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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其行政保護也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就目前而言,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存在著機構分散、政出多門的不利現(xiàn)狀,亟需推進其一體化進程。推進展會各類參與者共同參與的一些思考,對于多角度落實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一、知識產權相關機構一體化的必要性
隨著社會的進步,知識產權糾紛也日漸普遍。從表面看來,所謂的因知識產權引起的糾紛涉及的當事人主要是侵權人和權利人兩方,但國際展會上所發(fā)生的知識產權糾紛,則會涉及到與之相關的多數(shù)人的利益紛爭。展會糾紛涉及面很廣,例如相關的行業(yè)(主要是經濟商務機關的政府機構、包括法院、檢察院在內的司法機關、海關)、組織展會的主要機構及主辦單位等多少都會卷入其糾紛之中。[1]實踐中,我國一般采取以行政執(zhí)法來保護知識產權以防止受到侵害,這也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不同于別國的特色之一。至于行政執(zhí)法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究竟起到什么作用,究竟是強化還是弱化,目前一直處于爭論之中。但就目前來看,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尤其是針對展會知識產權的保護,行政保護仍然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而且國家出臺的一些行政法規(guī)及其他行政文件,也必然要依靠行政執(zhí)法工作來落實,否則再到位的行政規(guī)定都只能是一紙空文。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糾紛中屬于私權的糾紛不屬于主管著作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所要采取措施的范圍。然而分析我國目前關于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的情形,多元化和多層級是我國現(xiàn)行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體制所具有的特點,即不同問題由不同的行政機關來處理、出現(xiàn)若干個不同層次的管理的特點。由于各部門所管理的方向不同,相應的管理權限差異也比較大,在某些方面還有重合,因此,在現(xiàn)實當中出現(xiàn)了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xiàn)極大地影響了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例如:開展展會的時間短暫,而后續(xù)的侵權問題的處理則需要漫長的過程;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分配難以均衡;外觀設計專利在展會中難以得到行政保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有可能造成權利救濟過當甚至濫用。[2]筆者認為,主要包括如下幾點:
(一)管理體制分散,職權不明在中央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設置中,不同的知識產權會有不同的管理部門來進行分工管理。如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所屬專利局)管理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管理商標權的使用;國家版權局具有規(guī)制著作權的權利;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平交易局具有制止不正當競爭的管理權;國家海關總署負責部署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的相關事宜;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主要監(jiān)督原產地標記的合法性。從上面我國中央級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設置現(xiàn)狀[3]不難看出,即便在中央一級,知識產權的行政管理體制也是比較分散的。在這種體制下,難以確定應由哪種機關負責何種權利,有時還會出現(xiàn)部門的交叉或是執(zhí)法競合。
(二)行政成本高,而行政效率卻偏低當遇到行政問題時很容易使申請人求助多個管理部門,造成效率低費用高的難題,這無疑對于行政保護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發(fā)揮其相應的作用是不利的。
(三)地區(qū)和部門協(xié)作行政執(zhí)法有待加強目前各地區(qū)和部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往往各自為政,促成全國范圍內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資源的有效整合勢在必行。在展會期間,加強地區(qū)間協(xié)作執(zhí)法就顯得更為迫切和重要。建立統(tǒng)一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是克服其弊端的有效途徑,且從法理角度或是行政學的角度分析,都具備一定的理論基礎。[4]事實上,雖然知識產權各種權利不盡相同,但彼此間又存在著一定的共性,有些方面可以一同保護。且知識產權還涉及到財產權及作者的精神權利,因而對其保護也要采取立體交叉模式,這是整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所要走的方向。而事實上也正如上文所述,我國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并不完善,現(xiàn)實中各個管理部門也是分散管理。但這并不意味著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不應采取這種一體化模式,恰恰相反,如果在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能夠首先邁出行政管理機構的一體化的步伐,反而會推動我國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的發(fā)展。
二、展會知識產權相關機構一體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隨著各類展會的舉辦,很可能會出現(xiàn)一批有關知識產權的糾紛。而且一般出現(xiàn)糾紛以后,由于行政保護相對快捷迅速的特點,人們往往會先尋求行政救濟,這勢必加大相應的知識產權行政機關的工作量。而就現(xiàn)有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體系下,一些相關的糾紛有可能難以及時有效地解決,從而影響一些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展會期間權利的正當行使,尤其在這種國際性的會展中,因時間遲延所造成的損失很可能是巨大的。而如果能夠設立統(tǒng)一的展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就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我國現(xiàn)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弊端,推進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而且在展會期間,勢必會涉及到很多涉外的知識產權糾紛,如果形成統(tǒng)一的管理主體就可以對一些敏感問題做出較快反應,從速解決問題。因此,建立統(tǒng)一行政管理機構將有助于發(fā)揮其職能。此外,推進知識產權行政保護一體化還有兩點政治意義:第一,是推動知識產權管理機關樹立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的有力舉措。時任總書記同志在黨的十八大報告中強調,提高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維護穩(wěn)定的能力。