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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契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省《實施辦法》”)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就契稅征收工作作如下通知:
根據省《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為契稅代扣代繳義務人”和第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為契稅代征代繳義務人”的規定,從年3月份起,我縣契稅征收分別委托以上三個部門以及人民政府、粵邊界貿易加工區管委會代征(扣)代繳。
1、代征(扣)代繳單位的征收范圍:
(1)各商品房開發經營單位:從年月份起新開發的商品房,各開發經營單位在售房時負責代扣代繳本公司開發的商品房交易(含半成品)的應征契稅(不含年月前的開發房)。
(2)國土資源部門:在批準土地或辦理土地權屬轉移時,代征繳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批準給村民建房的應征契稅,不包括房屋交易的土地部分和貿易加工區區域內土地。
(3)貿易加工區管委會:負責貿易加工區域內的土地、房屋權屬變更應交契稅。
(4)人民政府:負責轄區以前年度清理后未稅部分,包括以前年度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五廠區(天隆商貿城)、美食街和文化古街已開發商品房的征收。(不包括年月份后新開發的商品房應交契稅)。
(5)房地產管理處:負責除上述范圍以外的房地產交易、交換、贈與等應征契稅,包括房屋交易的土地部分。以按揭貸款方式取得的商品房,房管處在辦理他項權證時必須先征契稅后方可辦理。
2、代征(扣)代繳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契稅條例》的規定,履行代征(扣)代繳義務,對各自范圍內工作認真負責,依法征收,指定專人負責,收稅必須開具稅票,稅款要及時足額入庫,不得坐支、挪用稅款,并于每月25日定期向縣財政局解報,核銷稅票。不允許出現應稅未稅、收人情稅現象。如發生少征、漏征,由該單位負責追繳入庫。
3、契稅的減免:符合減免稅對象的,由納稅人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代征(扣)單位審核后上報縣財政局按規定辦理,代征(扣)單位不得辦理批準減免稅手續。
4、根據《契稅條例》“先稅后證”的規定,為了規范完善我縣契稅征收工作,房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要嚴格把好辦證關,將辦證對象的資料整理后造冊報縣政府辦公室,匯同財政、建設局聯合審查,未稅者和稅款不足的以及手續不全的不得辦證。
5、銀行部門在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時,貸款戶必須要有房管部門的他項權證及契稅的完稅手續方可辦理。
6、縣財政局要加強工作指導,做好管理稽查工作,按省《實施辦法》規定付給代征(扣)手續費,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轉讓的按代征實征稅款的2%;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等按代征實征稅額的3%付給代征(扣)單位,年終一次性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