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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據材料
本案搜集的證據主要為現場筆錄、徐某的詢問筆錄、衛生監督意見書、檢驗結果告知書、疾控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書,證明當事人水樣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違法事實。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證明采樣過程及現場情況;現場拍攝的四張照片,證明留置送達過程。
二、案例評析
此案是一起供水單位供應的生活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案。本案的調查要點:一是確定不合格飲用水檢測結果判定的依據,即使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二是從立案到送達處罰決定的時效性。
(一)違法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值得商榷
本案取證的違法事實是該校自建設施供水系統提供的生活飲用水,未經消毒就向學生宿舍、教學樓及辦公樓供給。執法人員通過詢問筆錄、拍攝照片將上述情形進行了固定,連同現場檢查筆錄、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檢驗報告書、詢問筆錄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本案執法人員進行處罰適用的法律依據,筆者有不同看法。對于生活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情況,《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都規定了約束性要求和相應的罰則。《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了相應的罰則,即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同時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是法條競合。法條競合時適用法律的原則是: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相對于《傳染病防治法》而言是特別法,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執法人員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做出的處罰決定是正確的。但是《衛生部關于飲用水及供水單位法律適用的批復》(衛政法發[2006]255號)明確規定,對于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因此,本案的處罰依據應當是《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而不是《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以筆者認為本案雖然當事人自覺繳納了罰款,但適用法律依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可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本案屬于延期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履行了請示程序
由于當事人是學校,暑期放假兩個月影響了案件的進程,所以無法在立案3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依據《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衛生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前款規定的時間的,應當報請上級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我局在規定時限內向市衛生局作出書面請示,申請延期60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得到了批復,案件程序因此得以合法。
(三)本案也存在一些問題應引起足夠重視
1.本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采取了留置送達方式。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本案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拒絕簽收,行政執法人員將此情形進行了拍照,符合留置送達要求。但是,執法人員沒有在送達回執上注明留置送達的原因并拍照為證,可視為存在瑕疵。2.本案中水樣采集是關鍵環節,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是關鍵證據。水樣的采集、運輸和保存,應嚴格按照《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水樣的采集和保存》(GB/T5750.2-2006)的要求進行。只有采樣過程規范、符合標準程序并經當事人確認,做出的檢測結果才能作為執法的依據,非產品樣品的采樣尤為重要。我局執法人員在水樣采集及填寫非產品樣品采樣記錄時,做到最大限度地防止水樣采集、運輸和保存過程中受到污染,確保了檢測結果的客觀真實性。
三、結論
學校是一個人群高度密集的特殊場所。飲用水僅僅經過簡單過濾、沉淀便直接使用,一旦水源受到污染,學生飲用或接觸被病原體污染的水,或者食用被這種污染的水制作的食物極易引起傷寒、霍亂、痢疾、甲型肝炎等傳染性疾病的爆發和流行[1]。該校自建設施———供水系統的消毒設備二氧化氯發生器損壞長達半年之久不予更換,表明供管水人員法律意識淡薄、責任心不強,是導致生活飲用水菌落總數超標的主要原因。《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學校應嚴格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等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設施加強質量管理,建立放水、清洗、消毒和檢修制度及操作規程。水井和水箱、水塔、水池等貯水設備每半年必須淘洗(清洗)和消毒一次,開學前對管網末梢進行放水清洗。學校還應建立水質污染應急處理和報告制度,針對取水、輸水、凈水、蓄水和配水等可能發生污染的環節,制訂和落實防范措施,加強檢查,嚴防污染事件和投毒事件的發生。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筆者認為按照《衛生部關于飲用水及供水單位法律適用的批復》這種一刀切的處罰手段存在合法不合理的問題。比如飲用水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不符合衛生標準時套用《傳染病防治法》予以處罰,難以讓管理相對人信服,因為僅僅使用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不合格的飲用水不可能造成傳染病爆發。所以筆者認為對于不同不合格指標采用不同罰則實施針對性行政處罰,做到合情合理、區別對待:第一是有微生物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時,應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第二是微生物指標合格,而其他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時,可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予以處罰。
作者:劉增芹王希云單位:淄博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臨淄區分局淄博市臨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