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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個人建房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農村個人用地管理,正確引導村民建設設計合理、經濟適用、富有特色的住宅,對于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方針,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保持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71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農村個人建房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劃管理
全面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村民建住宅要堅持集約、合理用地的原則,鼓勵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集鎮聚集,要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荒地。要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住宅。
加強用地計劃指標控制。農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按規定權限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對確需占用農用地建房的,各鄉鎮辦事處應于每年年初向市人民政府申請,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全面編制村莊規劃,全市要按照集中連片、少占耕地的原則,分三年編制各村居民點規劃,鼓勵農民聯戶興建多層住宅。居民點規劃要根據農村實際,泛征求村民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要嚴格控制用地標準。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即一戶一宅)。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興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屬設施)總面積,占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老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嚴格申請條件
(一)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政策,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使用新的宅基地:
1、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承擔村民義務,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3、因婚嫁等原因確需分戶,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4、因國家建設或集體建設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遷的;
5、已建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需搬遷的;
6、縣(市、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18周歲的;
2、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未依法處理的;
3、原有宅基地面積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4、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將住宅改作他用的;
5、農村村民已有一處宅基地的,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用地;
6、嚴禁非本村村民和城鎮居民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確需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一律實行有償使用,其土地收益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完善審批程序
(一)用地申請。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農村村民,應持個人戶口證明、身份證和計劃生育證明,向土地所在地村(居)委會書面申請,并在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張榜期滿無異議的,經村(居)委會簽字蓋章后,報所在地國土資源所。
(二)勘察定址。當地國土資源所(村鎮規劃管理所)受理申請后要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應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勘察定址,規劃立面、朝向、層數等。
(三)匯總上報。占用老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地的,應由當地國土資源所以村為單位匯總,鄉鎮辦事處審核,批量報市批準后,市國土資源局發放個人建房用地批準書,由各鄉鎮辦事處逐宗落實到戶,當地國土資源所實地丈量放線。
(四)登記確權。個人住宅建成后,國土資源所要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登記發證。
四、規范收費行為
批準村民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建住房,國土資源部門收取土地證書工本費(普通證書5元/證,特制證書20元/證);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房戶所在集體經濟組織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村民因經營需要占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建住房,必須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涉及占用耕地,未落實占補平衡的,要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五、加強管理責任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各村(社區)都應對農民建房認真負責、嚴格把關。要泛、深入、持久地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宣傳教育活動,全面落實黨的新農村建設政策和基本國策,提高干部群眾遵守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要建立動態巡查制度,積極探索應對各種新的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于嚴重違法行為,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并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例教育群眾。
本通知適用范圍僅限于城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村個人建房。城市規劃區內農村個人建房一律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區規劃管理控制個人住宅建設的暫行辦法》實施;鄉鎮規劃區內農村個人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制訂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