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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和刑事訴訟證據都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材料,然而兩者之間也存在很多相同點和不同之處。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同點1.兩者都是為案件事實提供認定的證據。2.兩者都針對過去的部分事實進行證明,而非全部的反映。3.兩者在取證過程中,都應遵循一定的規則要求。兩者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表現形態。審計證據和刑事訴訟證據都應具有可采性。兩種證據對案件的證明都僅能達到相對的程度。
(二)不同點1.從收集調查主體上來看,審計證據的收集主體是審計部門,其只負責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及聽證時所必需的說明。在該過程中,相對人不負責舉證和取證。而刑事訴訟證據的收集主體包括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且在自訴案件中,受害人有責任收集被告人違法犯罪的證據。2.從證據表現形式上來看,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成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被害者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等七項內容。而我國審計證據相關規定指出,審計證據包括六種不同的形式,與刑事訴訟證據形式存在很大的差距,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證據。3.從證據的證明程度要求上看,證據的證明力度取決于其對事實的說服力、真實性和可靠性等,總的來說,主要是取決于其證明價值的大小。審計證據的證明價值普遍低于刑事訴訟證據,其必須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才能上升為刑事訴訟證據。4.從證明對象上來看,證明對象即為需要采用相應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對象。在審計行政處罰中,其證明對象主要是相對人的違規、違法事實,而刑事訴訟過程中,其證明對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5.從證明標準上來看,證明標準即為證據所需達到的證明效果或程度,其不只是單一的證明程度,而是整體證明效果。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包括:一是具備清楚的案件事實;二是確鑿、充分的證據。而針對審計證明標準主要包括:一是充分、確鑿的違法事實;二是具有法定依據。6.從審查判定方式上來看,審計證據主要是為審計機關提供的,其審查過程是根據審計機關內部相關層級審核程序進行,行政人員被告知結果后,僅可通過陳述、申辯及審計聽證方式來進行抗辯。且由于其性質不同,該過程缺乏公開化和透明度,導致審計結果的非客觀和不公正性。而刑事訴訟相對較為公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由公訴人提供各類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違法犯罪事實的證據,其具有一定的公平和公正性。
二、審計證據對刑事訴訟的證據價值分析
基于審計機關所收集證據的專業性、真實性、全面性、直接性等特征,使審計證據對刑事訴訟具有至關重要的訴訟證據價值。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一)審計證據在收集過程中的直接性有效增強了刑事訴訟中的可采性該過程是由審計人員采取檢查、查詢、計算、復核等方法來進行的。過程復雜且審查范圍較廣,包括被審查單位的會計憑證、銀行開戶、會計報表、會計賬簿等,在認真查閱與事項有關的實物、有價證券及資料等基礎上,得到的第一手資料,具有很強的直接性和真實性,其有效增強了法官的“內心確信”。
(二)審計人員和審計工作流程的專業性有效確立了審計證據的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相關規定,審計機關除肩負政府預算的決算和執行情況外,還負責管理各行各業國有資金和使用情況。因此,審計人員應全面了解和掌握被審計單位的收支、國有資產、負債及損益等情況。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應在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基礎上,還應具備較高的自身素質,促使他們在收集審計證據時,力求確保其真實性和準確性,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審計證據的證明價值。
(三)嚴格的審計復核制度是進行案件推理的重要前提其是由審計復核人員針對審計決定書、意見書及審計報告等資料進行審核,并提出相應的復核意見。復核人員對審計證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客觀性及關聯性等進行檢查和監督,確保審計過程的內在邏輯順序,從而與司法部門達到程序上的一致性,有效確保了審計證明的證明效果。
(四)在結束審計過程后,審計部門采用先進的科學手段,進行全面檢測和分析,最終得出客觀性、書面性的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包含內容、方式及所查處的違法相關固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等,在提交審計報告之前,還應征求被審計單位的各項意見。經過重重把關的設計報告更加趨近法律真實和客觀事實,在刑事訴訟中對事實的認定中,審計決定很少存在爭議,有著至關重要的證據價值。
(五)審計證據對刑事訴訟的證據價值還體現在審計過程中的承諾制度這一制度大大降低了審計證據中假證和偽證的可能性,對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確保了審計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防止假證、偽證現象發生的同時,有效提升了審計證據對刑事訴訟的證據價值。
作者:劉雋單位:南平市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