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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組織機構。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成立由綜治、公安、衛生、民政、財政、人社、殘聯等部門參加的預防和處置精神病人肇事肇禍行為工作協調機構,建立定期會商制度,協同做好預防處置工作。在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領導下,以城鄉社區(村)為單位,成立由社區(村)干部、社區(責任區)民警、社區(衛生院)醫生或護士(個案管理員)、監護人等組成的管理治療小組(個案管理小組)。管理治療小組建立定期聯絡制度,對每一個有肇事肇禍行為或傾向的精神病人,及時進行社區重點管理及隨訪。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做好建立健全本單位預防和處置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預防處置工作機構。
二、加強排查登記。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公安、衛生、民政和殘聯有關人員,適時對行政區域內實有人口中的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進行巡查登記,對登記者進行精神科診斷復核及危險性評估,建立個案資料,并納入社區(村)精神病管理治療。
三、加強日常管理。社區(村)精神病人管理治療小組對已納入精神病管理治療的精神病人進行隨訪管理。對半年內有肇事肇禍行為及危險性評估為3級以上(含3級)的精神病人,納入重點人員進行管控,由社區(衛生院)醫生或護士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納入重點人員進行管控并備案,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信息系統”跟蹤管理。未納入的病人或疑似病人(發病前未被發現或家屬未告知)出現肇事肇禍行為或傾向的,監護人應及時與社區(衛生院)醫生或護士取得聯系,并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備案。
四、加強醫療救治。對已備案且出現肇事肇禍行為的精神病人,由轄區政府負責,公安機關配合送精神病院進行強制治療。對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病人,由公安、衛生部門及監護人實施共管,公安、衛生部門應指導和督促監護人及時將病人就近送往精神衛生專業醫療機構治療。必要時,公安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其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實施緊急醫療處置前,應由監護人簽署意見書,監護人不在場時,由現場履行公務人員簽字證明。對無明顯滋事暴力傾向的精神病人,需要住院的,由監護人送醫院治療;居家治療的病人,由公安、衛生等相關部門定期上門了解情況。
五、加強管控處置。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有效管控。特別是在重大敏感時期對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發生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及他人人身安全行為的精神病人,要及時處置,制止危害行為,防止危害擴大,確保社會公共安全。
六、明確部門職責。市政府辦負責牽頭組織、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理工作,每年組織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聯席會議。市綜治辦負責定期、不定期對各鄉、鎮、街道及本級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工作情況進行檢查、通報,將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納入全市各單位、各鄉、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進行年度考核。市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實施緊急處置,聯合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有肇事肇禍行為及傾向者進行摸底排查,會同衛生等部門做好對肇事肇禍行為及傾向者的管理。市衛生部門負責對有肇事肇禍行為及傾向者的危險性評估,將發現的精神病人納入管理;負責對精神病人的醫療處置、評估及其業務指導;負責對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管理治療人員的培訓。市民政部門負責對貧困人員、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和城市“三無”人員中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醫療救助和生活救助有關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預防和處置肇事肇禍精神病人必要的經費。市人社部門負責做好已參加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精神病人的醫療保障工作。市殘聯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符合精神殘疾標準的肇事肇禍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
七、明確社區(村)精神病人管理治療小組職責。社區(村)干部負責管理治療小組成員間工作協調,協助緊急處置,幫助病人聯系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支持和救助,傳精神衛生知識。社區(責任區)民警負責對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依法進行處置。對半年內有肇事肇禍行為以及危險性評估為3級以上(含3級)的重點精神病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隨訪和管理。社區(衛生院)醫生或護士對病人進行定期隨訪,記錄病情變化(建立個人檔案);對病人家屬進行治療督導、康復指導、心理疏導;負責病人緊急醫療處置。監護人負責督促病人遵醫囑服藥;觀察病人病情變化,加強看護,保持與管理治療小組成員的聯絡,防止發生緊急事件;一旦發生緊急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并在條件具備時采取臨時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