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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及原則
(一)本程序適用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符合客觀公正、依法依規和提高效率的要求。
二、報告時間、程序及內容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要及時報區委、區政府,并逐級上報市相關部門,每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二)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三、接報和處置
區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后,根據報告的傷亡人數和現場情況,立即通知相關人員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
發生死亡1人(含)以下的事故,由分管副主任帶領有關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事故前期調查,協調相關工作,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及時通知安監、監察、公安、工會、檢察院及有關職能部門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查和救援,參與調查取證工作。事故現場情況由分管副主任隨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特殊情況或事故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必要時請區人民政府分管副區長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發生死亡1-2人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牽頭、區政府辦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到達事故現場。必要時,請區人民政府區長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處置。
發生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區長牽頭,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前期處置,待市事故調查組成立后配合開展工作。
涉事街道辦事處、開發區、中央商務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除及時上報外,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應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必要時,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四、調查組的組成
(一)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區人民政府授權區安監局組織事故調查組代表區人民政府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區安監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區有關部門、區監察局、公安分局以及區總工會派人組成,并邀請區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必要時,區人民政府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二)一般事故的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區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三)區安監局根據區人民政府的委托和事故現場初步查看情況,及時成立事故調查組,并組織有關部門、涉事街道、社區和事故相關單位召開現場工作會,宣布事故調查組的成立和事故調查組組成部門,聽取事故相關單位有關事故情況、現場救援、現場保護等工作,宣布事故調查期間需要相關單位配合的事項和具體要求。
五、調查程序
(一)現場調查。調查組及時與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見面,初步了解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應急處置及傷亡情況,督促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積極履行配合事故調查等法定義務,不得阻撓和拒絕事故調查,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二)現場勘查。一是仔細勘查事故現場,了解事故發生情況,認真做好現場勘查記錄和拍攝事故現場概貌、局部和定位等情況、受害者位置、可能被清除或移動的痕跡等,必要時應當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二是對現場傷亡人員情況的調查,內容包括:死傷人數、傷亡人員基本情況(性別、年齡、職業、職務、從事本職工作的年限、持證情況、個人防護措施狀況、事故發生前受害人、肇事者的健康狀況等)。
(三)詢問筆錄。根據現場了解和勘查的基本情況,確定和落實詢問調查的對象、問題和詢問順序,并做好詢問筆錄。詢問調查由調查組2名以上調查人員負責實施,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時間、現場目擊狀況、現場人員情況、設備設施運行情況、異常變化情況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聯的情況。詢問結束時,其筆錄經被詢問人逐頁核對并簽字確認。
(四)收集證據。仔細收集現場物證,并做好詳細記錄,貼上標簽;查閱、提取、復制與事故相關的證照、檔案資料、操作記錄等書面證據,收集、查封、扣押、登記保存與事故相關的設備、設施、原材料、工具、裝置等物品。
同時,事故發生單位需提供以下資料交調查組:
1、事故經過詳細報告;2、事故單位(法人)營業執照;3、事故單位法人身份證;4、事故單位(法人)資質證書;5、安全生產許可證;6、有關經營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安全協議;7、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有關管理人員培訓上崗資質證書;項目經理資格證、安全員資格證;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9、技術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技術交底;10、安全培訓教育記錄、現場安全檢查記錄;11、施工組織設計報批材料、施工安全專項方案;12、傷亡人員的自然情況(身份證、特種作業操作證或其他上崗資質證、搶救病歷或醫療診斷證明、法醫醫學鑒定、死亡證明書、火化證明、傷亡賠償協議);13、事故調查組要求提供的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注:上述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除第1項外,其他均為復印件。)
(五)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委托有關專家或有資質的專業技術機構開展事故原因技術分析和作業環境評估檢驗。
(六)調查組召開事故調查分析會,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事故的性質、責任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建議,并對事故發生單位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七)調查組匯總調查資料,形成調查意見,由區安監局負責出具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討論確定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按規定報市安監局備案。
六、事故處理及結案
(一)事故調查報告報經區人民政府批復后,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批復意見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下達和執行處罰決定,出具結案文書,及時予以結案。
(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按照區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意見,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接受行政處罰,并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和涉事街道、開發區、中央商務區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后30日內,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拒不繳納經濟處罰的事故發生單位,由事故調查組移交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及時整理事故調查案卷,建立檔案,歸檔存放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