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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源起——法學本科經濟法學教學差異懸殊
1.我國經濟法學課程開設的總體狀況
經濟法學課程教學在我國具有教學層次眾多、涵蓋專業廣泛、教學內容差別大的特點。從教學層次上看,經濟法課程從本科院校到專科院校、高職院校都有開設。從專業分布看,不僅包括法學專業,還包括許多經濟和管理類專業,如工商管理、國際貿易、會計等專業。從教學內容看,經濟法的內容構成差異之大,可以說幾乎沒有任何其他課程可以與之相“媲美”。例如針對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教學,不僅包括本屬于經濟法的內容,往往還將民商法的許多內容,如合同法、擔保法、公司法、保險法和破產法等納入其中??梢姡欠▽W專業的經濟法教學仍將其定位為廣義的經濟法,即“與經濟有關的法”。雖然在經濟法學界,逐漸摒棄了大經濟法的觀念,傾向于將經濟法界定為“國家為了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制定的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具有全局性和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不同學者對經濟法概念的具體表述以及經濟法的調整范圍、調整對象、內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見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學指導思想不同,導致法學本科的經濟法學教學在不同院校中也呈現出巨大的差異。
2.法學本科經濟法學課程設置現狀比較
本科培養方案(教學計劃)是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的綱領性文件,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具體實施方案。它通過設置課程的整體規劃,規定應設置的課程種類、開設順序及課時分配等內容。而課程教學大綱則是根據專業培養方案,以系統和連貫的形式規定某門具體課程教學內容的綱要性文件。通常包括本門課程的教學目的、教學內容、教學時數分配以及教學方法等基本要求。它們是進行教學工作的主要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教學質量的高低。但通過比較不同院校的法學專業培養方案和經濟法學教學大綱,不難發現經濟法學教學體系的各構成要素,如課程設置、學分學時安排、開設學期及授課基本內容等方面的差別極大。經濟法學課程開設主要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是開設獨立的“經濟法學”,大部分院校采取此種模式。第二種是僅開設“經濟法總論”,而將經濟法分論的部分內容單獨開設成必修或選修課。如中國政法大學提供了包括法學基礎理論課程類、憲法行政法課程類、民商經濟法課程類、刑事法課程類、國際法課程類共126門選修課程,要求學生最低應從中選擇修滿20學分。清華大學則提供了法理學課組、憲法與行政法課組、民法學課組、商法學課組、經濟法學課組等14個組別共77門課程和講座,要求學生最低應從中選擇修滿11學分。由于這種模式可供學生選擇的范圍非常廣泛,而最低要求的學分門檻并不高,因此學生最終是否選修經濟法分論的內容具有很強的隨機性,無法保證完成經濟法學的基本內容體系的學習。雖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第一種模式,將“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單獨課程開設,但從上表可以看出各校教學之間存在極大差異。如學分跨度從3學分至7學分不等,相應的學時跨度則從51學時至120學時不等,多者較少者超出兩倍以上。而在如此差異化的學分、學時約束條件下,經濟法學教學內容自然相去甚遠。
3.教學差異過大引發的問題
雖然不同類型的法律院校(系)因其總體特色和定位不同,無法也不應追求課程教育教學的同質化,但過分差異化的教學現狀也引發出明顯的弊端。霍憲丹教授曾對我國法學教育的混亂局面就一針見血地指出:“種類繁多的教育機構,跨度過大、過低的辦學層次和多個部門各搞一套的辦學體系,與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職業共同體和統一的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適應,成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設中的重大障礙?!睂O笑俠教授也曾將各校課程教學在內容上缺乏全國統一的最低標準,造成不同院校學生的“三基”出現嚴重不一致的問題列為國內法學院的十大流弊之一。此種本科教學混亂、缺乏標準的現狀,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門的關注。