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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域內外休息權制度比較
保障休息權實現的一個最主要的制度就是休假制度,為此各國根據各自的情況,安排休假,保障勞動者休息、休養的權利。德國主要實行帶薪休假制度。根據德國法律規定,雇員每年享有24天的帶薪休假。然而法律規定的與現實中的實際情況還存在不一致,實際生活中,大部分勞動協議都規定雇員不分資歷高低,每年可有30個工作日的假期,算上其他的節假日,在一年中,德國人的休假占了一半時間。按照日本勞動基本法規定,出勤率在80%以上或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的勞動者,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帶薪休假。6年6個月工齡以上的勞動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帶薪假期。此外,還有企業自行規定的婚喪嫁娶假、病假、產假、臨時停產假、志愿者休假等有薪假日。日本國家公務員帶薪休假時間一般在30天以內。[4]日本的節假日之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出行的交通壓力。
就我國而言,國家在節假日實行強制休息制度以及對勞動者實行帶薪休假制度。《勞動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9月18日《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和實施,是我國休假制度的一次重大進步,是對休息權的現實維護,也是國家在勞動保障和勞動福利方面所做的一個重大舉措。《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1—10年的,可享受5天年休假;工作10—20年的,享10天年休假;工作20年以上的,享15天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我國勞動者休息權保障的不足及其對策
(一)我國勞動者休息權保障的不足之處隨著法治進程的不斷完善,我國不斷出臺關于勞動者休假的法律法規,逐步完善我國勞動者的休假制度。但在實踐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第一,勞動者的休假權缺乏有力保障。我國《勞動法》中對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做出了上限規定以及對休假的最短時日做了下限的確定。但是實際中相當一部分勞動者的休假日都被加班等占據。有些企業為了追求利益,一線工作者根本不存在著休假,一年中的周末,法定節假日就是他們在崗位上加班加點的日子,對于休假日是可望而不可即。第二,政府在執行和監管的環節存在不足。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要發揮好作用,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彌補市場失靈。使帶薪休假是一種彈性休假制度,需要政府剛性的支撐,如果沒有政府的強制執行和監管,其則毫無意義。雖然《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拒不執行帶薪休假制度的企業給予相應的懲罰措施,但事實證明,政府是監察力度不足,執行環節較弱,社會的監督機制也不健全,我國企業職工實際享受帶薪休假的情況依然存在諸多問題,沒有發揮其作用。
(二)我國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對策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具有休息權,說明休息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一項憲法權利,需要國家給予保障,而政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在休息權的保障中理應充當相當重要的角色,當好勞動者休假權的“掌舵人”,企業對勞動者休假權規定實施過程中的“裁判員”,公平正義的維護者。完善我國保障勞動者休息權制度,要求如下:1.增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法律意識盡管公民的法律保護意識逐漸提高,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不乏有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就業時處于劣勢地位,需要政府的有效保障。首先,政府要注重勞動者及相關人員的法律專項教育。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根源應當從觀念意識上先做出改變,提高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意識,加強普法教育。就企業規模進行分類,對于中小企業的員工可采取發放法律文本小冊子的形式,集中學習法律的一般規定,熟悉與勞動者休息權利保護相關的法律條文,尤其是新修訂的相關法律。而大企業,側重于對管理者的培訓,提高管理者對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保障意識,尤其在勞動者休息權的保護方面。政府要讓企業意識到,勞動者帶薪休假不僅不會降低企業的工作效率,反而會提高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使其更愿意效勞,有利于形成企業的凝聚力,增強企業的活力與競爭力。其次,應培育勞動者的休假觀念和維權意識。帶薪休假制度實施的阻力主要來自于企業和勞動者雙方,而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人們的休假觀念落后,勞動者對帶薪休假制度的認識存在某些方面的偏差,“主動棄休”。因此,政府要發揮其“看得見的手”的作用,使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在合法維權過程中獲得利益,這對于促進勞動者的維權意識具有重大作用。2.加大執法力度,提高行政執法的社會效益第一,政府可以建立有效、及時的信息反饋機制,比如設立專門的勞動爭議糾紛投訴箱,信訪部門也可設立專門的受理勞動爭議的糾紛的信訪機構,通過這些渠道收集民意、了解民情、知悉民需。第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尤其是政府部門監管的力度。建立常規檢查機制,對于企業運行過程中出現的不良狀況、勞資糾紛、違規運營的現象給予及時的排查與處理,為企業的茁壯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加強對工會組織的規范和引導,激發其活力。第三,政府作為監管者、裁判者,需要提升其專業化管理水平。為了更好保障勞動者休息權,政府對勞動法及相關的規章制度應積極地給予了解和掌握,對勞資關系所處的社會環境及客觀現實應給予全面而深入的了解。
作者:吳雙遠單位:廣西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