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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公益性是指經濟法責任中的很多規定都是站在全社會的高度,以社會整體利益作為出發點的來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加以制定的。保障國家對本國經濟的有效協調是經濟法的立法宗旨,經濟法責任處罰的違法行為是會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直接損害的行為,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實施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直接維護。
2.復合性。經濟法責任不僅重視財產責任,也重視人身責任,具有懲罰性和救濟性,經濟法責任采用了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多種責任形式,其形式具有復合性。
二、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二者的關系探析
經濟法責任的產生基礎是經濟法,經濟法的實施保證是經濟法責任,因此二者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探析二者的關系不僅能更好地促進經濟法的發展,也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經濟法責任制度。
(一)二者的主體具有統一性
經濟法主體,是指在國家在對本國經濟運行進行協調的過程中,所有依法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的社會實體。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法律關系的基本構成要素和直接參與者,也是經濟義務、經濟權利的承擔者和享有者,它是法律關系中最活躍、積極的因素。具體說來,經濟法主體主要包括了管理主體(如國家、國家機關)和受管理主體(如企業、其他經濟組織等)。而經濟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經濟法主體即是其主體,二者主體具有統一性。
(二)二者的獨立性關系
法律部門,是指國家按照一定的標準和原則對本國的同類法律規范進行劃分的總稱,一般是將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作為劃分依據,法律部門的不同,其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就不同。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催生了經濟法,在我國轉型為市場經濟后,我國的經濟法才得以高速發展。由于市場經濟中經常出現的市場失靈,會給經濟發展、社會財富帶來巨大的損失,而經濟法可有效預防市場失靈,并在市場失靈后及時對市場行為加以規范,所以經濟法的獨立性已得到了普遍的認可,它已成為了一個獨立存在的法律部門。
經濟法的獨立性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指經濟法責任是一個與傳統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相并列的、獨立存在的法律責任。在法理學界、其他法學界多數都不承認其獨立性,但是在經濟法學界,更多的學者則認為經濟法責任具有其獨立性,它應當是獨立的法律責任。
(三)二元性是二者共同的特點
首先,責任主體具有二元性:經濟法責任的主體包括了管理主體和被管理主體,責任的發生是管理主體與被管理主體之間的責任形式,所以具有雙方責任的特點。其次,違法行為具有二元性:在實際的經濟管理中,違法經濟法的行為主體,不僅觸犯了經濟法,還會觸犯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等。最后,法律后果具有二元性:違法行為的二元性就決定了責任承擔的二元性。例如,同時違反了經濟法和刑法的行為主體,該行為主體不僅需要承擔違反經濟法的責任,如罰款、吊銷執照等,還要承擔違反刑法的相關責任,如刑事拘留、有期徒刑等。
三、結語
在經濟法體系中,可將經濟法責任視為獨立的問題,經濟法地位的不斷提升推動著經濟法責任的進步發展,同時經濟法責任的發展也會促進經濟法體系的完善。在我國法制建設中,經濟法責任的建設與發展是重要內容,它可有效調節、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作者:毛汀單位:西北工業大學人文與經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