這是第一次把法治思維上升到黨和國家指導思想層面來看待。對此,法制日報將“法治思維”作為2012年十大法治熱詞來把握:“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的概念,但絕不是憑空而來的,而是基于對中國當前法治建設特定階段的特定要求提出的,具有明確的針對性和現(xiàn)實性。透過這個詞,我們可以清晰地把脈中國未來的政治走向、社會走向、法治走向。[5]法治思維要求用法律約束權力,這在思維認同的意義上提高了法律的地位。[6]不同的管理主體往往有不同的部門利益,不同的管理習慣,通過一體化,可以把各種分散的管理資源有效地統(tǒng)合起來,在固定的機關、規(guī)則的指導下,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有效地治理人治思維,推動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法治思維的樹立。從這一意義上講,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一體化,也是作為典范帶動我國行政機關從總體上實施依法治國,具有較大的作用。第二,是推動節(jié)約型政府建設的題中之義。一般來說,“節(jié)約型政府”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是要求政府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予以科學評估,并制定發(fā)展規(guī)劃,力求避免因計劃不當造成資源不應有的損耗和浪費;部分地方政府缺乏長遠的城市發(fā)展規(guī)劃,管理混亂,經常出現(xiàn)礦產資源和人力資源不必要的浪費等情況;在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上大興土木,重復建設現(xiàn)象非常嚴重,不僅勞民傷財,而且不同程度地造成了資源的損失。其次是要求政府廉政和節(jié)約。三十幾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政府建設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規(guī)模向前推進,當然,在發(fā)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嚴重的問題,其中政府機構的浪費現(xiàn)象不容忽視。當前,我國雖然已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依然還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我們仍承擔著鞏固溫飽和實現(xiàn)全面小康社會的雙重任務。面對嚴峻的形勢,我們務必艱苦樸素,厲行節(jié)儉,必須從全方位思考什么是節(jié)約型政府以及如何建設節(jié)約型政府,各級政府要以黨的報告所提出的重要指示為指導原則,運用正確的宏觀調控政策,大力推動政府治理的效能建設和法制建設,確保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市場經濟健康、快速發(fā)展。在改革創(chuàng)新中,各級政府應當轉變行政職能,堅持以市場供需為導向,逐步放開市場,通過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進,加強自身建設,全力打造政府公信力和自制力,以提升政府服務效能。我們應該結合歷年政府工作報告中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心布局,合理謀劃,加大能源結構調整的力度,積極變革生產方式,強化生態(tài)保護與修復,打造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一體化平臺,相信一定可以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行政開支,真正踐行節(jié)約型政府,構建和諧社會。此外,統(tǒng)一展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建立也有實際可行性。以2010年的上海世博會為例,從展會組委會的構成,一些展會專項文件的出臺,還有一系列的行政行為,都可以看出政府在展會的組織過程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而且事實上也起到了相應的促進作用。而同樣,建立統(tǒng)一的行政管理機構,從而集合行政資源,把各個相關部門有機地協(xié)調起來,統(tǒng)籌相關工作,共同推動展會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也是可行的。具體來說,可以成立由現(xiàn)有的各個知識產權相關部門聯(lián)合組成,并有相關機構主要負責人參與的總的展會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這樣既可以有一個總的機構來統(tǒng)籌相關的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同時又以現(xiàn)有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為基礎,重在“統(tǒng)籌”“協(xié)調”,為我國統(tǒng)一展會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作出探索。
三、知識產權保護相關事務的協(xié)調推進
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固然要靠國家相關機關的推動,但更需要社會層面的共同保護,需要組織者、參展者、服務者、參觀者等各種展會的參與者的共同努力。比如,在展會志愿者的組織工作方面,在法律角度可以引導組織一批有相應專業(yè)知識的法律志愿者展開相關法律服務工作,尤其可以在諸如知識產權保護等重要方面組織相應的法律服務組織,與相關的部門配合,共同保護展會知識產權。還應讓參展者明確了解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應在相關的一些程序上予以指導并提供相應便利,保證履行手續(xù)時渠道的暢通。對于展會的參觀者,也應普及相關知識產權知識,要求履行相應的保護義務。比如對一些設計外觀專利的產品禁拍的執(zhí)行過程中,既要做好禁止工作,又要做好宣傳工作。再如,行協(xié)應及時做好政企間的溝通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展會知識產權保護環(huán)境。[7]總而言之,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系統(tǒng)性工作。只有完善相關司法制度,建立高效的行政機制,并且在社會層面上讓所有展會的參與者共同參與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來,才能真正做好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為展會的順利召開提供有力的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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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鄧建志,單曉光.2010年上海世博會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J].法學,2006(4):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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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佚名.2012法治熱詞[N].法制日報,2013-01-07(5).
[6]陳金釗.用法治思維抑制權力的傲慢[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3(2):1-17.
[7]田欣.浙江省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探析[J].商場現(xiàn)代化,2011(12):124-125.
作者:黃韻 單位:佛山科學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