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淺談人權與司法保障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摘要:隨著當今社會權利意識的覺醒,越來越多的人更加注重維護自己的權利。西方人權來自平等和公正的理念,而中國的人權來自于權利的概念。保護權利的方式有多種,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人權是人權司法保障最主要的方式。
關鍵詞:人權;司法保障;訴訟
一、人權司法保障的概念
人權的司法保障是人民通過司法手段來捍衛自身權利,包括不受他人侵犯,還包括不受到政府和國家的侵害。司法一般有三種含義:首先,是指國家有關部門的立法、偵查、起訴、審判等一系列活動。其次,是指國家專門機關所進行的執法行為,包括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有關偵辦案件的程序。最后,就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現今,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往往是人們最末位的選擇。刑事訴訟活動中的正當程序原則已漸漸深入人心,非經法定的正當程序不得剝奪權利人的自由、生命和安全,已經成為當今一代法律人的共識。
二、人權保障與訴訟
司法與訴訟存在一定的區別。司法側重的是國家專門機關通過法律的適用解決社會矛盾,訴訟則側重的是社會矛盾的各方通過訴諸法律的方法解決矛盾的行為。人權的司法保障主要通過國家設置訴訟方式來實現。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中都有關于個人提起訴訟和參與訴訟的規定。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就在憲法的高度確認了人民在提起訴訟時的相同訴訟地位。民事訴訟維護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行政訴訟維護的是公民與公權力或者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權利,而刑事訴訟維護的范圍要寬一些,包涵全體人民在內的人民的合法權利。刑事訴訟法從以懲治犯罪為主,發展為以正當程序為主,立志為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限制了公權力,納入了無罪推定的理論和對抗式的庭審制度,從而使司法制度與國際接軌。刑事訴訟主要是國家對個人權利的介入,訴訟程序本身可能會涉及剝奪公民的自由和隱私權利等基本人格權利。因此,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應當格外給予重視。司法人權保障還可以按保障對象的不同分為對普通人進行的保障和對特殊人權進行的保障。人權司法保障按不同的權利主體可以分為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保障。其中對于各個訴訟參與人的保障應當有所區別。人權司法保障必須有相應的程序法加以規范,程序法存在的意義在于確定實體法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在這種確定的過程體現了對各方的公正。實體法所確立的社會關系遭受侵害或權利義務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產生爭議而形成法律糾紛,而這種糾紛又未能通過當事人的自我救濟、社會救濟和行政救濟的方式得到解決,需要通過司法予以裁決時,則必須依據程序法進行處理。在具備了實體法和訴訟法之后,司法機關在人權司法保障方面的作用就凸顯出來。
三、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建議
近幾年,隨著依法治國改革的推進,我國經濟和法治都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和發展,有關于人權的保障也越來越受到人民的關注。相應得問題更加的突出,在此提出幾條意見,以期與我國法治共同進步:
(一)保障司法的獨立性
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制度改革,法院在整個司法體系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給予審判的獨立地位,讓法院在司法活動的過程中起到中心作用,各個部門功能分明,相互制約,相互合作,為我國法治工作貢獻力量。
(二)加大政府信息公開的力度
讓權力運行在陽光下,陽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劑。讓公權力不再肆意坑害廣大人民的權利。通過把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相結合,在各個程序中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為建設和諧社會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提供充足的保障。
(三)考慮違憲審查機制的建立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源。但對于一些具體的違憲行為,卻沒有相應的機制能夠制約,只能運用法理、學說和個人觀點來進行釋憲,這樣對于憲法的實施只會起到不利的作用。(四)建立人權的司法保障機制與國際接軌關于保護人權問題,是全世界都普遍存在的問題,已經不是一個國家內部的問題。在此種背景下,借鑒國際上良好的保衛人權的法律,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將是百利而無一害。同時調動國內人民的人權觀念,其次要加強有關人權制度的國際交流。在共同進步中,為司法人權的保障提供思想源泉。
四、結語
在經濟不斷發展的今天,人權問題凸顯。我們應該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維護自己的權利就是維護全人類自身的權利,也為了對抗公權力的不利益,謀求公平正義而應盡自己的一分力。對于任何一個國家來說,司法的人權保障是保障人權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如何能夠更好的保障人權,需要我們不斷的去摸索、探求,還需要國家和社會的力量,才能將維護人權的運動更有力的進行下去。
[參考文獻]
[1]劉旭.司法保障人權機制推進路徑探析[J].重慶交通大學學報(社科版),2012(2).
[2]張德瑞.違憲審查制度與人權司法保障[J].理論學刊,2011(12).
[3]張巍.論人權與人權的司法保障[J].黨政干部學刊,2016(2).
作者:李艷超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