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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境一:量刑信息缺乏有效性、完整性
自量刑建議試點改革以來,量刑建議主要圍繞量刑建議的范圍、提出時機和形式、方法、內部審批程序而展開,較少關注量刑建議中的量刑信息有效性、完整性搜集。在實踐中,量刑信息缺乏有效性、完整性的困境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檢察官既難以要求偵查人員提供比較豐富的量刑信息。第二,量刑信息一般都只概括與犯罪事實相關的因素,比如首犯、主犯、教唆犯、累犯等從重量刑情節。第三,量刑信息大部分只與被告人有關,較少涉及被害人、社區公眾。由于量刑信息缺乏準確性、完整性,使量刑建議的實際效果大打折扣。
(二)困境二:量刑建議說理非科學化
近年來,提高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能力、增強檢察工作透明度、促進司法公正逐漸成為契合司法規律的主流意識,因此訴訟程序中的釋法說理制度日益受到重視,逐漸在全國各地檢察環節遍地開花,比如不捕說理、不訴說理。在我國,作為量刑建議權重要組成部分的量刑建議說理卻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量刑建議說理呈現非科學化趨勢。量刑建議說理非科學化體現為:第一從內容上看,極少發現有充分說理的實例,一般表現為“完全不說理”或“不完全說理”,具體表現為僅有建議結論,完全不說明根據和理由;僅提出認定的量刑情節,卻不說明據以認定的事實及證據;僅提出法定量刑情節,較少分析來源于案件事實本身的酌定量刑情節;僅援引量刑情節法律條款,不結合個案具體分析適用問題;僅羅列或分析各獨立量刑情節,沒有對全案量刑體系的綜合分析;缺乏對被告人及辯護人量刑意見的評價及理由說明。第二從結構上看,說理論述結構的不盡合理,影響了量刑建議效果的實現。總體而言,說理的結構均為“理由———結論”型,具體表現為三個步驟:首先列出被告人存在哪些量刑情節;其次提出量刑情節評價及適用意見;最后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結論。基于以上幾點,我國在建立完整、科學的量刑建議說理制度上遇到了瓶頸。
(三)困境三:公訴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缺乏量刑建議經驗
當一項制度確立后,后續環節的良性運作受一些資源的制約,比如人的自然稟賦的限制(人性),這些限制有當時社會中常人或履行特定社會工作的某一類人(例如法官、警察、醫生)的常規生理能力、認識能力、專業能力以及人的其他一般性特點或弱點(例如有限的理性思維能力、遺忘、模糊記憶、有時缺少反思、有限的利他心、有限的意志力、愛有差等)。[2]實踐中,量刑建議作為一種新事物,在全國各地推行過程中,同樣也遇到了人的自然稟賦資源瓶頸,表現為:第一,量刑建議主要普遍在全國基層檢察院推行,而基層檢察院的公訴人員構成比較復雜,業務水平參差不齊,量刑建議水平非均衡化發展。其實量刑建議的推行對公訴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訴人員需要準確判定被告人所犯何罪、合理推算可能被判刑罰,準確把握是否作出量刑建議以及提出量刑建議的幅度等,并且量刑建議需要獲得高采納率。這就表明公訴人員不僅需要具備勝任主控官的能力,而且還要具備勝任主審法官的能力。第二,作為一種新事物,公訴人員行使量刑建議權的經驗不足,在實踐中出現了以下有違律監督職能,量刑不規范的做法:將該確定的量刑意見改為幅度刑提出,不恰當地擴大量刑建議的幅度;把事先所知法官的量刑意圖作為基礎,然后將刑期上浮或下降作為量刑建議;對量刑建議機械化操作,簡單地在基準刑上做加減法。綜上所述,我國在量刑建議權行使主體上,面臨公訴隊伍素質不均衡性、量刑建議經驗的有限性困境。
(四)困境四:自身監督剛性不足
量刑建議權作為公訴權的重要構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檢察監督職能,但對自身監督剛性不夠:沒有規定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方式、確立責任追究主體、責任追究程序等,總之沒有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行使建立一套完善的監督體系。量刑建議權設置的初衷就是為了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權、實現權力的制約、防止腐敗,但是其自身卻沒有一套完整的監督體系,這與防止認知偏見的心理學需求以及強調監督與制約的司法規律不相符合。在量刑建議權行使中,任何人都存在認知偏見和認知錯覺,而作為認識主體的公訴人員難免也會受到“確定偏見”的影響。隨著對監督價值的認識深化,如何圍繞限制權力、保障權利,強化監督體系建設成為了世界各國普遍認同的意識流,如何順應歷史發展潮流,迎合司法規律的內在變化,破解量刑建議自身監督非剛性化瓶頸成為亟待化解的一個困境。
