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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選舉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
選舉制度既然是一種民主制度,那么它就和一個國家的國體緊密的聯系在了一起。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建立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很明顯,我國的選舉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屬于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延伸的一部分。它主要體現在馬克思、恩格斯、列寧、、鄧小平等馬克思主義者的論述之中。
馬克思、恩格斯一生忙于與論敵的論戰,他們關于選舉制度的理論主要體現在他對資本主義選舉制度的批駁之中。馬克思、恩格斯認為,資產階級的選舉(或者選舉權),“或者被當作議會方式批準國家政權的工具,或者被當作資產階級手中的玩物,只是讓人民每隔幾年行使一次,來批準議會制的階級統治。”[1]列寧與馬克思、恩格斯有著基本相同的觀點,認為資本主義的選舉“整個肌體都是騙局,因為就是在最先進、最有文化、最民主的國家里,絕大多數勞動者是受凌辱、受壓迫的。他們守著資本主義苦役的壓迫,實際上沒有參加也不可能參加政治活動。”[2]并且認為,在資產階級專政制度下,“要完全保證用真正普選、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投票方式來實行真正的、自由的、全民的立憲會議選舉,不但是不可以設想,簡直是不可能的。”[3]從馬克思、恩格斯、列寧對資產階級選舉的批判中我們可以看出,資產階級的選舉制度是維護資產階級這一統治階級政治、經濟利益的選舉制度,是把廣大勞動階級排除在外的選舉制度。對于統治階級——資產階級——是一種民主,是真實的;對于被統治階級——廣大勞動階級——是一種專政,是虛假的和欺騙的。
在對資產階級的選舉制度進行了殘酷的批判之后,如何建立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為人民大眾服務的選舉制度,馬克思主義者這也進行了論述,“為了防止國家和國家機關由社會公仆變為社會主宰——這種現象在至今所有的國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兩個正確的辦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國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職位交給由普選選出的人擔任,而且規定選舉者可以隨時撤換被選舉者。”[4]列寧指出:“為了建立共和制,就絕對要有人民代表的會議,并且一定要有全民的(按普選、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投票的選舉制選出來)和立憲的會議......”[5],還進一步說:“只有普遍、直接、平等的選舉才可以說是民主的選舉。”[6]同志在《新民主主義論》一文中也說,新民主主義的社會“必須實行無男女、信仰、財產、教育等差別的真正普遍平等選舉制”[7]。從這些革命導師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社會主義社會的選舉制度從性質上講是遠遠高于資本主義的選舉制度,勞動人民建立政權后,為了更好地執政、更好地建設我們的政權,我們應當建立起有利于人民當家作主的選舉制度,這一選舉制度必須包含普遍選舉、平等選舉、直接選舉和秘密選舉等基本原則。
二、我國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我國的選舉制度是從195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通過為標志而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的。“”之后,又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隨后,分別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和2004年四次修改,與《選舉法》相伴隨,國家也相應制定了各種組織法,使得我國的選舉制度逐步趨于健全。馬克思、恩格斯、列寧等革命導師所設想的普遍選舉和秘密選舉在我國已經實現,但這并不是說我國的選舉制度已經盡善盡美,完全達到了馬克思主義者所設想的理想狀態,相反,我國的選舉制度與我們的理想狀態還有很大差距。歸納起來主要表現為兩點。
(一)選舉的平等性沒有完全實現。根據我國現行選舉法,雖然規定了一人一票制,每一票有相同的權利,但在不同的群體之間,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選民數量不同,特別是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之間,這就導致了我國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選舉權實質上的不平等。根據2004年修改的選舉法規定,自治州、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在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中,人口特少的鄉、民族鄉、鎮,至少應有代表一人。縣、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鎮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屬于縣級以下人民政府領導的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人數在全縣總人口中所占比例較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同鎮或者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直轄市、市、市轄區的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于市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原則分配。很明顯,從法律規定上看,我國農村居民的選舉權和城市居民的選舉權是不平等的。這一規定影響了我國關于選舉權平等性的貫徹。
(二)直接選舉的范圍過窄。按馬克思主義創始人的設想,我們社會主義的選舉應當實行直接選舉。但從建國后,直到2004年選舉法的修改,也只有在縣級以下(包括縣級)實行了直接選。只所以這樣做,用鄧小平的話說是“因為我們有十億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質也不夠,普遍的實行直接選舉的條件不成熟。”[8]
