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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關于鼓勵全民創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意見》(政發[]120號)和《關于規范創業培訓機構認定、師資認證和證書管理等工作的通知》(人社廳函[]331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和規范全區創業培訓工作,擴大培訓規模,提高培訓質量,打造中國SYB創業培訓品牌,按照“統一標準、規范運作、運行高效”管理體系的要求,現將自治區《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業培訓工作的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第二條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是我區創業培訓工作主管部門;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創業培訓組織管理工作;在全國創業培訓工作指導委員會的指導下,成立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就業服務局,辦公室下設創業培訓教學督導組,負責自治區創業培訓的教學管理及相關工作;具有創業培訓資質的定點機構負責創業培訓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條創業培訓對象為自治區境凡有創業愿望、創業能力和培訓需求的城鄉勞動者。創業培訓的主要任務是通過對有創業愿望和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進行創業意識和創業能力培訓;對自主創業人員提供創業項目推薦、開業指導、專家咨詢、創業實訓、小額擔保貸款等后續支持服務,提高其創業能力,促進其成功創業。
第四條創業培訓實行五個統一。即統一培訓標準,統一培訓教材,統一機構認定,統一師資管理,統一證書發放。
第二章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
第五條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條件
在全區范圍,具備辦學資質和創業培訓條件的院校和培訓機構均可申請認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申請成為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培訓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機構資質方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教育部門批準的辦學許可證;以推動和促進微型、中小型企業發展為工作目標;經當地主管部門批準,有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經歷,能提供培訓和服務效果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服務對象的評價材料;制定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年度計劃,以及市場宣傳推廣計劃;有專職管理人員負責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的組織工作。
2.創業培訓方面。培訓機構重視創業培訓,承諾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的創業培訓相關技術要求和培訓流程,組織開展培訓;至少有2名獲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證書或創業培訓講師證書的人員;具有滿足創業培訓教學要求的標準化場地和設備。
3.創業服務方面。注重服務效果,建立學員管理檔案,定期評價培訓和服務的效果,并定期為培訓學員提供創業跟蹤指導、項目推介、創業咨詢、創業實訓等后續服務;具有5名以上全職或兼職的創業服務專家(包括企業家、大學經濟管理專業教師、取得創業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等);具有滿足創業服務要求的設備設施。
第六條認定程序
1.自治區就業服務局定期下發通知,組織開展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認定工作,公布自治區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認定條件及要求。
2.申請參加認定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含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授權培訓機構),由各旗縣就業服務部門組織申請參加認定的培訓機構向就業服務局遞交申請書和《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調查表》(見附件1)、《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參考標準和評分基準表》(見附件2)以及有關補充說明材料。各旗縣就業服務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就業服務部門推薦。
3.就業服務部門根據旗縣就業服務部門推薦認定的培訓機構,按照認定條件和整體規劃進行篩選,最終確定參加復審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名單,統一報送自治區就業服務局。
4.自治區就業服務局組織相關人員成立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評審專家委員會,按照區域劃分,對報送的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相關材料,進行實地考察和復審。考察和復審人員對申請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能力進行打分并簽署意見。
5.自治區就業服務局根據復審結論,確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并公示一周無異議后發文公布。
