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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是我市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我市城鄉經濟發展和海峽西岸經濟區東北翼中心城市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城鄉協調發展,對改革發展穩定和順利推進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根據《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民工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堅持從我市市情出發,統籌城鄉發展;堅持改革創新,著力推進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經過五年努力,基本形成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堅持以人為本,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制和制度,大力發展勞務派遣,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海峽西岸經濟區東北翼中心城市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公平對待,一視同仁,消除對農民工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強化服務,完善管理,為農民工生活和勞動創造良好環境和有利條件;統籌規劃,合理引導,實行農村勞動力異地轉移與就地轉移相結合;因地制宜,分類引導,鼓勵各地從實際出發,探索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有序流動的辦法;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二、做好農民工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努力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1.引導企業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加強工資分配宏觀調控體系建設,定期公布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指導企業建立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積極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積極推進勞動定員定額工作,努力做到“以崗定薪、崗變薪變”。實施小時最低工資制度,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規范加班及加班工資支付行為。(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國資委、經貿委、質監局、總工會、企業家與企業聯合會參加)
2.建立解決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長效機制。認真落實《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進一步規范企業工資支付行為,促進企業按時足額發放農民工工資,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并編制工資支付表。加強對農民工集中的重點用工單位工資支付監控,建立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應急支付保障金制度,切實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加強對企業特別是農民工集中的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克扣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建設局、財政局、國資委、經貿委、工商局、公安局、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總工會、企業家與企業聯合會參加)
(二)依法規范農民工勞動管理
3.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開展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著力提高建筑、礦山、餐飲、加工、個體工商等使用農民工集中行業的勞動合同簽訂率。規范勞動合同內容,根據不同行業工種、崗位的特點和相關法律規定,制定相應的農民工勞動合同范本,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提供勞動合同鑒證服務,督促用人單位建立農民工檔案管理制度,依法調整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加強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依法查處不簽訂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等違法行為。(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國資委、經貿委、總工會、企業家與企業聯合會參加)
4.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嚴格禁止使用童工,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的權益。加強勞動監察執法力度,開展日常巡視檢查、書面審查和舉報投訴調查,通過多種形式為農民工舉報投訴提供便利,做到有訴必查。開展落實《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制度的專項檢查活動,嚴格禁止介紹、使用童工和安排女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等非法行為。依法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將女工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內容納入企業集體合同,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依法保護女工結婚、依法生育的權益。(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安監局、公安局、教育局、文化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參加)
5.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督促企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或行業安全生產規程、標準和安全技術規范,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要切實履行企業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第一責任人的職責,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做好職業病危害申報和新、改、擴建設項目預評價工作。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病危害的企業要堅決停產停業整頓,無法整改的要堅決取締。進一步落實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建筑工地食堂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和發證后監督工作。加強農民工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從事礦山、建筑施工、燃氣等高危行業主要工種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監管職責,保障農民工因工傷或患職業病及時獲得醫療救助和足額的經濟賠償。企業主、投資人因發生工亡事件而逃匿的,要依法凍結其資產,實行救助賠償先行給付。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既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也要依法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市安監局、經貿委、衛生局、勞動保障局、建設局、監察局、總工會分別負責)
(三)做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和培訓工作
6.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繼續開展農村貧困家庭“一戶一就業”活動,組織實施“穩定就業行動”和“就業扶貧工程”,加強山海勞務協作,逐步實現轉移就業有序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向農民工開放,免費為其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基本服務。大力發展勞務派遣,逐步建立健全勞務派遣組織網絡,把勞務派遣服務功能延伸到農村,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培訓提供服務。進一步發揮勞務派遣維權作用,加大對口派遣力度,做好農村勞動力輸入輸出雙向對接以及培訓與派遣就業的銜接,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清理整頓職業中介機構,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活動。(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公安局、農辦、農業局、工商局、總工會、婦聯參加)