二、量刑建議權運行困境的破解
改革和完善量刑建議權的運行機制,實現量刑建議權的良性運作應當突破上述困境,構建四方維度,延伸量刑建議運行方向,朝以下路徑發展:加強量刑信息的準確化、全面化以提升量刑建議效果;增強量刑建議說理科學化以規范量刑建議運行程序;推進公訴隊伍素質專業化以優化量刑建議職能主體結構;促進量刑建議監督系統化以強化量刑建議工作內部監督。
(一)量刑信息準確化、全面化———以提升量刑建議效果為維度
量刑信息是檢察官提出量刑建議的重要參照,而量刑建議權作為一種求刑權,與刑罰裁量密切相關聯。刑罰裁量涉及刑法和犯罪學是一個政治性問題,是國家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機構對犯罪做出反應的方式是否合理有效和富有理性的折射,是公眾形成對社會犯罪狀況、法律秩序以及自身安全的基本情緒、感覺和態度的重要因素。因此,為進一步優化檢察權配置,提升量刑建議權運行效率,契合刑事司法社會功能,量刑建議信息的準確化、全面化應著手于以下三點:第一:科學引入“量刑前報告”或“社會調查報告”。“量刑前報告”或“社會調查報告”起源于英美,它在確保量刑信息的全面性和準確性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我國法院為規范量刑程序,已經將其引入少年案件。目前已有法院通過在其內部設立了專職的“社會調查員”、也有法院采取了委托社會機構進行調查的做法。法院通過此做法,減輕了一部分辦案壓力,提高了司法信任度。因此,為優化檢察權配置,提高量刑建議權的運行效果,加強與法院量刑改革的有效銜接,檢察院也可以積極探索如何科學引入“量刑前報告”或“社會調查報告”。第二:客觀調查被告人量刑信息。不僅要概括犯罪事實相關的情節,還應當涉及被告人家庭、學校、社會關系、前科劣跡、犯罪原因、財產狀況、再犯可能、心理生理健康狀況等方面的信息。第三:綜合調查量刑信息的多元主體。根據恢復性司法理念,犯罪結果發生后,受傷害的主體并不單一,而具有多元性,包括被告人、受害人、社會等,正如戈爾丁所說“一個人所做的對于自己的禍害會通過其親近的人們的交感作用或利害關系嚴重地影響他們,也會在較小的程度上一般地影響到社會。”[3]因此為保障被告人不脫離社會和回歸社會、使被告人再社會化,撫平受害人創傷,修復業已破壞的社會關系,檢察官在收集量刑信息時,應綜合多元受害主體的意見及信息。在具體操作時,量刑信息不僅要涉及被告人的有關信息,還要調查被害人的相關信息,比如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的后果、心理創傷恢復情況、被害人有無過錯、被害人是否獲得民事賠償、被害人對被告人的仇恨、諒解程度,以及調查社會的秩序破壞程度、公眾的容忍程度等。
(二)量刑建議說理科學化———以規范量刑建議運行程序為維度
正當程序不僅具備公正性,還具有合理性。合理性一方面包含排除司法恣意因素,另外一方面還應包含保障角色的充分參與、以及反思性整合等因素。量刑建議程序的進一步規范化可以通過設置科學、合理的量刑建議說理制度予以突破,即以法、理、情為基本考量,防止司法恣意;以說理內容、說理結構為基本框架,提高說理的效率性、合理性;以說理程序為剛性流程,體現過程的交涉性、保障角色的參與。具體而言,量刑建議說理可以朝以下路徑來發展:第一,綜合考量法、理、情三者之間的關系。檢察機關說理應當以法律規范體系為依據,圍繞犯罪事實,避免說理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同時,在檢察環節中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公眾輿論,在法、理、情之間尋找最佳平衡點與支撐點,把當事人事后救濟變為事中“溝通”,努力減少無理纏訴。第二,明確量刑建議說理的內容。量刑建議說理的內容要素,應當包括以下要素:(1)與量刑有關的事實;(2)證明有關量刑事實的證據,包括對證據的取舍與排除,采信證據的名稱、證據能力、證明力等;(3)對量刑情節的評價及理由;(4)最終確定量刑建議結論特定刑種和刑期的過程;(5)對辯方量刑意見評價及理由。第三,探索“結論———理由”型說理結構。即首先發表量刑建議結論,然后針對該結論,按照說理內容要素分別論述其理由,與之形成照應。這種模式一方面可以使辯論焦點逐漸清晰,提高量刑建議運行效率,另一方面還可以防止檢察官泛泛說理,提高論證的充分性和縝密性,有利于減少復議、復核案件,有效降低涉檢涉訪率,維護司法公正。第四,科學設置量刑建議說理程序。一方面量刑建議說理程序應當體現過程性、交涉性,唯其如此,方能應付現代社會的變動節奏,根據需要作出不同的決定。具體操作中,應當遵循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另一方面,根據案件性質,類型化設置量刑建議說理方式和時間。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量刑建議在起訴書中提出;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量刑建議在庭審辯論環節發表公訴意見中提出。
