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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規范出讓土地的獎勵條件和兌現程序。土地出讓金必須按出讓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減、免、緩。對出讓土地設定項目附條件獎勵的,項目竣工后,由土地使用權人提出申請,區政府指派區監察部門牽頭組織驗收組現場檢查,檢查情況必須經驗收組各成員簽字確認,不得弄虛作假。獎勵必須根據驗收情況,嚴格按約定條件進行,不得提前以附條件獎勵款違規抵扣土地出讓金。
二、嚴禁利用行政企事業單位土地修建住宅等項目。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必須按土地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批準作辦公、生產等用途的土地上以修建職工住宅等方式變更或變相變更土地用途,侵占和損害國家利益。
機關、學校、醫院等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土地屬行政劃撥用地,只能用于辦公、教學、醫療及配套設施建設,嚴禁巧立名目以修建專家樓、賓館(招待所)、職工住宅等方式改變土地用途。工業用地只能用于企業從事工業生產,嚴禁以任何方式修建住宅項目。
需修建住宅項目的,應當在商業住宅用地招拍掛中通過公開方式競買。以前個別特殊項目因生產、教學等需要,確需配套修建住宅項目,已經審批同意的,應嚴格規范管理,嚴格控制修建規模和修建條件,并與生產、教學場地隔離單獨修建,形成相對獨立區域。且必須由土地使用權人自行全部投資修建,不允許集資修建,也不允許由施工企業墊資修建,在工程建設中必須首先保證民工工資的足額發放。該配套建設必須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規劃設計條件(包括規模、用途、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使用年限)修建,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不得改變使用用途,相關職能部門也不得辦理任何產權分戶手續。
三、嚴格實行土地管理文件會簽制度。制定或簽定涉及土地管理的相關文件和合同,必須經區國土等有關部門會簽,會簽部門必須依法對文件內容進行認真審查,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署“已審核(查)”、“同意”或“不同意”等明確意見,不得簽署“閱”、“閱知”等模糊表述意見。
四、嚴格土地監管問責。國土、建設、經濟、教育、農牧、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防止發生土地出讓使用中的違規行為。區監察部門要加強督查,每半年對全區土地出讓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及時通報情況,對檢查發現的職能部門監管不力,驗收組弄虛作假等瀆職、失職行為,要依法查處,嚴肅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