6.自治區就業服務局將認定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公布文件、認定條件及相關表單統一報送全國創業培訓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對符合國家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條件的,可推薦認定“中國創業培訓定點機構”。
7.經審批認定的定點培訓機構名錄可在中國創業培訓網、勞動力市場網,自治區勞動保障網、就業服務網上查詢,接受社會的監督與舉報。
第七條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工作要求
1.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要科學制定教學計劃,檢查培訓講師的教案、課件及培訓后續支持服務等工作情況,督促參訓學員認真完成學習任務,保證創業培訓的教學質量。
2.創業培訓期限和班額要求,創業培訓分為“創辦企業”和“改善企業”培訓,均按10天80學時實施教學(每學時45分鐘);創業培訓實行小班教學,班額不得超過25人。
3.創業培訓在統一使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指定的正版教材外,可根據各實際需求,開設與創業有關的經濟管理、法律法規、財務知識、市場分析、項目選擇等培訓容。
4.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在學員開業前,應給予開業指導;開業后,要堅持跟蹤指導服務,針對學員在創辦企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輔導,幫助解決學員實際困難,直到學員能夠獨立經營6個月以上。
5.自治區就業服務局要根據創業培訓實際需求,聘請專家定期開展創業師資、創業指導人員的培訓工作。從事創業培訓的教學人員,必須取得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證書或創業培訓講師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操作。
6.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部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創業培訓補貼要專款專用,嚴禁申請補貼時弄虛作假,欺騙冒領,擠占挪用。對套取創業培訓補貼資金的行為要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對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管理
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實行動態管理,以當年的創業培訓合格率、創業成功率、創辦企業穩定經營率為主要檢查、管理容,就業服務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自治區就業服務局每年集中抽查兩次。對于不能按質、按量完成創業培訓任務的定點機構,限期3個月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聘用沒有創業培訓師資證書,以及未通過年檢的人員從事創業培訓教學工作的,取消其開展創業培訓工作資質并通報批評。
每年年底自治區就業服務局部署由各組織開展對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年檢工作。各地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工作情況將通過互聯網予以公布。
第三章創業培訓師資管理、講師選評和年檢
第九條我區的創業培訓師資按國家創業培訓師、自治區創業培訓優秀講師、創業培訓講師、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四級管理。自治區按照全國創業培訓工作指導委員會審批的師資培訓計劃,定期舉辦各類創業培訓師資培訓班,對培訓合格人員先發給《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證書》。此后一年,按照項目的技術標準和具體要求,完成3次全程授課,并參加自治區舉辦的創業培訓講師提高培訓班,經考核達到講師選評標準的頒發《創業培訓講師證書》。
第十條國家創業培訓師要積極承擔自治區組織的創業培訓師資培訓任務和本的創業培訓教學任務及指導服務工作,每年年末應以書面的形式,向自治區就業服務局匯報開展創業培訓及后續服務工作情況。國家創業培訓師由自治區主管創業培訓部門進行年度考核,報全國創業培訓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年審和管理。
第十一條自治區就業服務局根據全區創業培訓工作計劃,負責全區優秀講師的選評和研修工作。優秀講師的選評工作每年進行一次,在當年國家培訓師備選推薦相關要求公布后進行;講師選評工作每年開展兩次,分別于6月底和12月底進行。
第十二條為加強創業培訓師資、服務專家以及管理人員隊伍的能力建設,保證創業培訓的質量和可持續發展,自治區應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創業培訓講師選評的基本條件
凡具有經濟管理或相關專業的高等教育學歷、五年以上成人教學培訓經歷或企業管理經驗,且愿意從事創業培訓工作的人員均可參加創業培訓講師選評。
創業培訓講師選評的基本條件:參加創業培訓師資培訓獲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證書》后一年,有3次及以上對學員全程開展創業培訓的經歷,達到相應模塊講師選評標準;按照創業培訓的技術標準從事教學工作,培訓班結束評估滿意度平均在2.30分(3分制)以上;對培訓學員的創業活動提供后續支持服務,按時向主管部門上報培訓班活動報告及后續支持報告。
持有《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應積極、主動參加創業培訓講師提高培訓,及時進行講師選評。超過一年以上尚未獲得創業培訓講師證書的人員,需再次參加創業培訓師資培訓,重新獲得《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證書》,方能繼續從事創業培訓的教學工作。
第十四條創業培訓講師選評的程序
1.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定期下發通知并組織開展創業培訓講師選評工作,公布創業培訓講師選評程序,制定選評標準,提出選評工作的具體要求。
2.各就業服務部門對已達到選評標準的創業培訓講師,由個人和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填寫《創業培訓講師選評審核表》(見附件3),經初審合格并簽署意見后,向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推薦。