2011年7月1日,教育部和財政部聯合發文,決定在“十二五”期間繼續實施“高等學校本科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以下簡稱“本科教學工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關負責人在隨后7月底的新聞通氣會上,明確提出要在質量標準建設方面,組織研究制定100個本科專業類教學質量國家標準,推動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行業組織和高校聯合制定相應的專業教學質量標準,形成我國高等教育教學質量標準體系。從法學專業各門課程教學的微觀角度看,目前法學教育教學各自為政的狀態在經濟法學教學中的體現尤為明顯。過分差異化的教學現狀一方面使得學生在學習經濟法時往往莫衷一是,對于何為經濟法以及經濟法到底包括哪些內容產生極大困惑,從而影響經濟法學教學的整體效果。另一方面,從學科建設角度而言,也不利于構建統一的對話與溝通平臺,進而阻礙了學科的進一步發展。誠如張守文教授所言:“法學本科的教育尤其應注意打好基礎,甚至在碩士階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級次或相對緊縮的范圍內打基礎,只是到博士階段,才真正展開精深的、專門化的研究?!币虼?,法學本科階段的經濟法教學應根據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特點和目標定位,緊緊圍繞經濟法學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進行教學,盡量避免將學術理論分歧引入本科教學中。各高校應該努力推動經濟法學本科教學的標準化與規范化,以提高經濟法學教學的整體效果,也為經濟法學的學科發展構筑穩固的平臺。
二、法學本科經濟法學教學面臨的現實困境
1.教學目標確定之爭
經濟法學作為法學本科的一門核心課程,其教學目標應當與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相匹配,反過來,經濟法教學目標的實現有利于促成法學專業教育目標的實現。近些年來,法學教育究竟應當是精英教育還是通識教育、是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是理論傳授還是技能實踐等類似問題一直成為爭議的焦點。這些基于不同理解而引發的爭議直接導致不同學校經濟法學教學目標的差異性。通過比較不同高校的經濟法學教學大綱,不難發現如下規律:首先,不同大綱都有使學生掌握經濟法學基本內容的要求,但各大綱對基本內容的羅列存在差別,甚至相差甚遠。其次,各大綱要求學生在掌握基本內容之外的目標上存在較大差異。如中國人民大學要求學生能夠“運用經濟法理念和制度分析國民經濟活動中的各種現象,解決經濟管理中出現的法律問題”;西南政法大學要求學生“了解經濟法的相關理論動態,并能在此基礎上運用經濟法相關知識解決現實問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要求學生“掌握經濟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上海政法學院要求學生“緊跟學科發展的前沿,掌握學科研究的動態”;安徽大學要求學生“具備經濟管理工作中實際技能,從而勝任各類經濟性工作”??梢姡潜究品▽W專業,但各高校在經濟法學的具體教學目標上存在較大差異,而最大的分歧體現在如何看待并分配職業技能教育所占比重問題。
2.教學內容安排之困
經濟法作為20世紀初肇始于西方發達國家的一個新興的部門法,在我國則是20世紀80年代才逐漸發展起來的,穩定成熟的學科基本理論體系尚未建立。一方面,經濟法很多內容時至今日依然面臨著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劃分問題,不時仍有否定經濟法的觀點出現。另一方面,由于受社會發展階段演變和不同學術理論(創新)的影響,在經濟法學內部,關于其內容構成一直存在較大分歧并處于不斷變動的過程中?!皩茖W本身的理解決定著其教育計劃。因為理論中的核心問題如果沒有得到解決,就會演變成教育問題。”經濟法尚未定型的學科理論體系直接導致各高校經濟法學教學在內容體系上呈現巨大的差異,通過對不同高校的經濟法學教學大綱所反映的教學內容進行簡單對比可以看出這種差別。可見,各高校在經濟法學教學中一般都遵循了理論研究中所形成的“兩分法”共識,教學內容中基本都包含了市場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兩大塊內容。但部分高校也有按照“三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觀點,相應包含了市場主體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內容,如西南政法大學教學大綱反映的就是典型的四分法。如果透過大的板塊內容,其下涵蓋的具體內容分歧更大,如中國人民大學將對外貿易法、海關法、自然資源和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通常認為屬于國際經濟法和環境法組成部分的內容也包括其中。筆者認為,作為成長中的學科,在經濟法體系構成上存在學術分歧本屬正常,但在本科教學中,過巨的分歧直接導致了現實的困惑:一方面,經濟法學教學應該具體包括哪些內容,如何劃分重點和非重點教學內容,哪些屬于必須教授的內容,哪些內容可以簡單介紹,已經成為許多教師在教學中面臨的選擇困境。另一方面,從理論上說,學生可以通過對不同教學內容的分析、比較從而形成對經濟法內容體系的認識,但是這有賴于相當深厚的法學知識基礎。而我國法學本科的招生對象都是法學初學者,要求他們自己在各學術派別中作出相應選擇并完成經濟法內容體系的構建,顯然并不現實。