7.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認真實施“城鄉就業保障工程”、“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計劃”、“陽光工程”、“就業扶貧工程”等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臺賬和轉移培訓基地,實施農民貧困學生技工教育資助計劃,強化培訓與職業技能鑒定的緊密結合。進一步加強學校建設,以準備外出打工潛在農民工、鄉鎮企業職工為主要對象,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和科學知識普及。強化用人單位農民工崗位培訓責任,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青、婦等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民工職業培訓,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網絡,實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制度。建立勞務派遣培訓基地,采取靈活的培訓方式,把技能培訓與職業資格證書結合起來,有組織地把培訓后的農村勞動力輸送到用工單位。(市勞動保障局、農辦、農業局、教育局、財政局、科技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分別負責)
8.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加快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設施建設,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師資、教材和實訓基地建設,每個縣(市、區)都要辦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職業教育中心(中等職業學校)。利用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四級辦學及現有教室、基礎、網絡和媒體等現代遠程教育手段,使農民在家中通過學習掌握職業技能。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農村招生規模,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正規職業技術教育。建立貧困家庭學生政府助學制度,采取政府資助、學校減免學費、半工半讀、社會捐助、結對幫扶等多種形式幫助農村貧困家庭學生接受職業教育。(市教育局牽頭,市財政局、發改委、農辦、勞動保障局、農業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參加)
(四)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9.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凡是符合有關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尤其是農民工較集中、工傷風險較高的建筑、礦山等行業,都必須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落實和完善有關政策,做好發生工傷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等工作。(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衛生局、財政局、建設局、安監局、總工會參加)
10.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的原則,對流動性大、靈活就業、收入較低的農民工,采取低費率和更靈活的繳費與待遇掛鉤的大病醫療保險辦法,重點解決其進城務工期間住院醫療保障問題,農民工醫療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對穩定就業的農民工,應直接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縣(市),可以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參保農民工提供便捷的醫療結算服務。(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衛生局、財政局、總工會參加)
11.建立完善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擴大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覆蓋面,特別是推進在非公有制企業就業的農民工擴面征繳工作。針對農民工就業流動性大、收入低等特點,積極探索更加適合農民工的養老保險辦法,制定出臺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可續保、規范簡化退保辦理程序等問題。在企業就業的已參保農民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予以保留,重新就業后給予接續。(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發改委、地稅局、總工會參加)
12.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范圍。積極做好《省失業保險條例》的宣傳,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失業保險費應由個人交納的1%允許農民工自愿選擇交納,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本人未交納1%失業保險費的,依法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本人自愿按規定交納1%失業保險費的,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財政局、地稅局、總工會參加)
(五)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13.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財政部門要按學校實際在校生數(含農民工子女)核撥生均公用經費,并對接收農民工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鄉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標準、接受教育、入隊入團、評優獎勵、課外活動等方面做到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同等對待,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要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學雜費等方式幫助家庭貧困的農民工子女就學,關注并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探索建立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電子學籍管理系統,掌握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情況。(市教育局牽頭,市財政局、發改委、團市委、婦聯參加)
14.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保健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將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納入輸入地管理,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于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縣(市),應積極引導、支持農民工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已實施婚前醫學檢查、孕產期系統保健管理、兒童保健和孕產婦分娩減免費用的縣(市、區),農民工欲婚男女青年、孕產婦與兒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權利。要增加預防保健經費投入,把農民工子女中的適齡兒童納入當地免疫規劃,各預防接種門診要對農民工子女中適齡兒童免費接種免疫規劃疫苗;對居住時間累計一個月以上的流動兒童按常住人口管理,建立預防接種卡證。(市衛生局牽頭,市人口計生委、財政局、教育局參加)
15.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各級政府要把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作為年度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大督促檢查的力度,保證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經費投入的到位,免費為農民工育齡群眾落實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免費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婦科病普查等宣傳和優質服務工作,嚴禁亂收費、亂罰款現象,禁止戶籍地強令外出已婚育齡婦女回鄉參加避孕節育情況檢查和到外地設點進行避孕節育情況檢查。落實企業、事業單位法人代表在農民工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上的職責,密切相關部門在農民工計劃生育方面的綜合管理與服務。(市人口計生委牽頭,市財政局、公安局參加)
16.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規范企業宿舍建設,合理、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將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在流動人口較多的鄉鎮、街道和社區(村),建立規范的流動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務站,整合各類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協管隊伍。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市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建設局分別負責)
(六)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17.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應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并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的非法行為。(市民政局、公安局、勞動保障局、總工會分別負責)