3.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協同本地培訓師,對推薦講師的相關資料進行復審。
4.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根據復審的結果及各地創業培訓工作整體規劃,確定最終選評講師名單,公示一周無異議后發文公布。
5.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將選評創業培訓講師的公布文件、選評條件、《創業培訓講師選評申請匯總表》(見附件4)、《創業培訓講師面試調查表和評分標準》(見附件5)、《創業培訓講師選評審核表》統一報送全國創業培訓工作指導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頒發《創業培訓講師證書》。
6.創業培訓講師選評文件和講師名單可在中國創業培訓網、中國勞動力市場網、自治區勞動保障網上查詢。
第十五條創業培訓講師證書年檢
創業培訓講師年檢工作于每年1月上旬進行,年檢分為合格與不合格兩類。各就業服務局要積極協助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做好當地創業培訓講師的年檢工作,創業培訓講師須于每年12月末前填寫《創業培訓講師年檢審核表》(見附件6),由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就業服務局根據講師當年開展創業培訓工作的實際情況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隨《創業培訓講師證書》(原件)一同上報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審核。各要將創業培訓講師日常培訓活動的質量、數量和學員滿意度作為重要的年檢指標。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于每年2月10日前公布通過年檢的創業培訓講師名單。對于不參加年檢或未通過年檢的人員,一律取消創業培訓講師資格,不準繼續開展創業培訓的教學工作。
第四章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教材的管理
創業培訓必須使用正版的系列培訓教材并頒發相應模塊的培訓合格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使用盜版教材和偽造證書,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管理實行按分號段發放管理。就業服務部門根據合格《創業計劃書》的驗收標準,考核培訓學員的結業成績,對合格學員由就業服務部門在自治區分配給本的號段,統一簽章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制的《創業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區創業培訓教材、創業培訓技術服務包和培訓合格證書、游戲模塊等征訂工作。各就業服務部門根據所屬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征訂需求,及時申報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簽審征訂單,由征訂單位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指定的服務部門進行貨款結算。
第五章創業培訓教學管理
第十八條開班申報制度
凡承擔創業培訓教學任務的定點機構,在開展創業培訓工作中,要自覺接受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和所在就業服務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每年的1月30日前,要向就業服務部門呈報上一年度“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工作總結”和當年“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年度工作計劃”。
各地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在開展創業培訓時,必須在開班前7天,填報“創業培訓開班申報表”(見附件7)和“創業培訓學員基本情況表”(見附件8),經就業服務部門審核并下達“創業培訓講師授課任務派遣通知書”(見附件9)后方可開班。各就業服務部門于每月7日前將上月所屬定點機構的“創業培訓辦班和講師派遣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0)上報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對區域派遣創業培訓講師授課的,可由提出申請,報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審批。
第十九條培訓實名制度
1.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在組織各類人員進行創業培訓時,要協同講師按照創業培訓的標準和要求篩選、面試學員并填寫《創業培訓學員入學登記表》(參見教師用培訓工具包表1),根據參訓學員的基本情況及培訓需求,做好《創業培訓需求分析表》(見附件11),因材、因地、因時組織實施培訓,實行培訓實名制管理。
2.參訓學員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復印件)和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一張;經培訓后創業的學員應補交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作為創業培訓學員檔案資料的附件。
3.接受創業培訓的學員,必須在創業培訓講師的指導下,提交一份自己創業項目的、合格的《創業計劃書》,并由創業培訓講師填寫“創業培訓(SYB)學員《創業計劃書》評審表”(見附件12),對評審合格的學員頒發由就業服務部門簽章的相應模塊培訓合格證書;有條件的可由創業指導部門組織專門人員對培訓學員的創業項目進行論證和評審,經論證、評審合格的學員頒發相應模塊培訓合格證書。
4.對頒發相應模塊培訓合格證書的學員,各就業服務部門要定期匯總“創業培訓合格學員辦證情況匯總表”(見附件13),并上報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教學督導組匯總上報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上網公布培訓合格者的名單、成績、身份證及培訓證書號碼。
