟環境是多元相關的綜合機制,憲政相對于經濟有其相對獨立性。(3)憲政具有經濟功能,表現在憲政對社會性資源進行合理分配的元功能、憲政滿足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供給功能、憲政的宏觀調控功能。(4)憲政蘊含著經濟邏輯,憲政成本與憲政效益是關聯的。(5)憲政內在的基本矛盾可進行經濟學的分析與總結。(6)憲政改革、憲政發展與經濟改革具有雙向供需關系。(7)經濟——憲政的互動關系可以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進行經濟分析,經濟與憲政的關系從宏觀上即社會總體系統水平上是從生產方式的高度來建構的“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在中觀上即社會系統水平上是所有制、經濟體制、經濟發展水平與憲政體制之間的關系,在微觀上則是兩者的各自組織水平上的經濟要素和變項與憲政要素和變項之間的關系,如公民權利、國家權力與經濟要素的關系等。
憲政的經濟分析揭示了這樣一個結論:憲法乃是角逐經濟利益的一種結果。憲政的經濟分析路徑實質上是利益法學的分析路徑,仍然是一種利益的分析方法,這種方法有將社會關系絕對化和機械化的痕跡,對人的政治意識與倫理意識,以及可能的社會合作意識有所忽略。對憲法與憲政的本質探討,光有經濟解是不夠的,還須有多元的與綜合的解析方法。
三
在經濟憲政的分析體系中,社會經濟行動應當納入憲政架構,社會經濟制度的安排,尤其是國家參與的經濟行動必須是來自憲政上的安排,不能是國家的“自由”行動。經濟憲政在于回答這樣一個問題:符合憲政要求的經濟規則與市場規則是什么?而這就能使經濟憲政與已有的幾個關于憲政與經濟關系的命題相區別:憲政經濟學在于回答規則為什么重要、憲法規則為什么是規則中的規則、規則是如何經選擇合成的;經濟憲法學的意義在于確立經濟憲法對經濟的重要性;而憲政的經濟分析在于探究憲政背后的經濟力量、經濟動因與利益本質。這樣的區別也就映襯了對經濟憲政進行獨立命題與系統研究的理論意義與實證意義。經濟憲政能夠為社會經濟行動提供一整套合憲性的經濟命令,而這些行動命令的背后是社會契約的合意、共識、授權與支持。在經濟憲政架構中,自由與干預能夠有機平衡,自由主義能夠得到保障,國家在實施干預時并不“自由”,而須受到憲政制約;公共與個體能夠相互支持,公共的目的被設定為個人所需,絕對的“公共化”社會指向應當被否定,公共不是目的,個體才是公共的目的,公共經濟行動必須為此目的支付相應的憲政成本,這樣就能有效地控制公共的濫觴;經濟權力并非為國家所獨有,社會及其成員具有憲政上的共享資格,這樣才能使社會及其成員為權力所益,而不為權力所傷。
經濟憲政主要用于建構經濟自由秩序,既能容忍國家干預經濟的一定行動,又必須使干預為自由服務;經濟憲政是對國家經濟行動的“絕對命令”,是不可違抗的憲政旨意。經濟憲政體系的建立能為國家與現代市場經濟體制的融合提供憲政依據與合作框架。國家對經濟的任意性行為能得到有效控制,國家對經濟的干預可以轉化為對市場與競爭的實質性支持。經濟憲政的研究可以為憲政研究增加新的內涵,可以為部門法的正當性解釋提供上位意義的指導。經濟憲政的研究結論尤其能對經濟法律的立法與研究提供實質性支持,使經濟法律制度獲得憲政意義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