18.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解決長期在城市、城鎮就業和居住的農民工的戶籍問題,對辦理《暫住證》或《居住證》并實際在我市城市城鎮連續居住滿5年、簽訂勞動合同、有固定住所、無違法犯罪記錄的暫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礎上,準予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派出所。對農民工中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或被評為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被企事業單位聘為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人員、高級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其他有突出貢獻者,本人要求戶口遷入的,應準予落戶;其中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獎勵的外來務工人員,應優先予以辦理。進一步完善戶籍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促進戶籍制度改革平穩有序進行。(市公安局牽頭,市勞動保障局、農業局、人口計生委、總工會等參加)
19.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和流轉權益。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農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農民工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流轉的收益應歸農民工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市農辦、農業局、國土資源局、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分別負責)
20.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尚未建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縣要及時建立機構,已建立機構的要落實好編制、人員和工作經費。積極建立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隊伍,勞動保障監察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對用人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要向社會公布。建立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公布投訴電話,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加強和改進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對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案件,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報酬和農民工工傷待遇的糾紛案件,要簡化訴訟程序,做到盡快立案、盡快審理、盡快執行。(市勞動保障局牽頭,市公安局、工商局、中級人民法院、總工會參加)
21.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把農民工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為“五五”普法規劃的重點內容,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充分發揮“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作用。簡化申請法律援助程序,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及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并對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資金,為農民工獲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對涉訟農民工,要積極履行法律釋明義務,加強訴訟指導;對其中經濟確有困難的農民工,要及時依法決定訴訟費的緩交、減交或免交,切實落實便民利民措施。(市司法局牽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財政局、總工會參加)
22.強化工會、共青團、婦聯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
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大力推進農民工集中行業、企業的工會組建工作,創新建會形式和方法,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基層工會聯合會以及工程項目工會、樓宇工會、市場工會的建立。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會組織領導下的維權機制,在勞動合同、勞動工資、勞動條件和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的作用,完善群眾性勞動保障監督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市總工會牽頭,市勞動保障局、安監局、團市委、婦聯參加)
23.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區,著力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活動,增強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完善社區公共服務和文化設施,城市公共文化設施要向農民工開放,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市民政局、勞動保障局、文化局、人口計生委、總工會、團市委、婦聯分別負責)
(七)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24.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因地制宜發展就業容量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和服務業,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和特色經濟,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產品加工業。落實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措施,扶持鄉鎮企業發展,培育區域特色產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富余勞動力在當地轉移就業。(市經貿委牽頭,市發改委、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科技局、農辦、農業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參加)
25.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
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統籌規劃城鄉公共設施建設,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通過對農村飲水、沼氣、村容、道路等農村公益設施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帶動農村經濟發展和繁榮。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農民勞動積累相結合的農村建設投入機制。注重建設能夠增加農民就業機會和促進農民直接增收的中小型項目,積極引導扶持農村立足當地優勢,重點發展資源加工型、勞動密集型、科技應用型工業企業和服務業等非農產業,促進農村勞動力向就地非農產業和城鎮有序轉移就業。(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農業局、水利局、交通局、財政局、建設局、科技局、勞動保障局分別負責)
26.積極穩妥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搞好小城鎮規劃和建設。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范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采取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市發改委、國土資源局、建設局、農辦、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分別負責)
(八)加強基礎與宣傳工作
27.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加強調研,掌握第一手資料和基礎信息,為農民工政策的制定做好資料準備。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勞動保障、公安、人口計生、農業、經貿、工會等部門的資源,以統計部門為主渠道,探索和建立農民工統計制度,規范部門統計工作,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為加強農民工管理和服務提供準確、及時的信息。(市統計局牽頭,市勞動保障局、公安局、農辦、農業局、人口計生委、經貿委、總工會參加)
28.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把握輿論導向,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企業和工地,建立文化活動室、圖書角,開展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活動,給農民工送電影、送書、送文藝節目,活躍農民工的業余文化生活。(市委宣傳部牽頭,市教育局、司法局、勞動保障局、文化局、農辦、農業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