(三)公訴隊伍專業化———以優化量刑建議職能主體結構為維度
公訴工作具有專業性。公訴人必須精通法律,具有司法理性,熟練掌握公訴技能,善于運用法律思維審查處理案件。[4]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公訴隊伍,優化量刑建議職能主體結構是破解量刑建議權運行困境的核心。公訴隊伍的專業化應當著手以下幾點:第一,牢固樹立“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理念,落實公訴隊伍專業化引導理念。貫徹于量刑建議權運行中,理性執法指以理性的思維正確認識和把握量刑建議中的各種辯證關系,對量刑建議的有關問題進行觀察、比較、分析、判斷并作出處理。平和執法指在做出量刑建議時要平等謙和對待當事人、辯護律師、公眾等相關主體,審慎行使量刑建議權。文明執法指在量刑建議中做到語言文明、行為文明、作風文明。規范執法指把量刑建議工作納入規范化的軌道,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和量刑建議制度、規范、標準、紀律等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第二,培養人才,提升公訴隊伍專業化實力。通過多種形式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訓,開辦量刑建議經驗交流會,聽取專家、其他地區檢察院的經驗和意見,練好內功。第三,留住人才,夯實公訴專業化基礎。建立人才激勵機制,比如增設主訴檢察官職位,提高主訴檢察官的專業職稱和行政職級,提高主訴檢察官的政治待遇和經濟待遇。第四,引進人才,擴展公訴專業化范圍。包括從具有較為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的律師隊伍中選拔檢察人才。
(四)量刑建議監督系統化———以強化量刑建議工作內部監督為維度
檢察機關承擔法律監督職責,更要自覺接受監督,堅持強化自身監督與強化法律監督并重,遵守職權法定原則,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必監督,濫用必追究。要強化量刑建議工作內部監督,關鍵要以監督范圍、監督內容、監督方式、責任追究主體、責任追究程序等為基本框架,立足于檢察系統體制,同時重視體制外的監督力量,自上而下,由內而外形成一套系統化、程序化、科學化的自身監督制約體系。具體而言,有以下三點:第一,規范上級檢察機關的業務指導,加強量刑建議案件質量管理。上級檢察機關要統一量刑建議辦案標準,建立常態化的量刑建議案件質量評查機制,定期開展案件評查和專項檢查,對下級檢察機關做出的量刑建議沒有被采納的案件進行預警、分析、統一辦案標準。第二,以權責統一為原則,落實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合理界定主訴檢察官量刑建議案件審查范圍,根據權力大小以及量刑建議效果確定其所應承擔的責任,比如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與審判機關的裁決結果差距較大的,就可以啟動責任追究機制。此外還要設置主訴官量刑建議考評制度,建立紀律監察檔案和業務考核檔案以及科學的準入退出機制。第三,多元化考量外部力量,強化外部監督。量刑建議權外部監督的力量主要涉及法院、公安機關、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等,因此要綜合考慮這些外部監督因素,加強內部工作監督建設。比如尊重法院的量刑權,法院對量刑建議的采納率可考慮作為檢察機關的績效考核指標;完善辯護制度,通過提高辯護律師出庭率,增強量刑建議答辯過程的交涉性;增設不服量刑建議的救濟措施,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檢察機關作出的量刑建議明顯失當的,可通申請復議、復核權來救濟;被告人不服的,可將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失當作為上訴理由之一;被害人不服的,也可將此作為申請抗訴的重要理由。(本文作者:彭群單位: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