3.教材選擇之難
對于成熟學科的教材來說,盡管編者的理論素養和側重點有所不同,但由于學科內容本身的內涵和外延已經取得相對共識,因此,不同版本的教材在內容體系上具有相對固定性和統一性,比如民法、刑法等教材。但目前出版的各類經濟法學教材,首先在“頭銜”上就名目繁多,如“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21世紀高等院校法學系列精品教材”、“21世紀東部法學系列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干課程教材”等等。其次,不同版本教材不管是體系編排還是內容選擇上,都差異甚大,如果說一本教材一個內容體系也不為過。以至于有人說:“看一本經濟法書,知道經濟法是什么,看兩本經濟法書就迷糊,看三本經濟法書就不知道經濟法是什么。”撇開財經、管理等非法學類專業的經濟法教材不論,僅供法學專業選用的主流經濟法學教材而言,其體系和內容差異之大往往超乎想象。我們可從下面簡單的對比中窺其一斑?!敖滩牡捏w系結構的選擇和編排,一方面反映了學科的發展與成熟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編者的學術視野?!苯洕▽W教材的差異性既是其新興學科屬性而導致的基本理論不成熟的反映,也和不同學者在編寫教材時總是力圖體現自己的學術觀點有關。教學實踐中面對如此紛繁復雜的教材,教師和學生在選擇時往往無所適從。從目前各高校的現實情況看,法學本科學生使用的經濟法教材基本上都是教研室負責人或者授課教師根據自己對經濟法的理解和偏好選取的,學生根據教師的指定來購買教材。而且,如果有授課教師自己或者本校教師主編或者參編的教材,基本上就會直接運用于教學中。可以想象,同一時期不同院校的法學專業學生所使用的教材如此千差萬別,勢必會影響經濟法學基本共性知識的傳承。同時也不利于構筑相對共識的經濟法學體系,從而無益于經濟法學的學科建設。
三、法學本科經濟法學教學改進的理性選擇
1.教學目標的確定
我國傳統的高等教育,普遍承繼著重理論輕實務的傾向,導致畢業生普遍存在實踐能力不足的現象,法學教育也不例外。因此,無論基于被動性的適應還是主動性調整,法學教育需要加強實踐教學,重視學生法律技能的培養,以滿足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但法學教育是一個長期性的系統工程,學校教育只是其中一個環節。希望短短四年教育,將本科學生培養成既有相當法學理論基礎,又有嫻熟法律操作技能的人才,畢其功于一役,顯然過于功利,而且也不實際??v觀國外相關國家的法學人才培養模式,法律技能培養無不是在后本科階段或者通過專門教育完成的。“現在法學教育有簡單化的傾向。在一些課程上有僅僅注意技術操作層面的東西,變成條文解說,而忽視理論、沒有理論。因此在法學教育走向成熟之際,弄不好也有可能流于淺薄,使法學本科教育變成律師職業培訓。”因此,矯枉不必過正,回應社會需求無需也不應該演化成為重實踐訓練、輕理論教育的傾向。誠如季衛東教授所言:“我們還是要重視探討存在的根本原理,追求正義和價值涵義,究問正當性論證的理由,防止法學教育從一個極端滑到另一個極端。”法學教育的核心目標是培養受教育者的法律思維能力?!胺▽W教育應該以法律思維為中心而展開,一方面,法律思維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它通過解釋、推理和論證等法律方法使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更加理性和公正,成為法律人最重要的職業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知識和理論也正是在法律思維訓練的過程之中得到鞏固和創新的?!苯洕ū旧硖N含著較強的政策取向,相對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經濟法的許多具體制度和該國一定時期的經濟政策緊密相連,具有多變性和不確定性。因此,教學實踐中應該引導學生在學習經濟法律條文規定的同時,注意培養經濟法思維。如同樣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國家以及同一國家不同時期的執行情況可能存在很大的差異,這種差異主要由不同國家處于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和階段,同一國家在不同時期也受相應的經濟學理論主導而采取不同的經濟政策所致。如果離開這種宏觀視野和綜合分析,經濟法條文在實踐中只能淪為僵化的規定,甚至與其立法目的南轅北轍“。法學對于法律實務的意義不僅僅止于對司法裁判提供助力。其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是:發現一些現行法迄今尚未解決的法律問題,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變?!彼?,在經濟法教學中,必須強化學生對相關理論的認識和理解,有意識地培養學生分析實際問題的能力。
