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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鄉鎮(含城區辦事處、管理區,下同)財政管理,規范鄉鎮收支行為,維護農村基層政權和社會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財預〔〕33號)、省人民政府《批轉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管縣(市)財政體制加強財政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政發〔〕22號)和省紀委、省監察廳、省財政廳《關于深入推進“鄉財縣管”改革的意見》(紀發〔〕1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年第5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現就我市“鄉財市管”財政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完善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緊緊抓住“兩圈一帶一區”發展的歷史機遇,按照有利于加快推進“工業興市”戰略,有利于縱深推進新農村建設,有利于提高鄉鎮增收節支積極性的要求,通過財力下移、規范操作、積極穩健地調整和完善現行財政體制,激勵鄉鎮加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積極穩健原則。體制調整不改變現行“鄉財市管”方式,不改變農場財政體制政策,保持現行財政體制框架的穩定和政策的延續。在此基礎上,適當提高公用經費標準,調整稅收獎勵政策,增強基層保障能力。
二是規范管理原則。在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基礎上,進一步調整鄉鎮收支基數,理順鄉鎮分配秩序,強化鄉鎮財政預算管理。
三是鼓勵發展原則。按照“財力下移、責任上收”的要求,全面落實加快推進“工業興市”戰略的相關政策,調動鄉鎮發展經濟的積極性。
三、主要內容
(一)調整收入范圍和收入基數
1.凡在鄉鎮范圍內組織征收的各項收入,除上劃中央、省級收入外,其他均納入鄉鎮考核范圍。城區除經濟開發區內工業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的稅收劃歸經濟開發區外,其他稅收全部劃歸新堤辦事處。
2.鄉鎮收入基數,以上年完成數為準。
(二)調整支出基數
鄉鎮人員經費和事業發展專項經費的核定,仍然維持現行政策不變,重點調整鄉鎮公用經費支出基數。
1.重新核定公用經費標準。鄉鎮公用經費由一般公用經費和特定公用經費組成。其中:
(1)一般公用經費按鄉鎮與城區的距離、財政供養人員以及鄉鎮人口總量核定,由兩個部分組成。
一是按照鄉鎮與城區的距離,實行分類定檔核定人均公用經費。第一類標準為2720元,;第二類標準為2920元;第三類標準為3120元;第四類標準為3320元。
以上公用經費按在編人數計算,離退人員按在編人員標準的50%打折。
二是根據鄉鎮人口數,按照人年均1.5元的標準預算公用經費。
(2)特定公用經費包括干部公務通訊費和車輛運行費。其中:干部公務通訊費按在編人員人年均1500元標準預算;車輛運行費根據規定的車輛配置數量按照每輛5萬元/年的標準預算。
2.調整公用經費獎勵辦法
在核定公用經費支出基數的基礎上,除新堤辦事處和經濟開發區外,從年開始,以前三年稅收完成數平均值作為基數,按鄉鎮稅收超基數地方留成部分的10%,調增下年度公用經費。未達到核定收入基數的,同比例調減公用經費。
對市政府安排給相關鄉鎮的有關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特定事務,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單項考核,專項結算。
(三)分類確定稅收增量返還政策
鄉鎮的稅收增量返還政策分三類:第一類是一般鄉鎮;第二類是中心城區;第三類是曹市府場石化產業集群區和新灘新區。
1.對一般鄉鎮(除下述兩類地方之外的所有鄉鎮),按超上年完成數地方留成部分的40%返還。
2.對中心城區(包括新堤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分別制訂稅收分享政策,其中:
(1)對新堤辦事處,按超上年完成數地方留成部分的10%返還。
(2)對經濟開發區,以年開發區工業園區范圍內企業入庫稅收作為基數,超基數地方留成部分的70%返還給園區管委會,用于園區設施日常管護、企業招商與服務協調等方面。
3.曹市府場石化產業集群區和新灘新區,對超上年完成數的地方留成部分,實行全額返還。
(四)明確企業遷移財稅政策
1.各地現有工業企業的新建項目落戶園區,從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內新建項目產生稅收的50%計入原鄉鎮稅收任務。
2.對介紹、引薦工業項目進入經濟開發區工業園的,從交付土地之日起5年內,落戶項目產生的增值稅、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40%獎勵給該鄉鎮。由一個鄉鎮介紹引薦、另一個鄉鎮承擔協調服務的,各按20%獎勵。由開發區與鄉鎮單項結算。
(五)明確鄉鎮有關非稅收入的分配政策
鄉鎮依法取得的各項非稅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費、土地出讓收入和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等,要按照“票款同行”的原則,全部繳入市級財政專戶,納入財政體制統一分配。其中:社會撫養費按總額的80%由鄉鎮分享,用于鄉鎮計生事業;土地收入按提取三金后凈收益40%由鄉鎮分享;鄉鎮國有資產處置(含報廢、報損殘值)、出租、出借收入按總額的20%上交市級財政,80%由鄉鎮分享。
四、強化鄉鎮財政管理
一是強化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各鄉鎮要將各級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鄉鎮以下的各種財政資金,以及部分鄉鎮組織的集體經濟收入等,全部納入鄉鎮財政預算監管范圍。包括:對人員和家庭的補助性資金,支農惠農的項目建設資金;鄉鎮財政本級安排資金,上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下達到鄉鎮的資金。
二是強化機構人員管理。首先,按照綜合配套改革的要求,妥善處理改革遺留問題;其次,要建立鄉鎮臨時機構報批制,并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對臨時人員聘用實行勞務派遣和合同管理。
三是強化鄉鎮財務管理。首先,要加強鄉鎮財政建設,理順財政所管理體制;其次,要深化鄉鎮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收支兩條線改革,建立鄉鎮財政預決算制度,規范基層財政管理行為;第三,要加強鄉鎮財政支出管理,嚴禁濫發錢物、補貼和獎金的行為,嚴格控制行政運行成本;第四,在鎖定債務的基礎上,建立鄉鎮債務審批制度,嚴格控制鄉鎮政府和部門的融資和借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