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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上半葉,英國在初等義務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隨著工業革命臨近結束,英國政府逐漸意識到初等教育問題的嚴重性,原先的那種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轉變為適度干預,頒布了一系列關于強制教育的法律法規。
1802年頒布了《學徒健康與道德法案》,該法案規定,“至少在每個學徒工作的頭四年中,必須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時間內,根據此類學徒的年齡和能力,由此類學徒的工廠主出資,聘請適當的、老成持重的教員,在專用場所教導學徒讀書、寫字及算術,或者這三門中的一門……”這個法案規定了學徒必須接受適當的教育,表明了英國政府對義務教育開始進行適度的干預。
1833年頒布的《工廠法》規定,9—13歲的童工必須提供參加過學校教育的相關證明,童工應在工作時間內拿出2個小時來接受教育,學習初步的“3R”知識和宗教知識,……工廠主雇用童工必須有廠醫的年齡證明和教師的入學證明書,違者受罰工廠主從每個童工的周薪中扣出1便士作為教師的酬金。1844年再次修訂《工廠法》,規定童工做工必須交出上學證明。1846年的《工廠法》進一步明確“工廠教育是強制性的,并且是勞動條件之一”。《工廠法》的頒布,在推動工人階級子女受教育上有積極意義。
1860年的《礦山法》規定:10—11兒童只有獲得“3R”方面的熟練證書方可不接受進一步的學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頒布了諸多法規強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實上,這一時期英國的初等教育狀況極其落后。但還沒有制定真正意義上的義務教育法規,只能說是英國義務教育法規的萌芽階段。
2英國義務教育法規的全面確立
而真正意義上的義務教育是從1870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初等教育法》開始的。在1870年到1891年期間,英國的初等教育轉變為免費的和義務的。
1870年《初等教育法》中規定:(1)5-12歲的兒童須接受義務教育,如果家長講不出不送子女上學的合適的理由,他們就要被罰以5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學校地區設立公立學校,每周學費不得超過9便士,民辦學校學費數額不受限制。這一法定為英國義務教育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一方面,它規定了家長送子女上學的義務。另一方面還規定公立學校的學費,每周學費不超過9便士。
1876年通過《桑登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父母對于兒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責任:“每個兒童的父母有責任讓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夠的讀、寫和算術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沒有履行這一職責,那么他們應服從本法案提出的各種命令,并應受到本法案提出的各種處罰。”該法令要求那些還沒有學校委員會的各學區成立“學校入學事務部”,該機構有權制訂和實施有關義務入學的法令。
1880年英國議會通過《芒代拉法》。該法進一步規定各學區學校委員會或學校入學委員會有義務頒布有關學生入學問題的地方法規,規定5-10歲兒童無條件入學,10-13歲兒童只有達到一定的成績要求或已連續五年正常入學接受教育,方可免除義務入學要求,具體標準由各地通過地方法規確定。《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對原屬《工廠法》管轄的最低工作年齡及相應的義務教育年齡做出了規定,標志著英國義務初等教育體系的正式確立。
對義務教育的收費問題,英國政府在1891年頒布了《免費初等教育法》,規定父母有權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費用,3—15歲兒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撥款為10先令,原來學費低于10先令標準的學校不再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高于10先令標準的學校可收取一定的學費,但其數額加上人均政府撥款的總和不得超過原來的學費標準。該法通過向初等學校提供一定數額的人均政府撥款,使英國少數初等學校的學費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學校實施了免費教育。
3英國義務教育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20世紀后,英國義務教育法規進入了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的階段。