毫無疑問,直接選舉相對于間接選舉而言,無疑是更為民主的選舉形式。目前,我國選民與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關系不夠密切,不能不說與我國的直接選舉范圍過窄有著密切關系。直接選舉范圍的過窄,已顯然成為我國選舉制度的一大缺陷。
三、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的方向
通過對以上內容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我們國家在有關選舉的普遍性和秘密性方面做得比較徹底和到位,但在平等選舉和直接選舉方面做得不是很好。實現選舉的平等性和直接選舉,也正是我國選舉制度改革所要堅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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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實現選舉權的平等性
建國初期,鑒于我國城市人口與農村人口數量上的巨大懸殊性,國家做出了對城市人口在選舉權上進行照顧的制度安排。這在當時,處于鞏固新生政權和統一戰線的需要,也許是必要的,但我們不能理直氣壯的認為我們的做法是符合法治精神和民主原則的。我們的政權是人民的政權,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一樣是新生政權的締造者,是人民民主專政的主體,理所當然享有與城市居民平等民主權利,特別是作為民主權利之基礎的選舉權利。五十多年來,這種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選舉權的不平等性,導致了我國城鄉發展上的失調。城鄉居民選舉權的不平等性也為我國“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最終形成埋下了伏筆。如今,我國的城市的繁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以農村的凋敝為代價的,農村居民的貧困,最根本的是權利的貧困,并且是制度性的權利貧困,這必然導致農民的聲音和利益訴求很難通過國家的權力機關表達出來,農民的利益也很難得到及時有效的維護。
當然,也有人說,由于我國人口構成的工農比例相差懸殊,按照統一標準分配代表名額,農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大大超過工人代表的比例,就不能保證工人階級的領導地位。其實這種觀點是經不起推敲的,工人階級對農民階級的領導,不是靠數量取勝的,而是靠質量,靠的是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武裝,靠的是工人階級的先進覺悟。這種從制度上對農民階級的限制,也不利于農民階級民主素養的提高,其結果必然導致農民的貧困,這樣,我們的聯盟是越來越牢固,還是越來越疏遠呢?如今,“三農”問題困擾著中國社會的發展,而解決這一問題的突破點在于減少農民的數量,促進農村人口向城市人口的轉變,這就要首先解決農民權力貧困的問題。
幸好,十六大之后,我國提出了樹立科學發展觀,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戰略,城鄉協調發展,首先是民主權利的協調發展,是給農村居民平等選舉權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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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逐步推進直接選舉
有一些人,一提起直接選舉就下意識的認為是資產階級的東西,全盤否定,這種態度是很不應該的。其實,直接選舉本來就是社會主義的東西,關于這一點,馬克思、恩格斯、、劉少奇、鄧小平等馬克思主義者早就已經論述的十分清楚,只是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和社會主義社會發展的程度較低,才不得已采取了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暫時性制度,但必須明白,直接選舉制度才是我們選舉制度改革的方向。劉少奇同志當年針對我國的選舉制度的不足,曾經無奈而憂慮的說:“我們的選舉制度是要逐步地加以改進的,并且在條件具備以后就要實行完全的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制度”[9]。我們的選舉制度的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從最初的鄉級直選,擴大到縣級直選。隨著我國的實現直接選舉的條件的逐步成熟,及時實行直接選舉乃是我們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要求。
當然,我國的選舉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的地方還很多,如進一步規范差額選舉制度、允許和鼓勵非對抗性競選制度、進一步規范代表候選人的提名制度等等,但進一步貫徹選舉的平等性原則和推進直接選舉,則是最為重要、最為根本的兩個方面。它們不僅是馬列導師們的夢寐以求,更是我們人民民主的迫切需要。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589頁。
[2]《列寧全集》第28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97-398頁。
[3]《列寧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8頁。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8頁。
[5][6]《列寧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1頁。
[7]《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頁。
[8]參見韓大元、胡錦光主編《憲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頁。
[9]《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6頁。
內容提要:選舉制度,是人類社會政治制度文明最偉大的創造之一。當今世界,凡民主、文明的國家都已確立了選舉制度。選舉制度,顯然已經成為現代民主、文明國家的政治基礎。我國的選舉制度作為我國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隨著共和國的建立、成長、壯大而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那么,我國的選舉制度發展方向是什么呢?本文首先闡述我國選舉制度建立的理論基礎,其次探討我國目前的選舉制度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最后為我國選舉制度的改革指明方向。
關鍵詞:選舉制度改革方向社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