第二十條結班考評制度
各類創業培訓班結班時,創業培訓定點機構應指定專人,積極配合創業培訓講師做好本期培訓班的考評與檔案移交和管理工作。
1.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在培訓班結業后7日,要對授課講師進行考核、評估,對授課講師填寫的“創業培訓講師執行授課任務情況信息反饋表”(見附件14),簽審評估意見后轉就業服務部門,各就業服務部門簽署意見并寄(或傳)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將《培訓班期末評估評分表》(參見教師用培訓工具包表3-1)、《學員培訓班活動報告》(電子版,參見教師用培訓工具包表4)”和“創業培訓(SYB)學員《創業計劃書》評審表”及時報送就業服務部門存檔;經各就業服務部門審核后,定期將“創業培訓學員班活動報告匯總表”(見附件15)上報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
2.對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班,要根據培訓資料報送、檔案整理移交、學員信息反饋、資金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不定期的考核、評估,并將考評結果作為對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年檢的重要資料。
3.各就業服務部門要在培訓結束3個月后,及時向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匯報上一季度培訓學員開業情況、經營狀況及帶動就業情況。
第二十一條跟蹤服務制度
1.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對各地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教學工作,以網上評估、現場評估、抽查和聽取匯報等方式進行不定期的跟蹤、檢查和指導,以便核查、糾正在創業培訓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下一步工作方向。對全區創業培訓定點機構,以當年的培訓質量、創業成功率為主要容實行年檢,年檢獲得全區前6名的予以表彰。
2.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對創業培訓講師實行考核、提高、選評、年檢,定期組織講師提高班,對符合選評標準的上報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予以創業培訓講師選評。將考核成績優異的創業培訓講師,選拔為自治區創業培訓優秀講師,并有資格被推薦參加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組織的講師提高班與培訓師選評。
3.自治區對創業培訓師資管理,要逐步建立健全各級師資檔案與考核系統。對全區創業培訓師資,以其工作責任心、培訓滿意度、后續服務水平、創業成功率為主要容實行年檢,并定期網上公布選評和年檢情況,對年檢獲得全區前10名的予以表彰。
4.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根據各創業培訓工作的需求,對全區創業培訓師資將逐步實行區域派遣制度,充分發揮教學、服務能力較強的創業培訓師資的作用,高質量地完成創業培訓的教學、教研活動與項目的推廣工作。
5.對按質、按量、按時完成創業培訓各項任務,經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和學員考核評估合格者,享受課時補貼。其參考標準分別為:國家創業培訓師500至600元/天,自治區創業培訓優秀講師300至400元/天,創業培訓講師(含創業培訓師資培訓合格者)200至300元/天。
6.各地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學員,要安排專人進行每月1次,總數不少于4次的創業見習、企業創辦活動和企業經營情況電話或實地后續支持跟蹤服務。認真做好“創業培訓后續支持跟蹤服務記錄表”(見附件16)及檔案管理,并于每月7日前向就業服務部門報送“創業培訓后續支持跟蹤服務月報表”(見附件17),各就業服務部門圍繞培訓機構、提供后續服務的講師及次數,后續服務的容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對解決創業學員實際問題的典型案例等情況,按季度匯總向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報送“創業培訓后續支持跟蹤服務季度報表”(見附件18)。
第二十二條網絡辦公制度
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對全區創業培訓的教學工作一律實行網絡化辦公管理,逐步形成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就業服務部門—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和教學督導組的網絡對接。
1.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在開班前7天向就業服務部門上報“創業培訓開班申報表”和“創業培訓學員基本情況表”,審核開班。
2.各就業服務部門在每月7日前將上月所屬創業培訓定點機構的開班申報和講師派遣情況一并匯總上報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
3.各就業服務部門按當地年度培訓期次向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上報創業培訓學員及頒發培訓合格證書情況。
4.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要積極配合創業培訓講師在每期培訓班或后續支持服務結束后7天向就業服務部門上報《學員培訓班活動報告》或《學員后續支持服務報告》(參見教師用培訓工具包表5),就業服務部門審核后轉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教學督導組備案。
5.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定期在自治區
勞動保障網或中國創業培訓網上公示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名錄、各創業培訓機構的工作和年檢情況、創業培訓講師選評及年檢合格人員名單。
6.自治區創業培訓指導管理辦公室定期向就業服務部門下達創業培訓定點機構認定、創業培訓講師選評、創業培訓定點機構年檢、創業培訓講師年檢、教學督導檢查、培訓項目推廣、師資培訓與提高等文件及要求。