1918年,英國國會通過了教育大臣費舍提出的教育議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稱《費舍教育法》。該法案對義務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規定:(1)地方當局為2-5歲的兒童開設幼兒學校;規定5-14歲為義務教育階段;小學一律實行免費;禁止雇用不滿12歲的兒童做童工。(2)地方當局應建立和維持繼續教育學校,向進入這種學校的年輕人(14-16歲)免費提供適當的學習課程、教學和體育訓練,年輕人每年應在繼續教育學校中接受320個學時的學習。《費舍教育法》將義務教育年限延長到14歲,小學一律實行免費教育。
1944年,英國政府通過了以巴特勒為主席的教育委員會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年教育法》,又稱《巴特勒法案》。該法案關于義務教育規定如下:實施5-15歲的義務教育。父母有保證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和保證在冊生正常上學的職責。地方教育當局向義務教育超齡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業余教育。《巴特勒法案》將義務教育年限延長到15歲,規定了父母對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地方教育當局對教育超齡者提供教育。
1987年11月,英國教育大臣貝克向英國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與義務教育有關的內容有:(1)實行義務教育階段全國統一課程。在義務教育階段(5-16歲),所有學生必須學習10門必修課程,包括英語、數學、科學三門核心課程,歷史、地理、技術、音樂、美術、體育和現代外語等七門基礎課程。另外還有包括古典文學、家政、經營學、保健知識、信息技術應用、生物、第二外語、生計指導等附加課程。(2)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全國成績評定制度。義務教育必修課的各學科都有相應的成就目標,每一成就目標分為與年級相對應的十個水平,分別在7歲、11歲、14歲和16歲進行評估。義務教育階段結束,學生參加“普通中等教育證書考試”的全國統考,借此評估所達到的成就目標。(3)賦予家長在學生入學方面的“選擇權”。具體做法是,限定中小學校招生的“標準數”,家長可以在本地區或另一地區為子女挑選學校,學校在招生數未滿時,不能拒絕學生的入學要求。這就是所謂的“入學開放”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是20世紀英國最激進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規定實行義務教育階段的全國統一課程,實行全國統一的成績評定制度,家長有權利為子女選擇就讀學校并參與學校管理,學校可以擺脫地方教育當局的管理,把資源的控制權下放給學校。
4英國義務教育法規的特點及對我國義務教育立法的啟示
(1)義務教育法規要具有時代性。英國義務教育法規制定和完善都是針對義務教育的每一個問題和義務教育的每一項改革作出的相應的規定,符合本國的實際情況,適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與時代性和教育改革緊密相聯。我國義務教育實施也經歷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不同時間段義務教育實施的環境不同,義務教育法規應該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完善。我國當前義務教育的實際情況是,還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經費投入不足,教育資源城鄉區域差距較大,農村地區義務教育嚴重落后等情況。這就要求我國義務教育法規要針對這些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規定,從法律法規上來保障我國義務教育的全面實施。
(2)義務教育法規要具有完備性。英國政府依靠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對義務教育的管理。從整個過程來看,是一個對義務教育法規不斷完善不斷細化的過程,形成了完備的義務教育法規配套體系。相對來說,我國有關義務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配套體系尚不健全、對于義務教育中的各項改革,義務教育中的各個方面的法規還需要進一步細化和完善。
(3)義務教育法規要具有強烈的強制性和明確的處罰措施。英國一系列義務教育法規的強制性非常突出,具體表現為對違反者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處罰措施,操作性很強。我國義務教育法規的條文中強制性不夠,強制性不夠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更具體的處罰措施,義務教育法規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可操作性不強。應該進一步加強我國義務教育法規的強制性、具體化和可操作性。
(4)義務教育法規要具有平衡性。從英國義務教育各個時期的義務教育法規中不難看出,英國義務教育法規不僅強調家庭、父母以及子女在教育中應該承擔的義務,而且對政府在義務教育中應該承擔的辦學責任、以及學校的教育條件等都作了極其嚴格的規定。使各方主體的權利及義務變得更加均衡。我國義務教育法律法規對學生及其家庭的單方面義務要求比較重視,而對國家、政府和學校的規定顯得無力。因此,我國義務教育法規應該在強調家庭父母的責任和義務的同時,強調學校、國家和政府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