2.教學內容的安排
為加強對法學教育的宏觀指導,教育部高教司委托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于1998年制定了《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以下簡稱《教學基本要求》)。它明確了包括經濟法學在內的14門主干課程(2007年修訂增加了環境法與資源保護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現為16門)的基本內容體系。但在教學實踐中并未很好地遵照執行,甚至很多講授經濟法的年輕教師根本不知曉有該《教學基本要求》存在。眾所周知,從立法上看,一部法律目標明確、制度合理、條文清晰非常重要,但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在實踐中得到有效實施,才能實現其立法目的和價值追求。從性質上看,該《教學基本要求》是為規范各門法學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規格而制定頒布的基本教學文件?!半m然這只是一個教學要求,但是它表明法學教育管理者的態度,同時代表著經濟法學的主流觀點。”理應被視為經濟法學教學的“基本立法”,應該成為各高校確定經濟法學教學內容體系的基本依據,而不應該被束之高閣。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第一階段,主要進行法律基礎知識教育,如果硬性向學生大量灌輸不成熟的理論,很容易產生誤導的后果。因此,理性的選擇應是基于法學本科教育目標,劃分教學和學術的界限,在教學內容上盡量剔除理論上分歧較大的部分,而圍繞當前經濟法學界業已達成共識的板塊進行?!暗侥壳盀橹梗洕▽W界已經達成基本共識,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市場監管(規制)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學科體系由經濟法總論、市場監管(規制)法和宏觀調控法三部分構成。這種共識能夠自圓其說,也比較科學?!币虼?,教學內容可以以此三大板塊為基礎和重點。需要說明的是,《教學基本要求》所列的經濟法教學內容共包含四大板塊,除了以上三大板塊外,還包括經濟法主體。個人認為,經濟法主體在本科教學中完全可以納入經濟法總論部分,沒必要和其他三部分平行單獨列出,這樣也和其他法學傳統學科,如民法、刑法等課程體系相一致。此外,在這三大板塊的具體內容構成上,也應進行進一步的優化梳理,選擇各自典型、重要的組成部分作為課堂教學內容。當然,考慮到不同院校的學科特點和培養目標差異,在具體內容上可以根據教學時數不同而作適當調整。
3.教材的選擇
首先,從教材供給方來說,編寫者應該轉變思路,認識到教材不是學術著作,不應以理論精深、論證充分作為判斷優劣標準。而應該以上述確定的教學基本內容為基礎,遵循言簡意賅的原則,內容盡量避免繁雜冗長??赡軙腥苏J為教材內容繁多影響不大,授課教師完全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取舍。但如果一部教材諸多內容被教學實踐所舍棄,從經濟學角度看是否有違“效用最大化”原則而形成不必要的浪費呢?更大的問題是,冗長的教材內容會造成學生理解困難。其次,從教材需求方來說,為避免教材選用的隨意性,選用何種教材應該由經濟法教研室各位教師共同商量,并在選用前充分征求學生意見,使學生也有選擇和提出意見的權利和時間。當然,為了避免學生漫無目的地進行選擇,可以將教師集體商量所大致選定的幾本教材提供給學生,告知學生教師選用每種教材的理由。讓學生據此在查詢、比較基礎上提出各自的意見,最終在師生共同參與下決定選用的教材。這樣,一方面使學生發揮了主觀能動性,體現學生主體地位,增強了師生互動,另一方面,也使學生在比較、甄別不同版本教材的基礎上,初步了解經濟法學的基本體系和基本內容。同時,因為有了自身參與選擇,學生在日后的教學過程中,必定會參與程度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過程中,為了激勵學生有效參與,防止部分學生偷懶或漠不關心教材選擇而產生“搭便車”行為,可以根據學生提出意見情況給出考核,并體現在各人的平時成績中。
四、結語
經濟法學作為一門年輕的學科,內容龐雜,知識點分散,穩定的學科體系仍未完全形成,從而使本科教學面臨極大的挑戰“。異中求同和同中求異,是研究問題的兩種路徑,各有其學術價值。對于傳統學科而言,同中求異更便于學術創新和學科發展;而對于新學科而言,異中求同更便于統一認識和學科完善?!贬槍ξ覈斍胺▽W本科經濟法教學差異化過大的現狀,更應體現求同甚于存異的思想,努力推動教學標準化和規范化建設。這既是提高經濟法學教學效果的需要,也為推動學科進一步發展的基礎。
作者:汪莉單位:安徽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